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工作要在2017年底完成。目前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开展试点,但在试点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索。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改革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实行集体经济的国家之一。经典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要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就能够实现共同富裕。但实际上,这种制度安排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权责不对等、分配大锅饭等等。以致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处于“三有三无”的尴尬境地。
有集体无法律。虽然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实际上我国至今还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刚刚提出:“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有集体无组织。按理我国乡镇、村、组应当建有党政经三个组织。这是从原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演变而来的。但实际上,现在只有党政两个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能被其他组织替代了,甚至被侵占了。
有集体无经济。我们经常讲集体经济,而实际上现在全国许多行政村是空壳村、贫困村。据农业部统计,2012年全国列入统计的58.8万个村中(不包括西藏),无经营收益的村占52.9%,5万元以下(不包括无经济收益的村)的村占25.5%,5-10万元的村占8.9%;10-50万元的村占8.1%;50-100万元的村占2.0%;100万元以上的村仅占2.6%。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一方面是由于这种制度安排“先天不足”(客观上存在制度性缺陷),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后天失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滞后)。但是“现在还要”(只有发展集体经济才能解决农村公共开支不足的问题,做到“有钱办事”;才能带领农民共同富裕,实现“有钱分红”)。为此,我们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得在农村资源性资产改革(家庭承包)、经营性资产改革(乡镇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进行改革。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民财产权力的有效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强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我认为,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拥有三大权利。
1.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与分配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4年一号文件要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这就是要将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照股份制的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保持统一经营,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股东以股本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对此,广东等地将其称为“社区股份合作社”(因为都是在“村改居”的社区进行的)。而现在农区也在进行。因此,建议将其称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社”,简称“资产股份合作社”。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十八大之后,已从二权分离发展到三权分离,即:坚持集体所有权,明确家庭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2014年一号文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2015年一号文件明确:“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确权是明晰农民的权利,但更重要的是只有用好这些权利,才能真正促进农民增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收益权(用益物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4年一号文件:“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目前,该项改革正在积极慎重地探索之中。例如,安徽宁国市出台了《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退出后由市政府组织复垦为农用地的,由宅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原使用人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对于法定范围内的面积按照每亩4万至6万元予以补助,超出部分,按照每亩2万至3万元予以补助。”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难点不是退出,而是取得。首先必须改革的是农村宅基地的无偿申请使用政策。只有把它从无偿变成有偿,从无价变成有价,然后再上市交易或有偿退出,就事半功倍、顺理成章啦!
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只是起点,发展才是硬道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强调:“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工作时说:“要更加重视促进农民增收,让广大农民都过上幸福美满的好日子,一个都不能少,一户都不能落。”这是改革与发展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改革为发展扫平道路、增添活力。但是,改革不等于发展,不能替代发展。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政策变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认为,存量改革是基础,增量发展是关键。农村有土地、资金、劳力三个生产力要素,但过去是土地分散不长钱,资金零星不生钱,劳力闲置不来钱。所谓“存量改革”。这就是将村级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照股份制的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保持统一经营,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股东以股本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所谓“增量发展”。这就是整合三大要素,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闲散资金自愿投资入股,平均或基本平均持股,通过建设标准厂房、商业用房、集体宿舍楼等取得出租收入,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民主管理、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对于苏州等已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一是要固化股权,完善存量改革。二是要大力发展置业股份合作社,在“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的基础上,推进“股份市场化”。三是要创新其他合作社,包括养生度假合作社,电子商务合作社等。四是加快建设农村产权(股权)市场。五是改革考核评价体系,从考核村级收入,发展为主要考核农民人均分红。
对于纯农业地区、刚开始产权制度改革地区,一方面要加快改革,一方面要促进发展。近几年来,我在全国许多地方指导开展“三社三村”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搞“三社联动”,整合三大要素,开展三大合作,即:提升专业合作社、创新股份合作社、发展养生度假合作社。二是搞“三村共建”,即:创建生态文明村、养生度假村、电子商务村。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集体经济空壳村、贫困村,以上级政府给予的扶持款、生态补偿款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红色股份”。其所有权归上级政府,而分配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此作为“发酵的面团”,吸引本村党员干部和广大农民投资入股,组建置业股份合作社,开展异地发展、异地置业,做大蛋糕,取得收入后,实行按股分红。从而使农民:致富有资本,经营有主体,创业有靠山。这样做,既促进了集体经济组织增收,做到“有钱办事”,增强了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又通过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分红”,使农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增加财产性收入,实现了集体与农民双赢。
经济工作说到底就是两件事,一是做蛋糕,二是分蛋糕。其实,存量改革就是分蛋糕,增量发展就是做蛋糕。只有把蛋糕做大,大家才能分配到更多的蛋糕;只有合理地分配好蛋糕,才能激励大家齐心协力把蛋糕做得更大。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道理也是如此。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乡村振兴研究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