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50年代中国的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运动不仅是一场旨在消灭土地私有,建立集体化农业体制的经济运动,更是一个具有强烈意识形态先导的社会改造工程。由于意识形态的刚性制约,使得这场运动的缘起、过程及最终归宿都显现出关联紧密的、固化的特征。因此,将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运动做分期处理,认为后期错误主要是最高领导人抉择失误的观点就值得商榷。
(一)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运动的重新审视
19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第一个十年,在农村出现了三场大规模的土地制度变迁: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这三场相互区别却又紧密联系的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成功以后,按照预设的道路在农村所进行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实践。这一实践将分散的个体化小农经济改造成为集体化大农业,让传统农村的生产、经营和组织状态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但是,这一巨大变化的结果,却不是如运动的发动者和参与者所期盼的“理想社会”的降临,而是整个农村、农业和农民径直跌入1950年代末至1960年代初的三年灾难性境地。若再放大历史的视野,将考察范围扩大到1950~1970年代,则可以看到,从土地改革兑现革命承诺,农业生产恢复,到人民公社二十多年间农业生产停滞不前,中国农业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恢复性增长到跌入低谷,最终导致低速徘徊的变局。那么,应如何看待这段先盛后衰的历史?如何解读建国后30年间在农村土地制度与生产领域所出现的变化?重新审视在这一变局中处于承上启下地位的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运动①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正是通过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运动,才改变了传统中国农村一以贯之的土地制度,实现了从农民家庭经营向集体经营的转变。
应该说,无论从历史研究或者政治定性的角度,这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1981年6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就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官方的答案。其对农业合作化运动有三点评价:(1)无论是在个体农民意愿还是社会主义的经济需求层面,农业合作化的方向都是正确的;(2)农业合作化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3)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存在着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总之,认为农业合作化的方向正确,成绩显著,失误的原因主要是运动的后期存在着工作上“四过”,简而言之,农业合作化的进程“过快”了。
中央长期主管经济工作的元老薄一波在回顾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总结道:“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不立即动摇私有制,而是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政策,在充分发挥土改所带来的农民个体所有制积极性之后,才去动摇私有制,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究竟应当怎样走作广泛而深入的探索,那样,不仅对生产力的发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至于搞成后来那样千篇一律的集体化模式。”②薄一波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失足的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新民主主义的长期性,没有顾及生产力发展,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过早”了。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研究主要是在以上两大权威性论述的框架内展开的。其实,无论“过早”还是“过快”,都隐含了一个预设,那就是认为农业合作化的道路选择本身正确,只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偏差。于是,学术界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评价,就多集中在诸如何处出现偏差,为何会出现偏差,合作化运动的得与失以及最终如何失足等方面。总之,是在从“二分法”的视角来看待这场运动,即前一阶段正确且健康,后一阶段失误且失足,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然而,问题在于,农业合作化绝不仅仅是一场孤立的农村经济变革,而是中共在其武装的政治革命胜利以后,以非武装方式开展的具有更为宏大目标的社会革命——“不断革命”序列中的一环。因此,当我们将农业合作化运动纳入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一更为宏观的社会革命链条中去考察时,就会发现上述论说范式其实缺乏解释力。例如,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不是一个既定的选择?合作化的目标是否就是集体化?合作化如果不“过快”、不“过早”,又是否可以改变最终的结局?诸如此类,都不是“过快”和“过早”论所可以解释的。相反,只有将其视作一个按既定目标展开的规划性变迁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再到“共产主义”过渡链条中的一个有机构成,它在历史发展中的坐标才能够得到清晰和完整的呈现。
因此,当我们转换角度,将19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视作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时,就会发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话语在这场运动中起着最为基础性的引导作用③。在中国共产党关于未来社会的规划之中,合作化就是作为中国农业经营和农村经济社会组织的基本制度而设计的,而这一基本设计的理论来源,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基本理论和苏联农业合作化的历史实践。也就是说,它其实是一种刚性的意识形态理论与实践在中国场域的投射。这种意识形态及其实践不仅预设了中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选择,而且在理论与实践上还构成了一种约束力极强的范本,不仅影响着合作化运动的进程,并且成为在此一过程—事件中弭平若干政策分歧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二)预设的理论与刚性的规范
农业合作化并非中国共产党的创举,而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关于农业改造理论在中国的实践。所以,要回答中共为何选择“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集体化”这一改造和发展模式,就必须首先考察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发展及其与中共的关系。
这首先要溯及近代以来欧洲社会产生的合作思想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化理论。一般认为,近代欧洲合作制思想产生于产业革命以后,其基本背景是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长期生活于19世纪的英国,一方面,他们看到了由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而进行的圈地运动使得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另一方面,又看到了机器化大生产的农场经营优于小农个体经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马克思提出土地国有化的主张,他认为土地国有化不但可以保证土地集中,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保证小农免于剥削。在《论土地国有化》中,马克思提到:“1868年,在布鲁塞尔代表大会上,我们的一位朋友说过:‘科学决定小土地私有制要灭亡,正义则注定大土地所有制要灭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必须或者成为农业协作社的财产,或者成为整个国家的财产。未来将决定这个问题。’与此相反,我认为,社会运动将做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④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我们的党一掌握了国家权力,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⑤而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归现在已经在这些土地上耕种的且已组织合作社的农民。这种设想无疑成为其后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土地改革的理论缘起。对于个体小农经营,马克思认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生产资料无止境的分散,生产者无止境的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于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⑥应该说,马克思看到了土地细碎化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弊端,但是,如何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他们却认为不能采取像对待大地产占有者那样的方式,而是提出了“改造小农”的思想,改造的方式是通过组织合作社。马克思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占有,但不是通过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⑦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合作社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最后直至完全公有制的一种形式。甚至农业的合作化只是手段,共产主义才是终极目标。对于这一点,恩格斯曾明言:“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⑧换言之,合作社发展的前景就是要把小农土地私有制转变成为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农民协同劳作。可见,虽然对待小农私有制和资本家大地产的手段不一样,但其最终归宿却无二致。由此也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农业合作化的思想与一般西方农业合作的思想基础不同,它是直接指向公有制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化理论内含了集体化和国有化的目标。
无疑,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化理论是建立在两个可被称作充满“现代性”特征的信念之上的,一是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优于小块地经营,大生产优于小生产,有助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二是公有制要优于私有制,强调土地的集中要以公有制为基础,要以土地公有制代替土地私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收归国有。这样,马克思、恩格斯这种充满极端现代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就为此后世界范围内的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农业改造和发展理论奠定了基础。
十月革命以后,马克思主义终于在俄国有了一个实践的舞台。列宁赞同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认为小农经济是没有出路的,“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中,小农的自然经济只能混一天算一天,慢慢地被折磨死,绝对不会有什么繁荣”⑨。而俄国小农人数众多,在农村本身就存在很多买卖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之类的自发合作组织。基于这种现实,列宁主张废除土地私有制,并且将各种合作组织收归国有,从而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农民合作化。但是,1918年夏到来的战争中断了上述进程,俄国转而实行战时共产主义。列宁一度决定借战时共产主义的施行,建立更大规模的“共耕社”,实现农业的全面国有化。但结果却是很快引起富农不断的暴动,粮食大面积减产,通货膨胀上升。鉴于此,列宁放弃了战时共产主义,转而实行新经济政策,承认土地的私人经营,放开商品流通市场,其实质是农业社会主义尝试受挫后,向小农经济的回归。
列宁做出了较为务实的选择,但是,这对于整个改造理念,却只是一种暂时的妥协,因为无论改造小农的过程需要多长时间,最终的目标——土地的全面国有化,大规模的共同生产是没有任何变化的。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并不代表列宁认可土地私有制与小农经营,恰恰相反,新经济政策始终只是一种向社会主义全面过渡的手段。直至去世前一年,列宁还口授了《论合作制》一文,反复强调合作社是一种引导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手段。
列宁的继任者斯大林奉行新经济政策直至1927年,此后便逐渐走上农业集体化的道路。这是因为,当苏联的经济情势缓和以后,党内高层便不满足于缓步渐进地建设社会主义,尤其是新经济政策跟他们当时所认为的社会主义的许多原则相抵触。新经济政策鼓励了小生产者的积累,使得农村中出现分化。于是,当1927、1928年连续出现严重的粮食收购危机后,苏联就启动了集体化进程。在斯大林等人看来,造成粮食危机的根源在于新经济政策导致农业生产过于分散,生产力过低,满足不了工业化的需要;新经济政策促使私有制的发展,导致了农村中阶级敌人的复辟。所以,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依照大生产优于小生产的理论,将农民组织起来,实现全面集体化,以促进农业的发展。
相较于列宁的合作社思路,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主导型更强,实质上是国家强力将农民组织起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故意牺牲农业,相反,集体化的发动者真心相信农业在集体化模式下能够取得远比小农经营更大的发展。所以,斯大林的农业集体化理论被认为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农业合作化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至此,在国际共运中形成了一个完整、刚性且不容置疑的农业合作化理论体系,这个体系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在农业生产和组织形式上,公有制优于私有制,大生产优于小生产;(2)逐渐改造小农,引导他们走上合作化道路,并最终实现全面的集体化。它们构成了马列主义关于农业改造与发展理论的核心,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普遍接受。在实践上,这些国家又纷纷以苏联为师,采取了“合作化—集体化”的农业改造模式。
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全国政权之前,最早在1927年4月底党的“五大”即已接受了以苏联为师,在民主革命胜利后走农业合作化道路的主张⑩。1943年,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也说:“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办法,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⑾只不过,这一改造的大规模实施要等到民主革命胜利以后。而在这之前,则如刘少奇在一次党内报告中所说,“过早的采取社会主义政策是要不得的”(毛泽东当时也插话说:“到底何时开始全线进攻?也许全国胜利后还要十五年。”)⑿。1949年6月,刘少奇在党内报告提纲中又明确提出:“只有在经过长期积累资金、建设国家工业的过程之后,在各方面有了准备之后,才能向城市资产阶级举行第一个社会主义的进攻,把私人大企业及一部分私人企业收归国家经营。只有在重工业大发展并能生产大批农业机器之后,才能在乡村中向富农经济实行社会主义的进攻,实现农业集体化。”⒀可见,对于新中国农业社会主义的前途,中共领导层是早有共识的,即待条件成熟以后,逐步引导农民由合作化而走向集体化。
综上所述,无论就中国还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农业集体化的过程来看,都是马克思、恩格斯农业理论的一种实践。按照这个理论,对传统农业的改造要分三个步骤:(1)通过暴力革命与土地改革,弭平土地占有上的差别;(2)由国家强力主导,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将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并最终消灭私有制;(3)进一步扩大组织规模和公有范围,最终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道路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基本上遵循了这一模式。
(三)意识形态形塑下的农业改造
如上所述,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不仅是有关农业的经济变革,而是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明确目标取向和价值色彩的宏大的社会改造工程。因此,纵观整个195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实践,土地改革之后的“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实质上是一个系列性社会改造的整体,都应该纳入到“规划性”变迁的版本内来理解,即或其中某一个阶段看似不是最初规划的产物(如人民公社的突然出现),但实质上却没有从根本上脱离开预设的“剧本”,而毋宁说是对这一“剧本”的补充。而这种补充在以“不断革命”奔向“共产主义”的理论光谱下,自然会显得那么“及时”和“正确”。因此,那种仍然用传统二分法来分析农业合作化运动,认为其在某一阶段正确,某一阶段又出现偏差的研究,就显得缺乏整体视野。有此思路,我们就不难发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走的是一条在高度意识形态话语规范下的主观预期之路。而只要意识形态的理论体系本身不被突破,这一道路便不会因为领导人的认识和个性差异而表现出根本性的不同⒁。
土地改革是这场运动的起点。按照原先的设想,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要经历一个经济发展时期,才能开始发展合作社经济。然而,土地改革以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却使得中共高层曾经的共识开始消解。1948年底东北完成土改后仅仅一年,农村中便又出现新的分化,一部分农民开始发家致富,甚至出现了党员雇工;另有一小部分农民则沦为新贫农,原先的农业互助组织也出现涣散甚至解体。同样作为老区的山西,情况更是如此。总之,个体农民在经济情况好转以后,普遍出现“单干”的倾向。其实,相较于经过政策宣传和阶级教育灌输给农民的“社会主义理想”,一点一滴积累财富的经济理性无疑更为农民所熟知,加之个体有勤懒、能力有差异,在一个小农私有制的环境中,出现分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是农业生产有发展的表现。所以,薄一波也说:“土改后的农村出现两极分化是难以避免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两极分化的出现,虽有消极的一面,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主要还是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⒂而跳出特定的意识形态框架来看,互助组的解体也很正常,需要时互助,不需要时散伙,这本是小农社会中常有之事。当生产发展,工具齐备,个体农户有能力独立应对农业生产时,互助组的解体就是极其自然的了,其聚合与分离并不具有什么政治的意涵。
问题在于,作为社会常态的贫富分化与互助组织的涣散,在当时却与中共对农业合作化的道路选择相冲突。对于具有“双重属性”的农民,虽然政策允许其私有性的一面存在,甚至也强调要保护农民小私有的属性,但是在改造话语先定的情况下,只有发挥其“劳动者”属性,抑制其“私有者”属性,才从根本上符合意识形态的要求。而被称作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敌对势力的消失,更容易使这种在过去看来是需要争取、团结和保护的“小私有性”不知不觉中便被平移到被改造,至少是需要被引导的位置上。由此,即可以理解为什么东北和山西等地的地方领导要有所动作。事实上,东北尤其是山西在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上先行一步,不过是反映了党内一种有代表性的顺势而动的思想倾向,尽管这种倾向与中央既定的新民主主义方针未必符合,而可能被视作操之过急,但在新民主主义价值只有“寄生于对社会主义的信念之中”,“其所有的理论、政策,因为与社会主义有关才有意义”时⒃,到底是继续执行既定政策,还是因势利导,顺势而上,便出现了见仁见智的不同认识。
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当刘少奇和薄一波等人反对山西的做法,想固守新民主主义政策时,毛泽东会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毛泽东的这种转向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分歧,实则反映了此时新民主主义已呈现出究竟“在路上”还是“在桥上”的模棱两可。
毛泽东的主张占了上风,刘少奇等人很快被说服。刘少奇等人的理由来源于中共既定的新民主主义政策,即一是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都要保存富农经济,二是农业集体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业化基础,主张先工业化,后集体化,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毛泽东的理由听起来好像更新:“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的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⒄。毛泽东和刘少奇的主张算不得大是大非之争,更扯不上路线之别,但毛泽东的主张的确有可能被视为一种理论上的创见。这从刘少奇等人很快就被说服也可以得到佐证⒅。毛泽东与刘少奇等人的分歧毕竟不是要不要走合作化—集体化道路,而是何时、在何种条件下开始采取实际的社会主义步骤。当刘少奇等人仍恪守于昔日共识之时,毛泽东有了新的想法,他突破了先工业化再集体化的苏联模式,期冀以合作化去形成新的生产力⒆。既然全党都认定要走农业集体化道路,要将私有化的小农经济引向社会主义,既然私有经济既要保存又要限制,既然现实中出现了与预期相反的“资本主义”因素,那么,发挥共产党人的主观能动性,因势利导地做出政策调整,将合作社发展早一点,快一点,以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由非社会主义向社会主义的逐步发展,又有什么不能接受的呢?所以,此后我们才能够看到为什么合作化运动中屡屡出现“冒进”,而对其调整和“刹车”的成效往往不大,反倒是各种“反反冒进”、甚至于一浪高过一浪的“跃进”成为历史的主旋律。在这里,我们不否认人的主观选择对于历史的重要影响,但也应该看到刚性的意识形态力量对于人为选择的限定和牵引。
与之相关,在如此强烈的意识形态话语牵引下,由中央到地方的政策变形就几乎总是一定的。既然中央认定集体化之路存在着先进与落后、低级与高级的差别,那么,在中国特定的体制性压力下,地方各级官员自然都会力争先进,避免落后。由此,越到下层,“冒进”的能量就越大。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何合作化运动中基层的热情总是高涨。这种状况也影响到毛泽东本人对形势的判断,可以说,当时地方干部甚至群众的热情与最高领袖强烈的政治期许相互影响、相互激荡,共同构成一股奔向理想社会(实则是非现实主义的空想社会)的大潮。因此,从这个视角去审视农业合作化运动,那种“过快论”和“过早论”的评价就有某种事后诸葛亮的嫌疑。在当时的情况下,“快”和“早”并非简单地由于工作作风所致,也并不仅仅是因为最高领导人的头脑发热,而是强烈的政治信念和政治期许使然。在这一前提下,不仅仅合作化—集体化的方向是确定无疑的,甚至其发展规模和速度也暗含某种不断自我增大的趋势。
既然合作化道路本身包含了社会主义价值倾向,那么,对于其速度和规模的追求自然就容易与是否坚持社会主义挂钩。毛泽东曾针对合作社说过:“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⒇这表明了社会主义道路和农业合作化是捆绑在一起的,如果在农业合作化的问题上稍有保守,就有可能被视为反对社会主义道路。这种情况在基层的合作化运动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只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才是新道路,其他的都是旧道路”[21]。“咱村就这两个社,你愿入哪个,自由选择,不入这个就入那个,反正得入一个”[22]。可见,虽然表面上是否参加合作秉承的是自愿原则,但实际上农民已经被裹挟进在姓“资”还是姓“社”之间二者必取其一这样一种强大的政治气场中去了。在此种压力之下,相当一部分群众实际上是被动入社,所谓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实质上是强大意识形态压力下的产物。
总之,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目标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受到意识形态的刚性制约,这无疑是影响其发展的最为重要的背景。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领袖的主观偏好与选择才发挥作用,工业化的助推也才产生效应。所以,即使历史没有呈现出像毛泽东那样追求一个接一个趁热打铁,中间不使冷场的不断革命,而是像刘少奇那样讲究阶段的稳定性,像邓子恢那样务实,从而可能避免大起大落的悲剧,但是我们也很难想像不经历持续性的深刻危机,刘少奇、邓子恢等人会有可能突破包括刚性意识形态在内的诸多结构性因素的限制,而开创出一片改革开放、另起炉灶的新天地。事实上,作为整个一代新中国的缔造者在这个问题上是有高度共识的。正是这种共识,成为诸如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这样的战术分歧最后均能够被化解的最基本的原因。尽管这种化解有可能是一种并非和风细雨的说服,而是充满着权与势的张力,但当事者却终归不会因此而影响到对基本理论和目标的信仰。
(四)合作化—集体化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意义
曾经恢弘的实践如今已经悄然而逝,站在当下反溯过往,我们发现,合作化—集体化的理论并没有能够经受住实践的检验,相反,它给国人所留下的,只是如何去不断寻找由理想返回到现实的路径。而整个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普遍受挫,又都证明此种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理论更多只是一种具有良好意愿的理想化设计,却并不符合现实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如今,我们又重新承认了这样的常识——包括农业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本质,在于追求财富的占有与增殖,而这种追求的动力,正是来自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主体对于资源占有的差别及其比较。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要在人为弭平这些差别的基础上展开经济活动,因此可以说,其理论虽然也再三强调要顾及小农的意愿,却仍然从一开始就存在不足。以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实践为例,它是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对农地权的一种更加平均的配置,它以一种组织化的方式杜绝了产生新社会经济差别的可能,结果,当一个造就“绝对平等”状态的体制生成之时,也就是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消失,生产活动进入整体的无效率之日。
然而,上述常识在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理论那里却没有容身之所,原因即在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建立在一种要消灭或者已经消灭了利己需求的精神状态之中的,而这种精神状态的存在,又以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前提。但是,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造财富,都没有条件呈现出如先贤哲人所设想的那种理想状态,因而,现实中一个要人为消灭差别,以公有取代个体对于财富的占有和追求的社会,就只能是一个缺乏发展动力的社会。
其实,只要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理论进入实际操作,上述矛盾便会暴露出来,问题在于执守刚性意识形态结构中的人是无法正视这一失误的,即便是为了挽救失败而做出的调整,也不得不在坚守理想与向现实妥协之间挣扎和徘徊,这致使无效率的大集体制度绵延了二十多年。
1978年以后的变化可以说是经历过一系列重大挫折之后终于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安徽小岗村的农民用真正意义上的合作,自下而上地消解了坚守达二十多年的理论樊篱,中央高层也终于面向现实,让农村发展回归到“摸着石头过河”的现实逻辑。这样一种转变,恰是由理想追求回归到理性选择,让农业生产和发展摆脱刚性的意识形态束缚,而绝非基于“过快”或“过早”论而做出的暂时性后退[23]。促使这一转变的原因,正是农业合作化—集体化运动所导致的农业发展停滞,甚至面临崩溃。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理论与实践对于历史的最大价值,“就不是在于它的美好初衷,而是在于它的悲壮的结局”[24]。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天津社会科学》 2012第1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