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振兴的核心主体是农民,激活农民的主体性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乡村振兴是乡村价值的振兴,回归乡村价值,既是振兴的需要,也是振兴的基础。而乡村价值的天然承载主体是农民,因此在参与乡村建设的多元主体中,农民是核心主体,是乡村发展的内因。然而当前农民在乡村发展中主体性缺失,对乡村不热爱,发展不积极。为此,通过政策、市场与社会的充分赋权,激活农民的身份认同、职业认同和文化认同,进而激活其建设乡村的社会主体性、经济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价值;主体性;赋权;认同
乡村振兴要依靠城镇化,但不能局限于城镇化思维,应当在传统乡村价值中实现升级、进步、发展。回归乡村价值,既是乡村振兴的需要,也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乡村价值的承载主体是农民。因此,农民建设乡村的主体性是落实乡村价值、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当前我国农村常住人口5.77亿,[1]农村户籍人口8亿,[2]农民不仅是庞大的劳动者群体,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然而随着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等因素,农民在乡村发展中主体性缺失,对乡村不热爱,发展不积极,多地乡村呈现“空心化”、“过疏化”。长此以往,不仅制约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也无力改变乡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短板地位。因此,厘清乡村建设的价值导向和主体地位,探寻激活农民主体性发展的路径,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和“两个一百年”国家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1、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导向
(一)近代以来乡村建设的立场
近代以前,乡村是我国社会的基础形态,农耕文明是中国文明的底色。然而近代以来,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从西方传入,以西方式的城镇化和现代化为目标、以“改造乡村”为核心的乡村建设运动轰轰烈烈兴起。清末米氏父子在河北定县的“翟城实验”和状元张謇在南通的县级乡村建设探索开启了百年乡村建设运动的序幕。民国初期,推动乡村建设运动的力量依然来自民间,主导阶层由乡绅扩展到了知识精英和实业精英。当时全国各级乡村建设试验区有1000多个,服务于乡村建设的单位有600多家,[3]其中以晏阳初在河北定县、梁漱溟在山东邹平和卢作孚在重庆北碚的实验区为代表。这一阶段的乡村建设集中在文化教育领域,对中国农村的教育普及做出了很大贡献。此后中国共产党在控制区实行的土地改革以及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农村进行的围绕土地所有制展开的一系列改革,协同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将乡村建设领域扩展到农业生产和公共服务,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农村的现代化程度。
近百年乡村建设运动是在发展主义思想下,以城镇化和工业化为主要手段对乡村进行的改造运动。乡建的主导者均以乡村为落后的、需要改造的对象,认为农民落后的科学文化知识,农业落后的小农生产方式,是国家贫弱的根源和农民贫穷的原因。发展主义认为经济增长是发展的核心,主张工业化和城市化。工业化将工业视为经济主导产业,工业发展需要人口聚集,必然带来城市化,城市化意味着城镇人口增加和农村人口的减少,这就导致在前期发展中城市地位必然高于乡村。发展主义主张通过城市化的途径解决农村问题,认为农村问题的解决根本上在于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堆积会阻碍现代化进程。这使我们一直将城镇化视为乡村发展的目标。我国城镇化率从建国之初的10.64%发展到2017年的58.52%,预期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城镇化率将超越60%。城镇化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乡村在经济总量和农民收入上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伴随城镇化进程,我国贫困发生率从1978年脱贫攻坚开始时的25.97%下降到2010年的2.8%。将贫困线提高到2300元(2010年不变价)后,贫困发生率为26%,经历6年发展,贫困发生率降低到2017年的3.1%,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生活水平都得到了巨大改善。
(二)超越发展的城镇化思维
发展的城镇化思维带来了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有其局限性。
一方面,以经济为目标的发展容易忽视社会发展的平衡性,社会治理的稳定性以及传统文化的传承性,导致社会失衡。[4]在乡村表现为城镇化既带来了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社会发展的困境。在生活方式上,以“下山上楼”、“厕所革命”为代表的现代生活方式转变由于配套设施不够完善,反而给农民生活造成不便,“上楼容易下楼难”,破旧容易立新难;传统熟人社群内互帮互助的生活模式向市场交换模式转变,稳定的社会结构迅速瓦解,新的信任机制却难以建立起来;个别地区金钱至上的价值观流行,利与义出现冲突时,传统伦理价值观遭遇挑战;人与自然的关系从传统转向驾驭自然,从“靠天吃饭”带来的亲近自然、倾听自然的心态转为向自然高效索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触目惊心;“资本下乡,排挤老乡”,外来资本迅速占领乡村资源,作为本土居民的农民却没有发展起足够的市场能力,在市场竞争中难免落败。可见,完全基于传统发展主义的方式和现代性的文化不足以提供乡村振兴的土壤,全面城镇化的模式,乡村振兴要以乡村的价值为基础。
另一方面,规模化工业发展对资源和市场都有要求,并非所有乡村地区都具有走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模式的基础条件。地区资源禀赋、地理区位优势、劳动力成本高低等都是走城镇化道路的基础条件。改革开放后,人力、资本等市场要素放活,东部沿海地区众多乡村已经在探索新型城镇化的方向上摸索出自己的道路,形成了江苏华西村、上海九星村、界龙村、浙江滕头村、航民村、花园村、山东南山村、深圳南岭村等一批在工业化浪潮中依靠区位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快速发展起来的乡村。成功以城镇化道路发展的乡村大部分靠发展村办/民办企业、打造工业园区和商务配套、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都与其靠近城市的区位优势密不可分,城郊的位置决定了其土地价值高于中西部地区的乡村。2011年上海率先实现贫困发生率为0,此后2013-2016年,逐渐增加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州5省(市)贫困发生率为0。乡村发展受益于地区经济发展大潮。然而当前我国中西部农村有待振兴的乡村大部分不具备工业化式城镇化的发展条件。2016年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5省(自治区),贫困发生率仍在10%以上,青海、陕西、广西、山西、宁夏5省(自治区)贫困发生率也在7%以上,[5]这些省(自治区)因发展基础薄弱,长期以来都是人口流出大省,城镇化道路并不一定适应当地情况。在不具备城镇化条件的地区进行城镇化改造就是拔苗助长,背离了乡村的价值,也背离了乡村振兴的目标。乡村振兴,要依靠城镇化,但不能只依靠城镇化。[6]
(三)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导向与乡村多元价值
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这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发展提出的新目标与新要求。2018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将乡村振兴战略具体规划为三个阶段,这一规划与“两个一百年”国家战略同步,具有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程的连续性与整体性,使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影响乡村发展走向以及重塑中国社会结构的深远意蕴”。[7]
战略方向决定政策选择,乡村振兴首先必须理解战略总要求所指明的方向和价值观。也就是说我们要先明确要振兴怎样的乡村:兴旺什么产业——以GDP、可持续性、还是环境友好性为核心指标?何为宜居——适宜传统文化还是现代精神?何谓文明——一元还是多元?何为有效——管理有序还是民主自治?何为富裕——收入水平还是消费水平?思考“振兴怎样的乡村”目的是要提炼出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观,提供决策政策取舍的价值标准。对以上问题的不同答案,也呈现出乡村振兴战略与此前的农村发展战略的本质区别。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验收目标,政策措施是为达到目标的手段。目的的正当性不能代表手段的正当性,因此手段必然面临价值观的考量,明确选择手段的价值观才能保证手段的正当性,才能在执行社会发展战略时不偏离目标的价值。明确乡村振兴战略的价值观不是给未来乡村绘制精确蓝图,也不是寻找乡村的国际样板,而是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建设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是中国的、乡村的、社会主义的,其本质属性决定了要立足于中国的历史与国情,正确认知乡村价值,并以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首先是中国乡村价值的振兴,正确认识乡村的多元价值,认识到乡村价值的核心与本质,实现对乡村价值的真正复归,[8]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振兴道路。传统认知中将农村作为剩余劳动力和贫困人口“蓄水池”的观念是对乡村价值的狭隘理解。乡村具有生产经济、生活生态和传统文化的多元价值。
首先,乡村具有生产经济价值。乡村的首要经济价值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国民提供安全、优质的农产品,为一国人口质量打下坚实基础。此外,乡村还是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形态产业的哺育基地。其次,乡村具有生活生态价值。占据我国国土面积90%以上的乡村是我国生态自然资源保存的主体。乡村生活生态价值是在满足人类生活资源的同时,人类和自然共同塑造出宜居的生态环境,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生产生活节奏良好地适应了环境变化的自然规律。最后,乡村还具有传统文化价值。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基础上形成的文化传统、社会价值和意识形态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社会文化价值不仅是乡村治理和乡风文明的重要来源,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内在意涵。因此乡村的社会文化价值是乡村价值的重要方面。
2、乡村价值与乡村振兴主体
乡村振兴战略是对乡村多元价值的复归,而复归乡村价值,必须落实到主体。农业及农村相关产业承载着乡村经济价值的发展,农村的自然环境与聚居村落承载着乡村的生态价值,作为三农核心的农民既是乡村经济价值的实现者,也是乡村生态价值的保护者,更是乡村文化价值的传承者,农民无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
(一)农民是发展乡村经济价值的主体
乡村经济价值中农业是基础,乡村旅游等新型业态是突破点。要“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最重要的是落实其发展主体,“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把农民的定义从身份扩展到职业。职业农民较具代表性的界定是“将农业作为产业进行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报酬,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随着土地流转加速,规模化家庭农场、各类产销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作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主要人员构成的职业农民,承担着愈来愈大的现代农业发展重任。一项2016年在农业大省江西省的研究发现,30-50岁、初中以上学历的农民是当前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占比均接近60%,半数职业农民的种植规模在50-100亩之间,规模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但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已占40%,粮食生产亩均利润超过三百元的占比近70%。[9]自从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大力发展新型职业农民”以来,职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性作用日益凸显。当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农村农业企业主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带头人;二是农民植保员、防疫员、水利员、信息员、沼气工、农机手等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三是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村经纪人等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10]尽管职业农民并不限制户籍,意图促进城乡人才要素流动,但不可否认,当前仍在土地上耕作的农民是职业农民的主要来源。转变模式多为种养殖大户经营了其他村民的流转土地,或者形成家庭农场吸引“农二代”青年学子回乡务农。传统身份农民具有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职业农民是市场化主体,农业生产不仅满足自身需求,还要参与市场交易和竞争,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环节。
立足于乡村的二三产业的发展主体也是农民。经济新常态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遇到阻力时,乡村正在创造新的需求和就业。2018年前三季度经济数据显示,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均显疲态,经济需要寻找新的增长点。2018年1-9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5.4%,[11]增速创1999年底以来新低。2018年前三季度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9.8%,上年同期1.3%,[12]同比下降11.1%。9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9.2%,[13]增速为2004年以来最低。同时,乡村的投资与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新领域,正在创造新的需求和就业。2017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提出2017年全国乡村旅游实际完成投资要达到约5500亿元,年接待人数超过25亿人次,乡村旅游消费规模增至1.4万亿元,带动约900万户农民受益。乡村旅游是乡村经济多元价值的突出代表。通过农业和乡村功能的拓展,乡村还可基于地方特色和风土人情拓展出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康复养生、教育游学、传统艺术、特色手工艺产品等新兴产业。
(二)农民是保护乡村生态价值的主体
乡村的生活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活模式和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当中。作为乡村生活和农业发展的的主体,农民自然是生态价值的保护主体。当前对于乡村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要来自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普遍采取了违背自然规律的生产模式,同时城市垃圾大量进入农村,发达地区受限的化工、造纸、纺织等产业在落后农村地区落地,因此,农村中出现了多种污染。[14]农业生产的化肥、地膜对生态的破坏触目惊心,工业废水和养殖业废水的排放对乡村水体的污染也令人震惊。从源头来看,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污染要从农民的生产生活模式来治理。工业污染则要发挥农民在农村土地的社会治理主体性地位,对农村土地上的污染企业发挥起监督职责,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关停污染厂家。在乡村旅游等新型生产业态中,本地农民的参与对于保留乡村的“原汁原味”也极为重要。农民的生活状态本就是乡村体验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农民进行民居出租、土特产售卖也是具有乡村生活生态价值的传递。
(三)农民是传承乡村文化价值的主体
乡村文化诞生、延续、留存于乡土社会,其人地关系、道德风俗都在乡土社会维系着农民的日常生活,处在乡村文化中的农民毫无疑问是乡村文化传承的主体。尽管乡村的老年农民在职业化转变和农业现代化技术的掌握上处于劣势,并不适宜成为实现乡村经济价值的主体,但其承载的乡村文化传统是其传承和弘扬乡村文化价值的天然主体。众多兼业农民作为“农民工”在城市面临“非居非农”的双重边缘人困境,对乡村文化的回归能够促进其缓解身份焦虑。青年职业农民具有对乡村经济价值的认同,在此基础上也能够更加快速理解基于农业生产模式的部分传统乡村文化,叠加融合现代性的价值观念后,新型职业农民更将成为乡村文化价值的主体。
3、农民主体性缺位现状
农民的主体性是指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15]农民的主体性是实现乡村价值的关键。然而受到个体能力、体制机制等约束,当前农民普遍表现出的在乡村价值上多重主体性缺位,对乡村不热爱、发展不积极,成为影响乡村价值落地,阻碍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主要现实困境。
(一)经济主体性缺位
首先,农民个体发展能力较差,合作社发育不良。经济活动的主体性对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有所要求,现有的农村现实是,农民有生产的积极性,却没有增收的能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发家致富的意识显著增强。但受到生产能力和经营意识等现实掣肘,乡村的主要经济形式仍然以个体小规模经营为主,抵御市场风险与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并且农民普遍掌握的实用生产技能种类少、水平不高,在经济活动中落实主体性的能力有限。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但并没有显著激发农民的合作行为,同样面积的地区,我国农民组织不论在数量还是在规模上都低于经济发达国家。其中小规模的生产方式是限制农民合作需求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小规模的农户经营加入合作社与否,并不能带来明显的利益。[16]其次,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积极性提高,从事农业积极性降低。人们常说农民是耕地的保护神,但近年来撂荒甚至主动失地现象很明显,年轻人不再像父辈那样对土地充满感情、珍惜土地。外出务工、从事运输业或在周边打零工的青壮年劳动力越来越多,留守农业的多为老人和孕期妇女。再次,在乡村集体经济的决策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导权,难以展现经济决策的主体性。当前乡村发展的主导力量来自国家和资本等外部力量,其出于各方利益,打着“为农民增收”的旗号推动的产业发展,通常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17]例如部分地区的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民会被视为“思路陈旧”,基层政府会反复找其做工作,直到最终同意流转。诚然,由于城乡二元差距,农民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的欠缺,导致农民的经济发展能力确实有不符合乡村振兴产业兴旺要求的方面,这就需要政府从政策和资源上帮助农民提升发展能力。[18]
(二)社会主体性缺位
社会主体性是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角色,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发挥主体性的渠道,因此农民的社会主体性也就是村民自治组织能够有效参与并决定村庄公共事务,特别是对村庄集体及村民的切身利益享有决策权;能够与其他权力—利益主体平等谈判交涉相关利益问题;能保护并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9]乡村自治组织的自治空间还是比较有限的,国家仍然能够掌握对绝大多数村庄和农民的控制权;个别地区,农民并不能成为一种与国家分享政治权力的自主力量;农民的民主实际上是一种“领导下的民主”,农村的自治不过是“人治下的自治”。从政治参与的本意看,参与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诉求去影响决策,否则参与就流于形式。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所有关于农村、农业、农民的最高决策,都不是通过普通农民的直接表达、参与形成的。[20]村民自治的主体性得不到体现,撤村并村的过程既表现了、也进一步激化了农民治理的主体性丧失。随着行政村的撤并,直接影响是公共服务投入盘子大了,蛋糕还是这么多,原有自然村必须与其他村竞争公共资源。然而撤并后的村庄出现去熟人化,一些村民根本不认识新的书记、主任,而书记、主任也会在资源上向自己原在自然村倾斜。长此以往,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说不上话,也就产生了疏离,参政议政热情冷淡,村干部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监督。[21]
(三)文化主体性缺位
文化主体性要求农民对自身文化具有“文化自觉”,明白自身的文化来源、文化特质。“文化自觉”的目的是“文化主体性”,即对现代化的“自主的适应”。[22]文化自觉是一种文化面对异质文化的冲击时保存自身主体性的依据。近代以来的乡村建设都是在西方的现代化思潮影响下展开,在全球化进程中,这一过程是发展中不可避免的趋势。然而农民在卷入现代化进程当中没有足够的理性反省和反思能力,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全盘接受”,基本上就跟着现代化潮流往前奔跑,在一定程度上全盘地接受现代化的东西,失去了文化的自主选择。[23]二是“全盘否定”,拒绝接受并否定一切外来的、西化的、异质的现代化文化。在农村文化建设上,农民基本处于被动地位。农村精英人才的流失进一步加剧了城市和农村文化的差距。文化传承上,农民不愿学习传统技艺,学习起来还需要下苦功夫,难度高、耗时长,还不一定能获得合理收益,付出多收益少。另外,有些基层政府偏重形象工程,在农村文化建设方面干预过多,不能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降低了农民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乡村振兴是乡村的振兴,是以农业和乡村产业为基础的振兴。乡村价值不是依靠口号喊出来的,只有乡村的价值得到社会认可,才能够被发展、被传承。英国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其乡村文化与乡村价值观却没有受到工业化严重冲击,反而保存较为完好。英国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认为这是由于英国的大地主阶级在政治和文化领域具有巨大影响力,因而在社会变革中,大地主阶级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维护了乡村价值。如果没有一个机制去维系生活在乡村的人们的利益,他们显然没有热情去维系乡村的生活。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物质想象和追求是促进他们维系或者改造生活的动力。激发乡村振兴主体的热情,不是后现代主义和民粹主义对中产阶级想象的乡村的“复古式”重建,而是回归乡村主义,让农业成为体面劳动,从而激活农民的主体性,让乡村成为体面社会。
4、赋权—认同—主体性:激活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
作为国家战略,总设计师、人民公仆、村干部、村民、社会智囊等多元主体都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发挥着不同的重要作用。[24]培育多元主体的自觉能够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5]其中生产、生活、生育在乡村的农民群体是核心主体,农民是乡村价值的天然承载者也是乡村振兴的最终受益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内因”,外因需要通过内因发挥作用。乡村振兴的政策设计、金融助力、科技支持等外部手段最终都要通过农民的发展转化成为乡村振兴的砖瓦基石。
以“赋权”改善生活境况的观点由阿玛蒂亚·森首先提出。森认为,贫困的实质不是物质(食物)的匮乏,而是可行能力和自由的匮乏。社会限制和个体环境导致个体不能自由地选择其他生活方式,因此“权利丧失”才是贫困的根源。[26]因此,通过法律、制度等赋予对象平等权利,并使之具有维护自身应有权利的能力的过程即是赋权。赋权作用于主体的方式是通过认同提升主体自我效能,进而激活主体性。如图1所示,政策、市场与社会的充分赋权,激活农民的身份认同、职业认同和文化认同,进而激活其建设乡村的主体性,是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的可行路径。
(一)政策赋权、身份认同与社会主体性
政府是乡村振兴政策的提供者,政策赋权是激活主体性的关键。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在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竞争能力弱化、基本权利缺失、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下降的“弱势化趋势”。[27]城乡经济差距扩大,使得农民群体的“相对性剥夺感”显著。在之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理念主导的时段内,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被视为经济发展的配套激励措施。当前中国的经济增长极在城市,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公共服务和教育资源普遍优于乡村,农村居民和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都难以享受同样保障,农民至今仍是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最薄弱环节。
吉登斯用“社会定位”来表示社会对个体在社会关系网中位置和社会身份的确定。“一种社会定位(需要)在某个社会关系网中指定一个人的确切‘身份’”,这种身份“伴有一系列特定的规范约束”。[28]社会定位的具体规定限制了特定社会身份或从属的社会类别的权利和义务,可见,规定各项权利义务的政府政策是影响公民社会定位的主要依据。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赋予了个体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利,良好充分的公共服务提供了个体发展的外部需求和安全的外部环境,环境政策保障生存环境的健康,同样是个体生存的最基础需求保障,教育政策是个体实现社会化的主要途径。以上政策造成城乡差异,赋予了城乡居民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共政策上的充分赋权是缩小城乡心理距离、提升农村居民对“农民”身份认同的主要渠道。
在各类赋权中,社会保障政策与教育政策分别是基础性与发展性的综合权力。正如阿玛蒂亚·森指出,社会限制和个体环境导致个体不能自由地选择其他生活方式,而实质自由是一种可行能力,我们可以理解为可能性和执行力。社会保障政策提供了发展失败的生存保障,为农民自主发展提供可能性;教育政策是发展能力的培养皿,培养农民自主发展的执行力。因此,满足乡村需求的社会保障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保障是政府赋权的核心。基于社会保障和教育政策充分赋权的身份认同使得农民有意愿并且有能力参与进乡村的事务,实现乡村振兴的社会主体性。
(二)市场赋权、职业认同与经济主体性
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了农村户籍人口的心理落差。传统农业作为人力密集型产业在传统文化视角下不受重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是传统认知。务农的身份不被认同,大部分农村家庭对于子女的职业预期不是务农,而是打工或求学或没有预期。[29]外出务工的中青年农民在城市的文化体验比乡村丰富,经济收入也高于务农。“谁来种田”成为威胁粮食安全的大问题。在以农业保障为主的乡村发展思路下,市场应当充分对农民赋权,促进其发展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职业认同,最终实现农民发展乡村的经济主体性。
具体来说,市场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的产业选择权、充分的市场信息获取权和平等的信贷获得权是促进农民实现农业职业认同的主要路径。当前中西部地区农民家庭多为“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让暂时无力在城市安居的返乡农民工有机会参与到农业、对农业产生职业认同成为吸引振兴乡村人才的重要渠道。因此保障农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务农人口维持生计和吸引青年返乡的基础条件,稳定的土地政策才能让农民放心沃土肥田,对土地持续投入劳动力和资源,保持高亩产。对农地的自主性还体现为产业的自主选择权。当前部分脱贫攻坚执行者取代农民的产业决定权,导致农民对“政府项目”不上心。尽管此类项目以规模化种植为条件有利于招商引资和打造品牌,但是扩大生产规模后,市场的不确定性对销售影响风险扩大,特色农产品滞销常常发生。然而由于产业选择来自
“摊派”而非自主,所以参与的农民也不认为产业失败有自身责任,甚至因此对扶贫干部产生怨言,对扶贫政策产生排斥。[30]可见,产业选择权是激活农民对经营产业认同的重要权力。在产业选择过程中,市场的信息壁垒制约着农民参与市场交易。信息获取的赋权和教育政策赋权同样是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赋能。缺乏启动资金是乡村产业发展的又一症结,信用贷款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或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可能。各地在实践中摸索出的小额信贷支持政策(如贵州省“特惠贷”)证明了小额信用贷款赋权能够促进一部分贫困户脱贫致富。由市场赋权获得的职业认同,将激活乡村存量农民的经济主体性,并为增量的返乡农民工提供重新成为乡村经济主体的机会。
(三)社会赋权、文化认同与文化主体性
在社会视野中,农民的形象被官方话语体系中的“欠发达地区”、文艺作品中的“茫然无助”和网络舆论中的“下里巴人”等多重刻板印象叠加,“三农”被塑造成为弱势形象,农民对自身的文化失语。作为刻板印象的影响结果,农民对自身的文化身份也以负面的“痛苦、无奈、自卑”等情感认同居多。因此,舆论导向的中立传播和农民的主动信息传播权对于农民的文化身份认同十分重要。在官方话语体系中,农民被定位为发展中的“后进生”,需要帮扶、亟待发展。有学者随机抽取1982年至2004年(此间中央“一号文件”都以“三农”发展为主题)间《人民日报》为例,指出以三农为主题的报道,农民却不足以担当“主角”,呈现为“配角”。报道中的农民增收案例比较片面,农民形象呈现“三多三少”:被动引导多,主观能动少;党政干部多,普通农民少;经验技术多,观念变革少。[31]在小说、绘画等文艺作品中,农民形象成为社会变革与农村经济的宣传展板,从上世纪50年代的欢欣鼓舞和60、70年代的豪迈,到8090年代的边缘化和2000年后的迷茫与守望,经历了“对象化”的典型制作过程。[32]在更广阔的网络舆论场域,网络言论对于农民的刻板印象大多表现出无奈、迷惑、否定、轻视等态度倾向。学者总结了多篇网络热文对农民的刻板印象包括外表上不重卫生、不会打扮,特质上势利庸俗、小农意识、法律观念淡薄、互相欺压,经济状况差,环境脏乱、交通不便,“拖累”型社会关系多、“旺夫”型社会关系少,展现出城市视角的优越和农村视角的无奈与痛苦。[33]
人们曾经对互联网作为信息权利平等的途径寄予厚望,寄望于双向的信息渠道能够改变传统媒体时代“农民”只是被言说的对象,塑造信息时代农民主体的可能性。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新的知识鸿沟却以数码沟的形式变本加厉地出现了。[34]2000年后,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似乎承担了部分人们曾经对互联网的寄望。手机和高速网络的普及使得网络接入门槛更低,“快手”一类短视频网站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原创内容)中不乏来自乡村的内容,其中正面形象与负面形象并存,得到广泛关注。[35]移动互联接入端手机的低价和短视频等内容制作的简便,为信息时代农民的信息表达权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技术赋权。技术赋权是外在形式,对传统价值的重新认同是文化赋权的核心。当前以城市中产阶级的“邻避效应”为代表的冷漠成为“城市病”,因此对邻里相助的传统乡村价值实现再认同不仅是重新审视农民和农村形象的钥匙,也成为重塑社区内个体联结的资源。在社会赋权的具体手段上,农民能够自由参与各类社会组织,成为组织成员是其将各项赋权落到行动上、实现文化主体性自觉的重要契机。
5、结语
从本世纪初开始,乡村发展政策呈现了一定的转型,逐渐摆脱生产主义和物质主义对发展的束缚。从取消农业税、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到现在的乡村振兴,政策的落脚点不仅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导向,并且也符合乡村发展的自然规律。乡村振兴要实现对乡村价值的复归。乡村具有多元多维价值,其生产经济价值、生活生态价值、传统文化价值的承载主体均是农民。然而农民却由于体制机制和个体能力等因素限制,对农民身份不认同,对农业劳动没热情,对农村生活不热爱。
基于主体性和身份认同理论,本文提出,以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充分赋权,促进农民的身份认同、职业认同和文化认同,进而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分析框架。在政府、市场、社会和农民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的多元主体当中,外部主体(政府、市场、社会)通过对核心主体(农民)的充分赋权实现乡村振兴的助力。政府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综合政策的赋权促进农村居民对自身“农民”身份的认同,教育政策的赋权提升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治理能力,进一步促进其主动参与乡村治理,激活其社会主体性。市场通过赋权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产业自主选择权,信息渠道充分赋权促进农民对市场信息的获取以及信贷赋权有助于实现农民发展产业的自主选择,能够促进其对于“农业”的职业认同,进而激活其经济主体性。社会在舆论导向和信息传播领域充分赋权,引导对农村传统文化的积极反思,并赋权农民参与社会组织,有助于促进农民对“农村”的文化认同,实现文化自主性。
发展的核心主体是人,发展的目的也是为了人。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我国的发展战略都坚持“以人为本”,因此对农民进行赋权,激活农民的主体性,实现以农民为本的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赋权-认同-主体性-乡村价值框架下,如何寻找到落实的切入点是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作者简介:毛安然(1989-),女,贵州人,华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发展理论与实践。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