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发展,关键就在于土地。不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将永远无法扭转。
大午高阳农产品公司300亩梨园被抢事件发生以后,很多人质疑大午集团与斗洼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问题,也有很多人谴责农民的哄抢行为。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也很清晰,但如果判断是非对错,则有必要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行梳理。
先说合同问题。这个合同是2002年签订的,村民是同意的,签订20年也是有效的,而且260元/亩的承包费也并不低。因为除了这660亩土地之外,这个村里还有600多亩地承包给了村委会的人或亲属,承包费只有90元,这260元的标准算是很高的。那么现在农民为什么要哄抢梨园,还要分掉这660亩被承包的土地呢?因为现在有很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
2002年签订合同的时候,农民种地还要交农业税,交三提五统,单亩产量也比较低,普遍在六七百斤左右,种地几乎没有什么收益,所以将土地以260元/亩的租金租出去,农民是满意的。但到了现在,国家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费,还每年发放农业补贴,加上各种良种和新式化肥的应用,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单亩产量已经提升到1000(小麦)至1600斤(玉米),收益虽然不多,但已经高于260元。更重要的是,2002年的260元与今天的260元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购买力差异太大。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的变动,都不是农民和承包人能够预见的,现在再看这个合同,农民觉得吃亏,甚至心理失衡,都是很正常的——我想,如果我是这个村的村民,可能也会去闹,争取自己的利益。
通过这个合同可以看出,过去合理的,今天未必合理,但我们能够改变这种状况吗?几乎不能。因为除了我们租种的660亩土地之外,该村其余出租给村干部或干部亲属的土地,租金更低,如果作废我们的合同,那其他的承包合同是否也要作废?
现在农民提出分地的要求,可这些土地一直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现在分的话,2100多人,分660亩地,怎么分?公路边的地与靠里的地,价值不等,均分肯定不行;土地的肥沃程度不一,分到的地比较贫瘠,农民会不会有意见?参加闹事的人会不会因为闹事,觉得自己是有功之人,提出更多的利益诉求?这些土地当初没有承包下去,而根据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原则,那么从最初开始承包至今,期间去世的人和新出生的人,怎么处理?村委会能够把这些都处理清楚,做到公正公平吗?从现实来看,几乎不可能,分地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部分农民怨气更大。
我们提出增加承包费,延长承包期,多数村民同意,少数不同意,该怎么处理?这里涉及到一个深层问题,即续包合同,村民还有没有表决权的问题。比如原有承包期是30年,承包期满后,承包方续包,是否需要全体村民民主表决?从现行的法理上说,续包土地的合同应该让全体村民表决,征得全体村民的同意。但在现实中,这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一旦民主表决,续包就会回到承包的原点,平分可以,但谁承包都不可能!因为一户不同意,你能续包吗?所以在续包的问题上,搞村民民主表决,是行不通的。
我们在易县承包了万亩山场,用来建设国家级原种鸡培育基地,也遇到了续包的情况。这万亩山场原本承包给了好几户农民,但这些承包户的承包年限不同,有承包30年的,有承包35年的,也有承包40年的。我们根据承包年限的不同,给与这些承包户不同的补偿。补偿之后,我们与村委会谈判,希望得到万亩荒山70年的承包权,最后村委会与我们签订的合同期限是50年。但农民拿到补偿款之后,开始到我们的工地闹事,理由是他们只得到了30年、35年或40年的补偿款,村委会无权与我们签订50年期限的承包合同。他们认为,既然只拿到30年的补偿款,那么30年合同期满后,这些荒山还应继续属于他们,而不是由大午集团续包。他们的理由看似有理,但如果他们的主张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国家所有向农民征地得到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期满后都要回到农民手里,国家由此建设的公路、铁路、房产和企业,都得拆掉、毁弃。
大午集团在20多年以前,承包了部分村民的土地,当时我们签订的合同,是以实物方式支付租金,比如每亩租金是1000斤小麦。承包期限则尊重村委会或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换而言之,如果不调整,则我们就可以永久承包。再有,我们也曾声明,这些土地是用来搞建设的,因为当时最好的土地,亩产量也就是700斤小麦左右,如果搞种植的话,我们肯定会亏损,只有搞建设,才能给出这么高的承包价格。这三项规定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保证:以实物支付租金,让农民避免了物价上涨的风险;尊重政策调整保证了足够长的承包期;注明搞建设,避开了很多纠纷。
即便是这样的合同,即便我们在最近几年将租金提高到1300斤小麦,也有一些村民不满,他们希望大午集团以国有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买断这些土地。但根据现行法律,农民既无权卖出这些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土地,大午集团也无权买进这些土地,只能适当提高租金。
据我了解,类似大午集团这样租种农民土地的企业,都在悄悄地提高租金,以满足农民的要求,而没有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在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也不能顺利履行的前提下,企业和农民的利益纷争会越来越大,矛盾越积越深,契约精神荡然无存,社会动乱将为期不远了!
我们国家改革开放30年了,但就农村而言,仍然没有进入市场经济,因为农民的宅基地、农民的土地没有从法律意义上得到确权。集体所有制经济虽然在绝大部分农村中已经完全虚化,但政府依旧牢牢掌控着农民的土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村的土地依然是碎片化、小农化的。
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兴衰。目前国家急需启动内需,城乡一体化发展,就必须在农村推行市场经济,至少要实现大农业,搞集约经营,但在土地的制约下,这些都很难实现。农村仍然不是希望的田野,无法实现城乡统筹。
我想,农村的发展,关键就在于土地。不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将永远无法扭转。
对于农村土地问题,我认为:
一、在续包问题上,不必再经过全体村民表决,不能搞重新发包。应由政府和村委会直接决策,这是农村稳定的要点。
二、对于农村的企业,尤其是外地企业,承包的荒山或流转的土地,应由当地政府收归国有,并给农民以补偿。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开发区的经验,将土地征为国有,再转让给企业,或者借鉴台湾五十年代的政策,以赎买的办法将集体所有制土地收归国有,再确权给企业。像高阳的村民,要求承包费提高到每亩地1000元,却既不允许我们搞建设,也绝不延长承包期,就已经不仅是破坏合同,而是形同抢劫了——这可能是哄抢行为得不到惩处带来的恶果。
我想,历朝历代的政府,都有两个基本功能。其一是为人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能让穷人饥寒交迫,流离失所。如果我们的政府能够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证,农村的土地改革就有可能继续深入;其二是保证社会正常的秩序,在恶性事件发生之初,就应该及时处理,而不是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情理。在正常的社会中,无理不能胡闹,有理也不能胡闹。对于目前社会上呈蔓延之势的堵路、哄抢等行为,一旦发生,政府应及时处理,不能让企业直接面对闹事者。
三、废除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农村土地收归国有,实行土地国有,农民永佃,让农民享有实质上的土地确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流转,可以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完整流转。只有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完整流转,资本才能顺利下乡。如果资本不能顺利下乡,农村不能企业化、工业化,那么城乡统筹、农村城镇化等,都将是一句空话。
四、取消农田直补。现在的农民,无论是不是种地,只要有承包地,就可以获得农田直补。这种形式上的直补已经失去了刺激农业发展的意义。如果把这些农田直补的钱节省下来,用于农村的公益事业,比如修路、兴修水利等,对农村发展更有益。
土地改革是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土地之中包含了巨大的利益,也存在巨大的黑暗,我们应该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情的路子,推动农村发展,实现农村经济市场化,农村发展企业化,农村建设城镇化,村民生活居民化,让农村成为新阶段发展的希望田野。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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