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社制作为印度农村社会的本源型传统之一,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与沉积后所形成的制度因子犹如人体的基因一般,生长于农村社会的制度传统中,构成了印度现代农村社会制度的“底色”以及制度创新的“源头活水”。马克思将印度“村社制”置于其博大的东方社会理论体系中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为学界正确认识村社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要更准确认识印度村社制的内涵,还需“逆流而上”,溯其源头。通过探究印度村社制的起源、历史变迁及其在变迁中对印度乡村治理原型的塑造以及对乡村治理转型的影响与推动,厘清同为东方大国的印度与中国农村社会本源型传统间的差异,进而来反观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及其治理转型的现实与未来。
关键词:村社制;乡村治理;本源型传统
中印两国离得近却隔得远。改革开放以来,欧风美雨似乎更得国人之心,学者们往往乐于追捧欧美西洋理论,进而形成了中国人研究中国问题却以西方为标准和尺度的学术氛围;而近年来,与中国极具相似之处的印度在讨论印度问题时却总是以中国为背景,把中国六十年的发展经验作为关照他们现实的尺度,这不能不引发我们的思考。基于此,本文将研究的视角投向印度,通过观察印度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变迁与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转型之路,来反观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及其治理转型的现实与未来,进而克服“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弊端。而要观察印度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就不得不从印度“村社制”这一本源型传统说起。
一、印度“村社制”的阐述与界定
对于村社制的论述,马克思经典理论恐怕是最为全面和深刻的。1853年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经营权行将期满,英国国会就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引发马克思将研究的视线转向亚洲,特别是对于极为关心亚洲第一次革命高潮和英国统治印度所造成的结果的马克思来说,无疑成了促使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去剖析印度社会的经济政治结构的直接动因。同年6月和7月,马克思在《纽约每日论坛报》上分别发表了署名文章《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提出了“村社制”的概念。马克思说:“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民也像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此后,马克思在《资本论》等著作中对印度村社制的形态及其内部结构等又做了进一步的论述。
综合来看,在马克思的论著中,马克思对印度村社制的认知和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印度村社是起源很古和存在很久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第二,印度村社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第三,印度村社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第四,印度村社的孤立性、停滞性与落后性。以上四个方面,集中而扼要地阐释了马克思对印度村社这种特殊社会制度的认知。这种村社制度,既不同于西方较早公社的土地私有制、奴隶制、农奴制的特点,又不同于欧洲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
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对印度村社制的阐述是其东方村社理论形成的初创期,那么,随着民族学、历史学、人类学等领域对史前社会的研究取得的重大突破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对俄国村社制的研究,使得马克思对东方村社制的认知逐渐走向成熟和深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俄国国内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马克思、恩格斯开始关注俄国的社会发展问题,而被视为“俄国人精神”的村社制自然是马克思、恩格斯关注的重点。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三稿)》中,对俄国村社的主要特征、内在二重性以及演进趋势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关于俄国农村公社的主要特征,马克思是将其与古代的原始公社相比而论的。通过与原始公社的比较,马克思认为俄国村社制具有如下特征:即社员之间并非血缘关系;房屋以及附属的园地由农民私有;耕地公有,定期重分;社员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劳动并且劳动成果为农民私人占有。马克思通过分析俄国公社的主要特征,进一步提出了其内在的“二重性”,以及由于这种“二重性”的内在属性所带来的俄国农村公社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
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对俄国村社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东方村社理论的系统阐释,马克思又回过头来将他当初对印度村社制的论述及观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首先,马克思在将原始公社与俄国的农业公社比较的基础上,认为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产物,它是从原始社会发展来的,农业公社是公社发展中的高级形态。其次,马克思将印度村社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并认为在印度同时存在不同形式的土地公社所有制形式。第三,印度村社的土地所有制始终存在公私二重性。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在印度历史上,土地由原始的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是个渐进的过程,在这种转化完成以前,始终存在公私二重性的特点。只不过在印度村社发展的不同阶段,公有制和私有制所占的比例不同。
综上所述,根据马克思经典理论关于村社制的论述,我们可以将印度村社制的内涵归纳如下:印度村社制是起源很古并且存在时间很长久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它是由部落社会向农民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其内部存在以种姓制为核心的社会阶级结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社会分工,以及始终存在公私二重性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并且在这种社会制度基础之上形成了一个个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停滞的以及高度自治的印度传统村落。
马克思关于印度“村社制”的经典论述为我们认识印度村社制这一本源型传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为了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印度村社制,还需“逆流而上”,追溯其源头,从印度村社制的起源进一步深入认识其内涵与特性。
二、印度村社制传统的起源与特性
(一)村社制的形成
关于印度村社制的起源,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它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产物。故此,在我们探究印度村社制传统的起源时,首先得将历史的镜头聚焦到印度雅利安文明时期。
早在雅利安人到达印度之前,印度河流域已经有了较为发达的犁耕农业,并兴起了城市文明,到公元前1700年前后,印度河流域的城市文明虽然逐渐走向衰落,但犁耕农业依然存在。大约在公元前1500年左右,有一支操“印欧语”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从开伯尔山口进入印度次大陆,并在印度西北部的旁遮普定居,随后逐渐开始往东向恒河流域推进。到公元前1000年前后,雅利安人的活动中心逐渐从旁遮普移向恒河——朱木拿河河间地区和恒河上游,并进而向恒河中下游迁移。早期印度—雅利安部落是游牧民族,当他们第一次迁入印度河—恒河平原时,碰上的是被称作达萨(Dasas)的其他定居者。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来看,雅利安人是落后于继承哈拉帕文化的当地居民的。因此,当雅利安人开始在恒河平原安顿下来时,便在和当地居民的冲突与融合中逐渐掌握犁耕技术,并改变自身的生产方式,从单一游牧业转为游牧业和农业的混合;同时,他们也逐渐改变以前游牧生活的习惯,在所到之处建立居民点和村落。
印度—雅利安的村落称为格拉马(Grama),村落带有氏族社会的残余,普遍采用农村公社的形式。当然,由于印度国土辽阔,如前所述三个亚地理区域的自然环境、资源禀赋不同以及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在同一时期,印度各地存在着发展水平不同(主要指公私比重不同)的农村公社。英国学者巴登·鲍威尔(B. H. Baden-Powell)在《印度村社的起源与变迁》一书中就特别强调:“必须承认有两种类型的村社:一种是存在共有或公有现象的村社,另一种是不存在共有或公有现象的村社。”巴登·鲍威尔称前者为“共有制村社”(Joint Ownership Village),称后者为“分有制村社”(Separate Ownership Village)。(如表1所示)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村社,它都属于村社制范畴,都具有村社的性质。
(二)种姓制度与宗教思想的嵌入
当雅利安人首次来到印度时,他们被划分为三个广义的社会阶层,被称为瓦尔纳(varnas,阶层),即婆罗门(僧侣)、刹帝利(武士与贵族)以及吠舍(平民)。在雅利安人逐渐往印度西北部以及向恒河流域扩张的过程中,随着被征服的当地人的加入以及雅利安人和当地人联盟的后裔逐渐融入到雅利安社会当中,这三个阶层与第四个正在形成的首陀罗阶层一起产生了四个瓦尔纳阶层,这四个瓦尔纳为印度社会的演化提供了一个宽泛的理论框架。在随后的实践中,瓦尔纳又进一步被细分为数百种分支式、对内通婚的职业群体,从各式祭司、商人、鞋匠到农民,形成了职业秩序的神圣化,最终演变为重叠于血缘结构之上的种姓制度(caste)。从经济层面看,种姓制度是一套严格的职业分工。从婚姻层面看,为了维护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种姓制度还确定了内婚制,也即任何人通常不得与自己瓦尔纳之外的人谈婚论嫁。这种严格的内婚制原则在种姓社会占据着重要地位,以至于一些研究种姓制度的学者把族内婚视为种姓制度的本质。从等级层次看,种姓是一种森严的等级制度。由此,种姓职业的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共同奠定了以婆罗门为主导、等级森严、层级分明的种姓制的基础。
与此同时,在种姓的演化过程中,为了使这套森严的等级制度合理化和缜密化,人们也给种姓制度提供了一种宗教和哲学上的基本原理与思想。而这种思想或者意识形态的核心,就是婆罗门创造出的“业报轮回”思想。它认为社会升迁在现世是不可能的,但可以指望来世,个人在来世到底获得升迁还是降级,则取决于自己在现世是否履行了所属迦提的法(dharma),即良好的行为准则;未能遵守准则的,将在来世等级制度中降级。在这种教义思想下,人在不同的社会集团从事不同的职业,履行不同的义务和责任,享有不同的地位和报酬,乃是一种神安排的自然秩序,对每个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对于一个低种姓或不可接触者来说,业报轮回思想告诉他,他悲惨的命运并非由于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和人间压迫所致,而是他前生的罪孽造成的。他受的苦难是在偿还他自己前生欠下的“债务”。要改变这种地位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办法是接受命运的安排,严格遵守“达摩”(种姓的职业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和义务)。只有这样,来世才有提高地位的可能,否则,“阿特曼”会记录下你今世的“不轨”行为,来世可能会更悲惨。而高种姓认为,他们高贵的种姓地位是他们前生“善行”的结果。故马克斯·韦伯曾说:“种姓本质即为社会阶序,而婆罗门之所以踞有印度教的中心地位,根基即在于社会阶序决定于婆罗门”。
由此可见,种姓制度和宗教思想的结合可谓是天衣无缝,二者结合在一起犹如一张无形的网嵌入在村社中,将村社内的成员们牢牢固定在各自的位置上,使得古老的印度村社制度具有高度的稳定性。韦伯将这种结合称之为是“神来之笔”的结合,他说:“种姓的正当性与业报教义,因此也就是婆罗门特有的神义论,这种可谓神来之笔的相结合,根本是一种理性的伦理思维的产物,而非任何经济‘条件’的产物。直到此种思想的产物通过再生许诺而与现实社会秩序结合,才给了这个秩序无与伦比的力量,超越过被安置在此秩序中的人们所抱持的思想与希望,并且立下固定的架构,致使各个职业团体和贱民部族的地位,可以在社会上与宗教上被编排妥当。”
(三)村社制的形式与性质
由种姓制度和宗教思想嵌入所形成的印度村社构成了一个个相互独立的印度传统村落社会,除了残留有一些原始氏族公社的特征之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第一,村社内已形成了以种姓制度为主的阶级结构与剥削关系;第二,村社土地所有制具有公私二重性;第三,村社内部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第四,村社内存在着以种姓为基础的社会分工;第五,村社内形成了相应的权力关系与治理形式;第六,这种村社具有自给自足的性质。综合上述这些特征,可以将这种村社看作是一种“半野蛮、半文明的组织”。马克思对印度这样的村社也曾有过评价:“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制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而摩尔在其著作《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中谈到印度村社时,也这样写道:“这里,我们可以把种姓制度作为世袭的和内部通婚的群体组织加以描述。在种姓集团里,男子执行着某种类型的社会功能,如僧侣、武士、手工业者、种田人等等。制裁玷污罪的宗教观念强化了这种社会分工,在理论上使得等级制度严密得滴水不漏。种姓制度在当时和现在起到组织村庄共同体生活的作用,构成了印度社会的细胞和基本单元。”
(四)村社与国家的关系
与中国家户制传统下,个体家户与国家直接发生关系不同;在印度村社制传统下,村社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单位,同国家直接发生关系。国王直接任命村长,《摩奴法论》规定国王“应该任命村落长、十村落长、百村落长和千村落长”。而在向国家缴纳田赋时,也是以村社为单位。由于在村社内由种姓和宗教创造的社会分类形成了稳固的村社内部结构,这大大限制了国家权力向村社内部的渗透和掌控,因此,村社除了向国家缴纳税赋之外,其内部事务几乎不受干涉。而居民们生活在这种村社共同体之内,对王国的崩溃或分裂毫不在意。正如摩尔所说:“作为一种制度,种姓能在某一特殊地区有效的安排生活,这就意味着全国政权的存在是无关紧要的。凌驾于村社之上的政府一般只是外部强加的赘瘤,而不是出于需要,是一种必须忍受的事务,即便当环境变得很不协调时也不能加以改变。政府在村社里确实无事可做,因为事无巨细都由种姓包揽了。”只要村社保持完整,他们就不管隶属于什么权力,也不管受哪个君主统治。一份英国下院关于印度事务的官方报告对此也曾描述道:“(村社)居民对各国王国的崩溃和分裂毫不关心;只要他们的村社完整无损,他们并不在乎受哪一个国家或君主统治,因为他们内部的经济生活是仍旧没有改变的。”
三、印度村社制传统变迁中的乡村治理原型与转型
(一)印度村社制传统中的乡村治理原型
自印度村社制形成以后,它也随即进入了一个路径依赖时期。如果说在村社制形成的初期,它还只是原始氏族公社解体向私有制过渡时期产生的一种农村组织形式,那么,随着村社制在路径依赖时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这种日益成熟的村社制度便形塑出了一个个独立的、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印度村落。在村落内,由种姓制度和宗教思想构成的,具有严密的社会等级、职业分工、行为规范和统一的集体意识或者社会意识形态的、高度自治的印度村社,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乡村治理形式,这种与印度村社紧密相连的乡村治理形式就是潘查亚特(Panchayat)制度。
据记载,早在公元前1200年前(Rig-Veda时期),乡村实现自治的主体叫作“sabhas”,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形式逐渐变成潘查亚特。它是由五个属于高级种姓的村社长者组成的,所以又称“五老会”(council of five persons)。在印度农村中,这样的潘查亚特一般有四种:种姓潘查亚特(caste Panchayat)、一般会议潘查亚特(general meeting Panchayat)、农业仆工潘查亚特(farm-retainer Panchayat)和单一目的的潘查亚特(single purpose Panchayat)。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前两种潘查亚特,它们是传统印度村落社会中最基本的治理形式。种姓潘查亚特是以种姓为基础的乡村治理制度,大多数种姓都设有正规的种姓会议,其权力几乎触及整个种姓家族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在另一些村落里,有势力的种姓集团不止一个,或者“统辖种姓”与被统辖种姓的界限不甚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则由一般会议潘查亚特管理村落公共事务。这类潘查亚特的组成人员,通常是由几个有势力的种姓推举出来的,低种姓的代表只担任一些不重要的职务。比如,南印度泰米尔纳得邦坦贾武尔县(旧译坦焦尔)中世纪时期农村的潘查亚特由婆罗门和非婆罗门的高级种姓把持,把政权、神权和地权结含在一起,执行种姓制法律,在村社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般来说,同一种姓内部的纷争,由该种姓的潘查亚特处理,而超越种姓的纷争,则由村落潘查亚特的头人出面调停。同时,村社的土地是由潘查亚特来分配,土地收成中需要上缴的部分,也是由潘查亚特来征收,并上缴给国王或者领主,故他们也往往受到国王或者领主们的尊重。由此可见,村社制传统时期的潘查亚特,从实质上来看,对上即对国王、对领主来说,是一种乡村自治组织,但对内即对广大村社社员来说,却是一种专制主义的组织。所以,有人认为古代的潘查亚特实际上是支配种姓的五老会,它既具有议事会的民主传统,又具有种姓制度不平等专制压迫的烙印。
从上述对印度传统村社内的乡村治理形式——潘查亚特制度来看,其内部的权力结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政治统治与种姓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从纵向层面看,其权力结构与种姓的阶序层级相匹配,一般处于统治地位的是高级种姓,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是低级种姓。第二,治理的权威来自惯习、宗教教义以及对种姓和血缘的忠诚,其中,婆罗门由于主导着宗教教义的阐释并处于高级种姓层面,故处于统治的绝对支配地位。第三,由于种姓制度所导致的村社内部的离散倾向,从而使得潘查亚特制度蕴含有某种平等和民主的成分(主要是对由多个“统辖种姓”组成的、处于支配层面的高级种姓而言),但这种平等和民主的成分主要还是基于血缘资格的相同而言的,而不是来自近代意义上的对权利、义务平等的认识,因此是一种朴素、原始的意识。第四,从整体层面来看,村社与上层统治阶级的政权联系比较脆弱,故使得村社内能够长期维持公共的秩序和价值观念,从而在政治上保持了相当大的自治。
(二)印度村社制传统变迁中的乡村治理转型
1.殖民统治下村社的瓦解与潘查亚特的衰落
正如马克思所说,由于印度是由一个个独立自治的、自给自足的村社组成的社会,加之其多元化的宗教及多层次的种姓集团,使得印度长期处于分崩离析的状态,这也使得印度一直不断地遭受外族的侵略。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下,随着印度村社的根基被逐渐摧毁,印度的村社制度逐渐走向衰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英国殖民者推行的“土地整理”破坏了印度传统村社的土地所有制结构。第二,英国殖民者在印度推行的兼并制度破坏了印度传统村社内的继承关系。第三,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推行的自由贸易和农业商品化破坏了印度传统村社内的劳动分工、阶层结构以及村社的自给自足。随着印度村社在英国殖民统治下逐渐走向衰落直至瓦解,与之相配套的传统村社中的潘查亚特制度也随之遭到彻底破坏。
2.独立后潘查亚特的重建与乡村治理转型
印度独立以后,在甘地思想的感召下开始重建村潘查亚特制度,并最终将其写入印度宪法中。独立后实施的新潘查亚特制度,与传统村社中的潘查亚特制度有了明显的进步,故被许多学者和政论家将其誉为印度民族发展史上一个“非凡的尝试”,“一个革命性的步骤”。当1959年拉贾斯坦邦首先实施这一制度时,时任印度总理尼赫鲁宣称:“我们将在我国奠定民主制或潘查亚特制的基础……这是一项历史性任务,如果圣雄甘地知道……这一历史步骤已付诸实践的话,他将非常高兴。”那么,新实施的潘查亚特制度与印度传统村社中的潘查亚特制度有哪些进步呢?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三点:首先,从潘查亚特的产生来源看,印度传统村社中的潘查亚特主要是依据种姓出身与血缘关系,依据世袭制的原则产生的;而印度独立后新实施的潘查亚特主要是通过选举大会产生的,体现了一定的民主色彩。其次,从潘查亚特与外界的联系看,传统村社内的潘查亚特与外界的联系少,主要是处理村社内部的事务,同国家政权间的联系较为脆弱;而新潘查亚特一方面承担征税的任务,另一方面其财政经费主要依靠邦政府的拨款,故受政府的控制和干涉较为严重;与此同时,村落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邦、县、区的官员为了执行计划,政党组织为了竞选,都常常会到村里来,因而村落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增多了。最后,从潘查亚特决策的民主性看,传统村社内的潘查亚特在做决策时,往往采取“全体一致”的方法,即使在统辖种姓内部以及各宗教派系之间有争论,但最后一般都会做出一致性的决定,而且决定一旦做出,便带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而新的潘查亚特在做决策时,一般采用民主投票的方式,普通村民也有机会和权利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偏好。
然而,如果我们仅仅将眼光锁定在新潘查亚特的法令、文件及政策规定上的话,那么,新实施的潘查亚特制度确实比传统村社中的潘查亚特制度民主进步了许多。但是,如果我们将目光聚焦到现实的执行过程中时,我们就会发现,新潘查亚特制度的进步意义并非像上述所说的那么大。在新潘查亚特制度执行的实际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村潘查亚特资源贫乏,而沦为村里经济和社会精英的控制对象,旧的统治方式仍基本上保留着,很多地方是“换汤不换药”;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也抵制将自身权力和功能向潘查亚特转移,很多正规的选举无法举行,使得新的制度只是镶嵌在旧的行政组织中,而无法实现它制定之初的功能。所以,其结果就是这种潘查亚特制度在经历了短暂的上升期(1959—1964年)后,随即转入停滞(1965—1969年)状态,并进而出现衰落(1970年以后)。
3.印度92宪法修正案与乡村治理的进一步转型
20世纪80年代末,拉·甘地政府试图再次推行潘查亚特制度建设,1989年提出第64次宪法修正案,并在人民院获得通过,但遭到联邦院的否决;拉奥政府上台后,继续推进上届政府未竟的事业,提出第73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获得了印度全国上下各个阶层、各种政治观点的一致拥护,1992年,国会连续通过第73号和74号宪法修正案(Constitutional Amendment);1993年4月24日和7月1日,两个修正案成为印度宪法第9章的内容。1994年4月至5月,各邦通过了支持法案。自此,印度的基层民主与政权建设获得了宪法地位,印度乡村治理在一个全新的制度环境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转型。
第一,确立了由直接选举产生县、区、村三级潘查亚特。首先,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200万人口以上的邦都要建立县、区、村三级潘查亚特,人口小于200万的邦则只有县、村两级。其次,宪法修正案规定,村民代表大会(Gram Sabha)直接选举代表组成村潘查亚特,由若干村潘查亚特组成区潘查亚特,由全县的区潘查亚特组成县潘查亚特。每级代表席位由选举产生,各级任期都为5年,选举必须在任期结束前,若自治机构解散,则必须在6个月内选出新的自治机构。
第二,对潘查亚特职能(事权、财政以及职能)的下放做出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规定将事权和课税权从邦政府下放给各级潘查亚特机构。这些事权包括设计与执行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计划,其中后者与印度宪法第11个附件所规定的29个指导性任务相关。根据宪法第243-G条,各邦政府可以赋予潘查亚特以必要的权利去履行其职能;宪法第243-H条则规定,各邦政府给予潘查亚特诸如征收、收集和拨用税收、关税、通行税、费用等的权力,以及通过邦的统一基金对潘查亚特进行拨款补助。在243-I条中,宪法还规定各邦财政委员会每5年对潘查亚特的财政状况进行检查,并针对执行第243-H条所规定的内容提出了建议,以改善潘查亚特的财政状况。同时,宪法修正案界定了29项与村潘查亚特有关的工作义务,并赋予了其18个方向150项的管理权和自主权,从而使基层的民主有了稳定的法律保障,显示了基层民主对于邦一级和国家一级民主的重要意义。
第三,对妇女及弱势人群权益的法律保护。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在各级潘查亚特中,应为妇女和表列种姓、表列部落(backward classes)保留大量的席位,规定潘查亚特中妇女应占所有席位的1/3,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按人口比例保留席位。这种通过保留席位的形式培育和加强了边缘群体的力量,对消除社会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据有关统计,印度在县以下有3201227名议员。县一级的535个潘查亚特有15815名议员,其中200个县有女性领导人,5912个乡一级潘查亚特有145412名议员,其中1970个乡有女性领导人。231630个村一级潘查亚特有2971446名议员,其中77210个村有女性领导人。在地区以下的议员中有大约800000名低种姓及少数民族议员。
四、印度村社制新异态与乡村治理转型新挑战
印度村社制传统作为历史的产物,其“形”虽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已逐渐走向瓦解,但支撑其“神”的土地制度、种姓制度以及宗教思想等核心要素依然残存,并在不同的时期展现出不同的形态。当前,随着印度农村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印度村社的土地制度、种姓制度等也出现了新的形式,这些新形式在推动印度乡村治理转型的同时,也使乡村治理的转型面临诸多新挑战。
(一)村社土地改革与乡村治理的“寡头垄断”
印度独立后,通过一系列持续的土地改革,试图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初衷,改变土地分布不均与高度集中于地主手中的现状,但从实际来看,似乎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从土地的集中情况与所有制关系来看,虽然一系列的土地改革使得土地高度集中的现象有所改观,土地集中的程度有所下降,但土地仍然高度集中于少数地主的手中。不仅如此,随着印度农村现代化的深入推进,一些小农因无力面对现代化农业的竞争,还在不断丧失土地而不得不加入无地农民队伍。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截止到2013年,印度农村地区至少还存在有7000多万无地农民。
那么,印度的土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从印度土改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印度独立后面临英国殖民者遗留下的土地问题所进行的土地改革,不是从根本上打破这种束缚生产力的上层结构,而是企图在维持基本财产权范畴内寻求土地占有者和无地者之间的平衡,总体来说,印度土地改革并未触动大地主阶层的根本利益,一部分中小地主或富农的利益得到较大改善,而广大贫困农民、无地农民的处境不仅没有改善,甚至还有所恶化。对此,印度学者阿马蒂亚·森感慨,印度甚至比未充分开展土地改革的东亚经济体中经济增长最慢的国家——菲律宾更为糟糕。
正是由于这种不彻底的土地改革,使得印度农村的贫富分化依然严重,大量土地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或者中、上阶层人的手中。由于他们占据有村里大量的土地和资源,因而村潘查亚特往往由他们来主导或者“垄断”着,并进而成为他们进一步牟利的工具。根据印度两位学者H.N.辛格和拉姆·S.辛格分别对北方邦东部的焦纳普尔县(Jaunpur)的多比(Dobhi)发展区和阿扎姆杰尔县(Azamgarh)的比拉里亚伽杰(Bilariaganj)发展区农村的调查情况发现,拥有土地所有权是在农村建立经济支配地位的关键性因素。在比拉里亚伽杰发展区,上层种姓尽管人数不算多,只占总人口的15%,但是却拥有1/3的土地,再加上很高的礼仪地位和社会威望,他们在农村处于支配性地位。中等种姓中阿依尔种姓的人数和拥有的土地数量都不少,约占20%,他们的经济地位也较高。其他中等种姓如库米种姓、卡亚斯塔和巴尼亚等种姓,因为人数少、土地不多,在该地区的影响并不大。该地区还有不少其他落后种姓,因为人数少和经济地位不高而影响很小。表列种姓人数占21%,但只拥有约7%的土地,尽管与其他落后种姓一起,人数众多,但因为拥有的土地少,他们的生存不得不依赖拥有土地的上层种姓,他们的政治和经济影响都很小。而来自多比发展区的数据也显示,村潘查雅特领导人中来自婆罗门和塔鲁克等上层种姓的分别占13.10%和64.68%,共计77.78%;来自中等种姓的阿依尔种姓所占比例仅次于塔鲁克,为14.68%;来自表列种姓的所占比例远低于其人口百分比。由此可知,村潘查雅特依然由上层种姓和大土地所有者所主导。对此,正如美国学者弗朗辛·R.弗兰克尔所说:“没有彻底的土地改革,就不可能朝向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多种发展目标取得足够的进展;在不改变少数种姓占有经济资源的前提下,企图通过改变村一级的组织结构形态来达到政策调和与社会变革的相协调是很难行得通的。”巴林顿·摩尔也曾写道:“如果民主意味着一个理性人有机会在决定其命运的过程中扮演一种有意义的角色,那么,民主在印度的乡村还不存在。印度的农民还不具备民主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和智力条件。潘查亚特的‘复兴’……主要是一种浪漫的修辞。”
(二)种姓政治化与乡村治理中的“政治冲突”
种姓制度作为支撑印度村社的核心制度之一,其等级阶序和种姓隔离思想在印度社会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印度独立后,新政府的执政当局深刻认识到了种姓制度的危害,正如尼赫鲁所说:“种姓制度流行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后来却发展成为社会制度和人类心智的牢狱了。归根结底,完全是以牺牲后来的进步为代价的。”“种姓的概念和实际具体表现了贵族的理想,这显然是与民主的概念背道而驰的。”基于此,1950年《宪法》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贱民制,并禁止在任何方式下实行贱民制;任何由于贱民制而产生剥夺人之能力的事情,为罪行,应依法处罚。”随后,1955年印度政府又制定了《不可接触制犯罪法》,法令规定对贱民实行任何不可接触的歧视活动,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1976年还实施了《公民权利保护法》,以保护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为了将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印度政府还采取了具体措施,以提高不可接触者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比如根据法律规定,印度政府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在议会、政府机关以及潘查亚特保留一定比例的席位,这个比例由开始的17.5%提高到22.5%。与此同时,印度政府还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帮助提高表列种姓的教育程度、改善其生活状况。随着以上这些法律的制定及具体措施的落实,落后种姓的地位得到了提高。
另一方面,随着印度世俗化政策的推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农民“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社会平等意识的觉醒,种姓制度发生了很大的改观,种姓制在结构上出现了重大变化,由于一些低种姓集团通过所谓“梵化”的过程将其地位提高,中等种姓逐渐增多(过去高、低种姓结构演变为高、中、低三大种姓结构)。随着种姓结构的这种变化,使得原来印度村社内纵向上的具有等级阶序性质的种姓逐渐转变为平等竞争性的利益实体,换句话说,种姓系统的被削弱和低种姓地位的提升,使种姓系统内平等竞争逐渐取代等级性的相互依赖。由此,在印度乡村内,出现了多种代表各自种姓利益的种姓集团。同时,在议会民主制下,社会利益集团组成政党,政党为争取民众的支持而展开激烈的选票争夺战。由于种姓具有一定的集团意识,这样,种姓便自然成为了政党利用的工具。政党借用种姓的外壳来谋取党派利益,而种姓也借助政党谋取本种姓利益,种姓政治应运而生。因此,在印度乡村社会中,不仅出现了多元竞争的种姓集团,也出现了由种姓与政治结合起来的多元竞争的政党派系,再加上多元化的宗教信仰,使得印度乡村变成了一个社会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各种政治势力、宗教信仰、种姓集团交织在一起,为各自集团的利益展开激烈的竞争,而村潘查亚特便是各种力量角力的“角斗场”,使得印度的乡村治理中充斥着大量的“政治冲突”,有时,这些政治冲突甚至会演变为政治暴力。人类学者吴晓黎在对印度喀拉拉邦进行田野调查后发现,在喀拉拉邦的乡村,政治暴力事件之突出可见,超过了其他任何类型的暴力。
五、结语
“形形色色的历史种籽播撒在不同的历史土壤中,在某块土地上这一类种籽破土而出,茁发为参天大树,而在社会历史环境悬殊的另一片土地上,却遭到摧折,以致不得不让位于另一类植物群落,由此形成了风格迥异、类别歧出的社会景观。”在中国和印度分别由公有制基础上的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进程中,与印度的村社制截然不同,中国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家户制传统在中国乡村社会得以延续,并成为中国农村社会中的本源型传统和基础性制度之一。虽然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其外在表现有所变化,但内核却相同;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效法苏联的集体村社制而出现过一段时间的断裂期,但家户制作为中国乡村社会的本源型传统并没有因此而消失,而是永久留存在中国农民的意识里。故当条件成熟后,家户制思想从农民的意识深处苏醒过来,再次回归其本源,并在延续家户制本源性特征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从而形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前,由于中国农村家户的离散和流动,破坏了家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损坏了乡村社会的基础,从而使得乡村社会的治理及其现代化转型面临新的挑战。因此,要解决这一困境,需要重塑农村家户,筑牢乡村社会的基础。而在未来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道路上,我们在昂首向前,“邯郸学步”的同时,也要俯下身看一眼脚下的土地,回过头望一望走过的历史,因国因地制宜,尊重本源型传统,跳出“东施效颦”的怪圈,用“历史的耐心”走好中国乡村社会现代化及其治理转型之路。
作者简介:施远涛,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公共管理系讲师;刘筱红,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研究》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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