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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5日 星期一

邝奕轩:推进农业集约化提高土地可持续利用效率

[ 作者:邝奕轩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1164 更新时间:2016-01-15 录入:12 ]

摘要:本文指出提高土地可持续利用效率就要加快推进农业集约化,并着重从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农地制度、农业经营方式三个方面着力。本文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文章指出全面释放农业发展潜力需要推动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纵深发展,建立、健全土地交易平台,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尽快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积极探索、创建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础性工作就要积极探索资产确权基础上的多样化农业经营方式。

关键词:农业集约化;新型经营主体;农地制度改革;创新农业经营方式

耕地资源是维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重要物质基础,但是,我国耕地资源非常紧缺。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土地利用粗放,耕地面积迅速减少,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52亩,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44.97%。[1]我国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不足,低于全球平均水平,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比较劣势。与此同时,我国农业资源不合理利用、浪费形势严峻。我国每年夏收和秋冬季节产生约6.87亿吨水稻、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相当于700多万吨钾肥、300多万吨氮肥、70多万吨磷肥,而推动农作物秸秆工业能源化、原料化、肥料化、饲料化工作滞后,当前有近31%的秸秆在田间焚烧,浪费大量的宝贵资源,破坏土壤结构,污染空气环境。[2]由此可见,面对我国农业资源紧缺和资源浪费的双重压力,亟待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和节约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集约化就是优选路径,这就要着重从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农地制度、农业经营方式这三个方面着力。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生产的主攻方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导力量,代表先进农业生产力。中共十八大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3]当前,我国正处于农业发展转型和农村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务必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挥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价值取向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重要的价值取向。

(1)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四化同步”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现工业化、信息化、陈振华和农业现代化协同发展。农业现代化则是“四化同步”的难点。农业现代化要求使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使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使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使用现代经营模式发展农业,使用现代新型农民推动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彻底摆脱分散的、高度兼业化的小农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务必参与农业生产经营,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现代发展理念,创新经营模式,培育新兴职业农民,发挥现代农业技术和农业装备的作用,进而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农业效益。当前,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大转移导致的务农劳动力老年化、女性化和农业副业化、兼业化现象也凸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重要性。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提升农产品价值链

当前,小农户面临初期生产投入高、融资难、市场信息缺失等发展瓶颈,逐渐被“挤出”市场,而且,兼业化、副业化农户采纳先进技术、设备和品种的动力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大,可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有提升技术和品种的意愿和动力,能实现价值链的升级。

(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农业社会服务未能有效满足农民的需求,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农业公益性服务能力有待加强。这需要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的作用。然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程度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家庭农场才起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为此,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做出贡献。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路径选择

我国要继续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类型的组织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4]

(1)大力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

一是培育专业大户和新型职业农民。立足引入新型农民,着眼于培育骨干农民,加快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化。引导、鼓励有文化、会经营、懂技术的农村实用人才,通过流转土地等方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支持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返乡从事农业。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二是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支持上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支持农户采用将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方式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户以林权出资成立公司。三是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运行规范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工作,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质量。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组织带动能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诚信评价体系。支持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拓展合作社服务功能。积极促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分工与合作。四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着力培育带动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的大企业。支持条件成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条件成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知名商号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创建区域品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面推行ISO、HACCP、GAP、MPS等认证,提高产品质量。五是鼓励发展农业服务组织。加快构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全力建设好县乡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专业化服务和生产性全程服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供销社做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为家庭承包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2)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一是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方面,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新型农民培养中长期规划,瞄准农村能人、返乡农民工和未能继续完成学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发展农业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深入实施以提升农民素质为导向的工程,组织形式多样的农业技术培训,强化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着力培养农村适用人才,并探索建立、健全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农业行业准入制度,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另一方面,在政府补贴、金融服务、项目扶持、土地流转、社会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实现制度突破和政策创新,吸引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富有创新精神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投身农业。二是引导、推动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以保障土地经营权以稳定生产基础。[5]建立完善土地和林地资源交易和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全面开展流转供求信息传播、流转合同指导、流转价格协调、合同纠纷调解等服务,实现土地依法、自愿、有序流转。积极推广股份合作流转、季节性流转、委托流转等方式,推动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减少季节性抛荒。三是强化农村科技服务。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支持涉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形成长期协作服务关系,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四是强化农产品营销服务。支持条件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赴境外参加国际农产品博览会,稳固出口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鼓励农产品生产单位(基地)与加工、经销、消费单位对接,帮助农业经营主体采购、销售农产品,扩大农产品流通效率。五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利润返还、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农户构建合理、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股农业龙头企业或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融合发展。强化对“订单”农业的指导。

(3)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政策支持

政策的效应既能提高政策受益体能力,也能促进内部机制形成自主动力。当前的政策导向应是在农业政策或其他类型政策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通过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和生产服务设施、扩大生产规模、建立科技研发机构、推进技术改造升级等。支持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和处于上市辅导期的农业龙头企业并购重组、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扶持资金优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协商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允许农业龙头企业提取的保障金实际发生支出时,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强化农业信贷支持。引导、支持农村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加强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供给。依法开展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和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可转让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农业发展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及其对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物流、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继续开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增强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瞄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服务,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农业担保机构应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优化保险服务内容,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确保保障农业平稳发展。三是厘清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的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生的资产损失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农牧保险、病虫害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牲畜、家禽、水生动物配种和防治疾病所获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农地制度改革:全面释放农业发展潜力

农村经济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土地制度,涵括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流转制度和经营制度。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现行农地制度诱发的农村人口激增、农地产权模糊与残缺、农民承包经营权的非稳态等弊端日益凸显,俨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农地制度改革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多元统一的农地市场,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克服现存制度缺陷。

1.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纵深发展

坚持依照法规、尊重群众意愿、实事求是、务实管用原则,尽快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全面覆盖包括林地、草地等各类土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对于不能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明确暂停审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不予立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旧村改造项目。加快办理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证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规定不予办理缺乏登记发证流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手续。尽快办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尽快完成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工作,完善对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监管。尽快完善农村林地所有登记发展工作,实现不同政府管理层级的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属数据的动态交汇和共享,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地类的全面覆盖。

2.建立、健全土地交易平台

依据法规,遵循群众意愿,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打造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为城乡土地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等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建设,全面实现交易申请、报名竞价、网上挂牌、竞拍和中标公示等整个流程的在线交易。[6]将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涉及转让、租赁、入股和抵押等权利全面纳入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

3.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机制

改革、创新征地制度,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及管理办法,依据法规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增大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份额,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生活水平稳中有升。允许通过转让、出让、租赁、出租、作价出资等方式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住宅小区、商业、旅游和工业建设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流转土地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允许、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对于土地流转期限长、流转面积大的项目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治等项目。构建土地流转准入、流转风险评估和监管保障机制。支持农民以林权作价入股开展与龙头企业的合作经营。

4.尽快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制定、完善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确定土地交易范围,完善土地交易操作流程和交易规则,规范土地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对上市交易的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进行评估,并在各级土地交易市场门户网站进行交易信息公开。

5.积极探索、创建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坚持有偿、自愿原则,探索构建适合农民合理需要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农民采用土地流转方式合理使用农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机制。开展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允许按照有关法规有偿调剂使用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探索建立、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储备制度,全面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经营方式创新:资产确权基础上的多样化合作

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础性工作。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适应新形势,因地制宜,勇于探索资产确权基础上的多样化合作,是当前和今后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1.创新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

创新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是适应现代农业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在“统”、“分”两个层面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和方式。这就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发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在规模、技术、效率、市场方面的优势,尤其是高效发挥企业经营向农村输入现代经营模式和现代生产要素的先进生产力作用,全面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社会化、集约化、专业化,丰富农业经营方式,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

2.推动单一农户经营向组织化规模经营发展转型

落后的分散小农经营难以发展现代农业,务必全面推进农业生产组织化进程,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动散户经营合并发展并形成规模经营,引导农户走专业化、市场化、商品化发展道路。

3.创新“三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社区股份合作

大力推进“三村”(城郊村、城中村和园中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建立权责明确、利益共享、监管有力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完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组成的治理结构,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决策监管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4.探索、创新土地股份合作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允许采取确权确地与确权确股不确地两种不同方式。[7]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流转方式,以承包地入股方式在较大流转规模、较长流转期限整村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中更具有比较优势,有利于有效的保障流出农户的效益,做大农业主体。因此,应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推动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土地股份合作的优选路径和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1]全国耕地总量增长2亿亩人均面积降至1.52亩[N].南方日报,2013-12-31.

[2]我国秸秆利用率近7成[N].人民日报,2010-12-24.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4-01-20(01).

[4]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改革,2013,238(2):65-77.

[5]张红宇,张海阳,李娜.关于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思考[N].农民日报,2013-06-25.

[6]邝奕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N].人民日报,2013-10-18.

[7]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4-01-20(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12BJY056);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标课题(08&ZD016);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13YBA202);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12YBA178).

作者简介:邝奕轩,博士,研究员,从事农业经济、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


来源:第八届县乡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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