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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谈谈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实践探索

[ 作者:徐旭初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3-07 录入:王惠敏 ]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流转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各类新型农民合作社形态应运而生。乡村旅游合作社就是一种重要形态。

目前,在乡村旅游业态不断推陈出新、功能不断多样化的背景下,以农民个体经营为主体的“农家乐”面临被产业边缘化的危险;加上农户资金缺乏、缺少现代经营管理能力,往往采取竞相压价、拉客宰客的短视性经营手段,陷入低端和重复建设的恶性循环。因此,从事乡村旅游产业的农户只有组织起来,通过合作组织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才能维护好、实现和发展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而且,乡村旅游要跃上新的台阶,不能也不应排斥外来资本。但如果农民没有组织起来,就不能在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浪潮里保障自身的利益;外来资本也缺乏可以对接的组织,难以落地。可见, 大力发展和培育以乡村旅游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乡村旅游经营主体是促进我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发展田园综合体的前提基础和发展保障。

就组织类型而言,目前,乡村旅游合作社大体分为:(1)紧密型旅游合作社与松散型旅游合作社。紧密型合作社主要特点在于合作社不仅在产权上采取成员资金、农宅等要素入股的方式,而且在业务上采取统一经营、统一服务的机制。而松散型合作社则更像是一个乡村旅游协会,在一定地域内(通常为村域)进行价格协调、业务宣传、争取资源等松散性服务活动。事实上,目前乡村旅游合作社大多数属于后者。不过,应该指出的是,由于乡村旅游服务的业务特性,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村社权威和组织,松散型实际上更适合目前大多数农村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现实情况。(2)村社带动型、企业带动型、能人带动型旅游合作社。现实中,与农产品生产经营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绝大多数乡村旅游合作社都是在村社组织基础上组建和成立的。因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具有显著的在地性和外部性,价格协调、业务宣传、争取资源等都需要村社组织出面和实施;即便是外来资本介入乡村旅游,也特别需要通过村社组织对接农户以降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村社组织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组织基础。也有一些是有外部资本介入的,如有供销社领办的,也有由外部公司租赁经营管理的。这类企业带动型的旅游合作社由于企业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经验,往往更加呈现运营企业化、品牌化、景区化的特点。也有少数是能人带动型,这些能人也通常是当地的村干部或乡村精英,在当地有着深厚的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

乡村旅游合作社的主要业务内容有:(1)餐饮服务,这是最基本的农家乐内容,进入门槛低,统一难度大;(2)住宿服务,这是相当部分乡村旅游的基本内容,有一定进入门槛,统一难度不小。在有关调查中,大多数成员认为合作社重要的服务是床上用品的供应。成员普遍认为床上用品的统一供应使农家院的服务标准更加规范,提高了卫生水平,而且有助于游客对农家院产生良好印象,有利于游客选择农家院住宿;(3)各类农业农村休闲旅游体验性活动,如农产品采摘、漂流、垂钓、民俗体验、手工作坊等;(4)农产品以及民俗物品的销售、定制; (5)景区建设、管护和发展等。

从各地实践来看,乡村旅游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产业脱贫、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创业创新等方面确实显现出独特的优势和显著的作用,当然也存在不少现实问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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