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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转型期农民维权的行为逻辑

[ 作者:李俊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10 录入:王惠敏 ]

——基于政治心态的检审

摘要:当前,农民仍是中国社会结构的基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剧、利益结构的高度分化和利益矛盾的日益激化致使农民维权行为成为一种频繁的社会现象,并呈现出诉求内容的经济性与政治性交织、行为方式的多元性与递进性交融、组织手段的离散性与聚集性共存三大趋势。然而,农民维权形式的选择与农民社会政治心态的变化休戚相关,很大程度上政治心态的情势决定着农民维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向。转型时期农民呈现出政治认知失衡化、政治情感持续化以及政治态度臣民化等多元政治心态,规制着农民维权的行为选择。因此,必须深入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权益维护的制度平台,建立心态管理体系,以之调适农民政治社会心态,促使农民维权行为规范有序运行。

关键词:农民维权;行为逻辑;政治心态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广袤的农村地区的稳定事关国家安宁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在现代化政治中,农村扮演着关键性‘钟摆’角色。”“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对政治体制来说,城市内的反对派令人头痛但不致命。农村的反抗派才是致命的。得农村者得天下。”而农村是否稳定根本上取决于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农民权益的保护和拓展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但农民权益的维护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导致农民维权活动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农村乃至全国的政局稳定。继而农民维权问题成为影响中国政治前景和改革方向的主要因素以及探索中国政治发展的关键。本文以具有典型中国农村特征的达州市2为考察蓝本,分析其农民维权行为的发展态势。事实上,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农民维权行为的研究和关注主要集中在行为本身上,鲜有人从政治心态的视角来检审农民维权行为的基本逻辑。而“心态是观察、记录、理解社会变迁的重要窗口,也是形成社会发展基本判断的重要依据,更是社会合作、动员和管理的重要资源。”心态问题的把握对于分析农民维权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拟以政治社会心态为视角来检审农民维权的行为取向,试图考察其背后的发展逻辑,以之调适农民的政治心态,进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农民维权行为的发展趋势

转型期农民维权行为是一种频繁现象。亨廷顿指出,现代化通常给农民带来两大冲击:一是农民劳动和福利的客观条件恶化,二是农民需求的主观愿望上升。两者的矛盾必然带来农民维权行为的发生。这些维权行为主要发生在经济建设项目领域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生产经营管理和农民民生项目领域的分配、管理等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上访、群体性事件、诉讼等形式。当前,农民维权已主要从“以法维权”向“趋利维权”转换。根据诉求不同,体现为直接利益型、半直接利益型和无直接利益型维权。事实上,中国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之中,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都在深刻的变革和调整,四位一体的同步转型使得中国的社会转型比其他国家更为艰难和复杂,也使得农民的维权行为因此而展现出与社会转型相呼应的发展趋势。

(一)诉求内容的经济性与政治性交织

在当下日益频繁的民众维权行为中,无论是从较为温和的信访,还是从外观激烈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农民的维权事件都占居多数。信访部门的数据显示:涉农信访自2006年以来呈总量递增趋势,年均信访量保持在信访总量的60%左右。而从急剧飙升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农民群体性事件所占的比例也不容小觑,已经占到全部群体性事件的30%至60%。农民信访和农民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首要因素。而经济利益遭受侵损并对其生存构成严重威胁,乃是致使农民借助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维权的重要原因。“安全第一”是农民的生存要义,农民追求的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农民只有在最后的生存底线受到威胁时,才会奋起抗争。在中国,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基础。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承包、移民安置补偿等政府政策,在不健全的现行法律法规背景下,使得农民的土地和房屋无法按照市场化原则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而“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仅是一种收入方式,更重要的是一种生存和生活方式。”农民一旦失去房屋和土地,就将陷入生存的窘境,既难以立足于城市,又无法重返农村。据农业部调查,近几年农民上访65%以上是为了土地。因此,土地征收成为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问题。因此,生存安全所诉诸的经济利益成为当下农民维权行为的直接动因,支配着中国农民行为的基本逻辑。在达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移民安置高度关涉农民的核心利益,是引发农民上访、群体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最重要问题。如:2014年,因治理长滩河修建防洪堤,达川区征收安云乡(现已划归通川区)楼房村、七河村部分土地,两村共94人社保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此事件已造成村民多次群访及越级上访。宣汉白岩滩水库部分移民因补偿标准、集中安置、土地调整、扩建范围等原因,不稳定隐患突出。2013年有40余户移民不愿签订安置协议,并多次集资赴省进京上访。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的广东乌坎事件也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由此可见,农民的处境决定农民维权行为的诉求更多地呈现出经济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农民的维权行为也不单纯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生存无虞的情况下,农民维权行为的原始动力也呈现出政治诉求的特点,追求公平正义也成为农民维权的一定动因。社会转型带来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公平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农民的内心深处建立起对公平正义,尤其是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即“底限正义”朴素的道德情怀。作为实现社会正义所不可突破的最低标准,底限正义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价值。当前,“要求惩治贪官污吏”、“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农民维权行为的核心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和恶化,构成对农民心目中绝不能让步的、最低限度的正义情感的严重践踏和伤害。农民越来越认识到,问题的根源主要是公共权力机关未能有效行使公共权力才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进而将维权的矛头转向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要求政府革新施政行为,保护其政治权益,以捍卫公平正义。当下农民以捍卫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为诉求的维权行为,其初衷正是通过动员广大农民的参与来约束公共权力,进而促使公共权力公正行使,保护公民政治权利以实现最低限度的公平正义。这使得当下农民的维权行为在具有经济性的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政治性。诉求内容的经济性与政治性的交织,成为当下农民维权行为的一个典型特征。

(二)行为方式的多元性与递进性交融

为了实现被侵损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当代农民展开了形式多样的维权行为。受社会转型期传统与现代激烈碰撞、博弈时代的影响,农民维权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贯彻执行,强化了国民的法治思维。面对日常生活中的权益受损,无论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还是土地承包纠纷、环境污染,农民首先采取的是诉诸于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调解、复议、仲裁、诉讼、信访等法律救济手段成为农民维权的第一选择。除此之外,农民也正在尝试采用多种维权方式促进维权结果的实现。有关农民维权行为的实证研究显示,农民运用维权资源的能力已大幅提升,一方面,农民通过建立诸如“农民协会”等社会组织,借助组织的集体力量来实现维权目的;另一方面,根据新闻媒体的特征和功能,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团结同类群体,争取社会支持,向政府高层传达心声,以增强其权益实现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农民维权抗争的行为方式也越来越呈现出非法化、激烈化的倾向。大规模的、情绪激烈的集体上访、逼退、游行、示威、请愿、静坐、暴力围攻等对抗性的手段,成为农民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外用以维权的行为方式。

所有这些行为方式,在同一时空场域下都展现出传统与现代、合法与非法的多元化并存特征。这些维权方式,尽管表现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农民基于权益受损的事实而对政府做出的“反应性”或“应对性”行为。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农民维权抗争的实践证明,农民对维权行为方式的选择具有强烈的逻辑递进性特征。在发生权益受损的事件时,农民一般会首先选择和平的“沟通性”方式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不满,然后才会选择“迫逼性”方式,最后才有可能实施“敌视性”行动,这些行动因此而被视为农民维权的“三步曲”。斯科特关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生存的研究同样得出农民维权行为存在着由弱至强、由合法的温和表达至非法的激烈对抗的递进演化趋势这一结论。山东平度拆迁纵火案和云南晋宁突发群体性事件就是农民维权的极端事件。这些事件暴露出一些干部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严重不足,外加诸多因素影响,致使矛盾不断积累,最后演变成流血事件。在当前形势下,各种群体的利益诉求相互交织、碰撞,如果没有稳妥有效的引导协调和约束机制,利益冲突很容易激化升级。事实上,大规模的、情绪激烈的集体上访、逼退、游行、示威、请愿、静坐、暴力围攻等非法化、激烈化、对抗化的手段,通常是农民维权不得已最后的选择,但凡复议、诉讼、调解、仲裁、信访等合法的渠道能够维护自身受损的权益,农民绝不会轻易考虑这种直接的政治对抗方式。这使得农民维权抗争的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性和递进性交融共存的特征。

然而,社会实践的发展并不完全按照上述逻辑递进路线行进。尽管法律提供了复议、诉讼、调解、仲裁、信访等合法的渠道,也提供了大众传媒等畅通的现代手段,但无数个历经艰难的维权教训验证,上述渠道并不能完全保证维权目的的实现。基于“经济计算”的功利自觉和对自己即将陷入行动困境的认识,农民对维权方式的选择就会不拘泥于传统,往往更加实际。在农民看来,法律仅仅是维权博弈中可供选择的路径之一,维权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方法,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方式)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某种手段在表达利益、解决纠纷上是否具有实效,能够实用。因此,农民会把法律看作是权宜救济的手段,如果这种手段预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农民可能从一开始就会选择非法化、激烈化的对抗性方式来表达意愿、维护权益。而这已成为新时期农民维权行为的又一个表征和趋势,值得我们研究和重视。

(三)组织手段的离散性与聚集性共存

社会转型期农民的维权行为同样如此。2014年度达州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主要集中在民生民利上。统计显示,2014年,信访群众的诉求排前三位的分别是:不服民商判决152件次,占18.7%;反映公安系统不作为、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125件次,占15.3%;反映执行问题112件次,占13.7%;三类问题共占47.7%。反映问题主要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日常的乡村生活中,权益受到基层政府或者村级组织侵害的主体,往往是单个的农民。受损权益的个体性使得农民维权抗争的组织手段呈现出离散性的特征。马克思在分析19世纪初法国小农的特点时,指出,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和保守性使得农民如同一盘散沙,彼此之间缺乏联系。当来自外界的侵害只针对少数农民个体时,受到权益侵害的农民个体往往很难得到来自其他农民的支持,维权抗争通常只能依靠个人或家庭的力量。因此,具体的事件与具体的诉求决定了这种议题式维权抗争行为的多发性和离散性。而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为农民依靠个体维权的实现提供了助力和可能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7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7.5%。虽然网民数量和互联网普及率与城市4.41亿的网民数量和62%的互联网普及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农村互联网覆盖的迅速增长和普及状况确是毋庸置疑。网络世界的去中心化、碎片化、互为主体性和跨地域性特点突破了传统金字塔模式对一元信息的严格控制,传统政府对信息发布和控制的权力逐渐弱化。互联网背景下信息传递的交互性、网络状使得“网民不再是单项式的被动地接受信息的受众,而常常是主动地利用互联网发布自己的信息与观点,制造强大的网络舆论,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甚至舆论引导能力产生巨大的压力。”互联网在言论表达和查处侵权事件上的功用,使得农民维权依赖个体有了现实的可能性。不少农民借助网络,通过BBS论坛、博客、微博、微信、人际媒介等大众网络媒介将权益受损的前因后果及维权经过公之于众,借助网络的力量成功实现了自身权益的维护。2010年江西宜黄县委书记带人机场围堵上访拆迁户,而发生的“女厕攻防战”的宜黄事件就是上访人运用现代网络维权的典型。

对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冲突,社会科学家威廉姆斯认为,群体之间的冲突能够促进各个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整合度,“一个认同感较强的社会群体,当意识到外部威胁是对群体整体的威胁时就将导致内部团结的加强。”与外部群体的冲突将会使群体内部的成员产生“生死与共”、“同舟共济”的感觉,从而增强内部的团结而一致对外。同样,农民在艰难的维权过程中也越来越发现并认识到,面对强大的权势阶层,单打独斗的维权势单力薄,常常非但不能取得希冀的结果,反而会遭受到更大的权利侵害甚至是灭顶之灾;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真正实现自身权益的维护。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生态环境污染、林地产权改革等侵权事件侵犯的农民权益不止一家一户,相似的处境使差异性极大的不同个体因面临共同的权益受损问题而产生了共同的利益诉求和目标,因而使农民意识到组织起来维权所具有的意义。如:2007年厦门PX项目事件和2012年四川省“什邡事件”都是这方面典型案例。因此,农民维权抗争中,各种各样的“农民维权组织”、“农民维权协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将以前维权抗争的散沙般的农民个体紧紧凝聚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维权行为。而手机、计算机及互联网、复印机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村的逐渐普及,为农民维权抗争的凝聚性、组织性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手机、计算机及互联网、复印机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其迅捷性、即时性和交互性克服面对面互动的传统方式的不足,实现了维权农民之间更大范围、更加紧密、更加便利和及时的沟通、交流和联系,增进了农民维权行为的组织性和聚集性。这正如李普塞特所言,“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许多农民在阶级的网状系统中已经变得比较统一,越来越像生活在工人社区中的工人”,意识到具有共同行动的利益基础,因而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来捍卫自身的权益就成为了现实。由此可见,聚集式与离散式的维权行为都是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聚集与离散的共存就成为了转型期农民维权行为的基本情势。

二、农民维权行为的多元心态

农民政治心态是指一段时间内农民群体中形成的政治共识、各类需求满足与否的感受和情绪,以及社会政治价值取向共同构成的一种社会的心境状态。农民的政治心态如何直接关系着农民维权行为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良好的政治心态有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而非正常化的政治心态或极端政治心态的滋生蔓延,则会促使农民维权行为向极端化方向演化发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政治心态问题关涉着农民维权行为的性质和方向。

(一)权利意识的增长与相对剥夺感强烈,农民政治认知失衡化

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全面主导和控制,致使社会上所有重要资源几乎都被政府所垄断。在强大的国家面前,任何个人几乎无独立存在的权利。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使原本高度同质化的单一型社会向异质化的多元型社会转化,社会主体的利益分化愈加剧烈。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发展,传统国家对社会的高度管控逐渐松绑,宽容、理性、民主、法治的社会宏观环境的出现更是极大激发了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从臣民、顺民向公民身份转换,也使得农民维权的意识觉醒,维权行为不断升级,从最初的“实际的利益侵害维权”走向“潜在的利益侵害维权”,从“资源竞争性维权”走向“主动为争取更多权利的维权”。农民权利意识空前增长,他们对利益侵害问题,对权利的维护问题,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活跃和敏感。

然而,经济增长虽然以一定速度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但同时激发了人们更大的需求欲望,这种需求欲望与现实满足之间不断扩大的差距导致了人们的社会挫折感和被剥夺感更加强烈。现代化的展开消融了农村和城市之间交通、运输、通讯、教育的障碍,城乡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对社会生活的切实感受,使得农民越来越意识到相比于其他群体自己所处的社会恶劣境况,因此,现代化虽然使农民的绝对生活水平有了质的提高,但农民仍然对现实生活感到不满。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之前农民状态的描述可谓一语中破。他说,“社会的进步使所有其他阶级富裕,却使农民灰心丧气;文明唯独与他们作对。”当“农民认识到他们在物质条件上的艰难困苦比社会上其他集团糟糕得多,而这一切又不是不可避免的,于是他们就产生了不满”;当“农民不仅开始意识到自己正在受苦,也认识到能够想办法来改变自己的苦境”时,就会积极行动起来改善眼前的物质生活和劳动条件,农民维权行为就应运而生。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和过度提取农村资源扶持城市发展策略的长期执行,造成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城乡之间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了“富裕”的贫困,尽管农民的绝对生活水平在提高,但这种生活水平的改善程度远不及社会其他阶层的改善程度,农民的相对剥夺感由此出现,并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益强烈,致使农民“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来骂娘”。这种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在农民对自己利益受损的事实有切身感受时就尤为深刻和突出,由此而催生严重的社会后果。社会学家格尔指出,“每个人都有某种价值期望,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造反行为的破坏性也越强。”最近几年发生的带有骚乱特点的群体性事件,多与这种失衡的政治认知心理直接相关,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和相对剥夺感的强化,一定程度上是近年来农民维权抗争行为攀升的重要心态动因。

(二)国家认同感强化与政治忠诚度稳固,农民政治情感持续化

政治认同本质上是社会公众对政治权力、政治价值、政治秩序的信仰、遵从与归依,它往往表现出政治情感上的归属感或依附感。正是如此,任何政治统治的稳固,都必须以民众的认同、信任与支持为基础,否则,政治统治难以持久维持。因为,“政府存在的理论基础,决定其权威施用的合法范围,而人民服从与忠诚政府的程度,就取决于其能否满足人民的需要。”“长期持续的有效性,可以给予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所以,一个国家只有致力于经济与政治建设,使其执政的业绩或绩效符合民众的期望,表现出较强的有效性,民众才会对国家与政府产生合法性认同,国家才能因此祛除民众反叛的心理,保持长久的稳定。近两年高压反腐常态化(如中央对山西塌方式腐败、中石油腐败以及南充市贿选案件的查处)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高压反腐提升了民众的政治认同度和政治信任度以及政治效能。然而,若政治体系不能及时地提高满足民众需求的能力,以适应来势快得多的政治抱负和期望的高涨,政治体系就会陷于危机和动荡之中。可见,满足民众的需求,乃是获得民众政治认同的根本途径,关涉到国家政局的稳定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在中国,农民是人口最多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农民的政治认同直接关系着国家全局的稳定。这正如邓小平所说,“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为了实现农民对现存政治体系的认同和农村地区的稳定,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税费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的推行,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根本上改善了农民的生存状态,解决了历史上长期困扰农民的温饱问题,并使得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数据显示,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增加到2013的8895.9元,恩格尔系数从1978年的67.7%下降到2013年的37.7%,农民从改革发展中得到了真正的实惠。持续得到改善的生存状态使得农民对党和国家政权的政治认同得到强化。而2006年以来,统筹城乡、林权改革、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民权益维护和实现的政策决定出台,使得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农民。正是生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使得农民内心深处对国家和政府产生了无尽的感激,生发出对国家热烈而深厚的心理认同和信任。所以,即便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绝大多数农民往往只是把原因归结为具体的制度政策以及实施这种制度政策的基层干部,并不否定整个政治制度和价值体系。在他们看来,只要党和政府对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并有效约束基层干部,他们的权益就能够得到维护,用不着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的方式。因此,对国家政权高度认同的心态,使得农民维权通常选择在制度的框架内采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的方式展开,维权抗争行为相对克制并限于特定的时空场域,已有的或即将发生的维权抗争行为都有自己的心理和行为底线而不会危及和动摇整个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表现出较为稳固的政治忠诚度。

(三)政治效能感弱化与维权挫折感强烈,农民政治态度臣民化

乡镇政府是国家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是直接面对广大农民,承担地方事务治理职责的政府,其活动效应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状态,因而受到农民的特别关注。所以,就农民而言,他们总是对基层政府寄予着厚重的期待并希望政府对这种期待给予有效的回应和良好的互动。因此,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对农民需求的回应能力决定着农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这种政治信任是政治支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构成政治制度合法性的基础。对政府的高度信任可能使公民更愿遵纪守法、更支持政府的倡议并自愿追随政治领导;而低度的信任必然使政治领导活动更为艰难,导致政府在一系列国内政策方面无法得到支持而频频诱发各种骚乱,最终导致公民对政治制度及其基本价值信任的崩溃和瓦解。可见,农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对于政府的通畅运行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对政府的信任一旦流失,极易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和失范。

当下,农民维权抗争,不单单是因为其权益受到了来自基层政府的侵害,对基层政府治理效能的失望更是深层次的心态原因。在中国,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推行国家政策、保障农民权益,是乡镇基层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这种职责要求基层政府按照原本的角色要求和社会期待,超脱出具体的社会利益纠葛,以公正客观的立场和姿态来执行政策,处置和化解各类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但独立利益主体地位的凸现却消解了基层政府的公共性,改变了基层政府本应的运作特性。自利性特点驱使基层政府往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性执行中央的政策,从而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央惠农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使得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遭受损害。而另一方面,自利性特点也致使基层政府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林权改革等具体政策执行领域与民争利,通过资源掠夺和利益裁截,侵害农民依照国家政策本应获得的经济权益。调查显示,仅征地拆迁与补偿政策一项对农民的政治信任的影响具有统计显著性,并具有消极作用。加之陈旧的社会管理方式、乡村治理中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使得农民对基层政府充满怨恨和不信任。农民对各级政府的信任度从高到低依次逐级递减,他们对党中央国务院的信任程度最高,对乡镇党委政府的信任程度最低。面对权益受损,基于对党中央国务院和整个国家制度的高度信任,农民通常选择调解、复议、仲裁、诉讼等体制内的方式作为维权的手段,希望借此能够引起基层政府的重视,从而达到恢复自己受损权益的目的。但基层政府对农民权益的冷漠使得农民的诉求往往被束之高阁,迟迟不能得到解决。这迫使农民明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维权潜规则,迫不得已铤而走险,诉诸大规模的情绪激烈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静坐、暴力围攻等非法的体制外方式来维权。事实上,政府的无效治理导致的积怨也成为了当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根源之一。可以说,正是政治效能感弱化和强烈维权挫折感的臣民式政治态度的驱使,农民才会采用体制外的非法方式维权。

三、农民维权行为的心态调适

心态与行为是紧密相连的,心态是隐性化的行为,行为是显性化的心态;心态是行为的深层次的原因,行为是心态的表层次的结果。由上可见,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剧,人们行为失范的政治心态也不断地发生着分化和调整,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2011年中国社会总体信任度突破了60分的底线,而“信任”的一个社会控制功能就是“表达和维持信任所基于的共同的价值观念。”据此,构建积极健康的政治心态以规约民众行为就成为党和国家当前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课题。2006年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注重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不难看出,注重心理疏导,培育积极向上的政治社会心态是中共执政的主旨。因此,要规范农民的维权行为,就必须实现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确调适农民的政治心态。

(一)推进基层治理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增强农民公正感和公平感

公平公正是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衡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如果一个社会普遍感受到的是被剥夺、被歧视或遭受偏见,那么表明这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很不完善很不成熟。对于农民而言,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和方向高度关涉着公平公正的主观感受。当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不断提高时,农民的公平公正感受自然就越强烈,也会进一步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换句话说,农村基层治理的水平与农民的公平公正感是一种正相关关系。

然而,随着民主权利意识的迅速成长,农民公平公正观念正日益强烈,对社会不公正的感受成为维权行为的诱因之一。当前,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急速分化和调整的利益格局和频繁的流动性,使得农民尤其是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感受正在整体性递减。对民众与信访人员心理状态的比较研究发现,在对相对被剥夺感认知的归因分析中,“社会不公正”(19.2%)是导致老百姓社会心态不佳的最主要原因;而信访人员在社会地位的评价和预期方面的相对剥夺感比普通民众更为强烈,他们的正向情绪水平显著低于普通公众,而负面情绪水平又显著高于普通公众。这种负面情绪多指向贪污腐败、房屋拆迁、贫富差距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社会政治利益关系问题,与社会存在的不公平感有直接的关系。这种隐性不满极容易导致激烈的行为倾向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总体而言,当前农民对于中央政府的支持和信任程度比较高,但对于具体地方性的政策安排和执行则疑虑重重甚至不信任。这种疑虑和不信任最初往往来自民事纠纷,或者农民与村组织、基层政府以及其他团体的小矛盾和小冲突,但由于这些矛盾、冲突和纠纷没有在基层政府获得“公平公正”的处理,农民无奈之余只有诉诸更高层的政府权威,试图通过更高一级的政府权威甚至中央权威来实现自己所诉求的“公平公正”。而这种对公平公正的强烈诉求正是导致维权抗争行为发生的逻辑使然。事实上,农民的不公正感的形成有很多原因,但其归根结底都在于基层治理体系不完善,治理能力不强所致。在本质意义上,治理体系是社会利益关系、政治权力关系和公民权利关系相互联系、整体构成的有机系统。据此,必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改革,通过政策创新实现制度和机制创新,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农村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期,只有突破各种体制和机制壁垒,才能激发农村的活力和农民的积极性。政府必须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服务农村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必须在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中加快户籍、保障、救济、土地等制度的改革步伐,健全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从而增强农民的公平感和公正感,使农民维权行为趋于理性化。

(二)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构筑权益维护的制度平台,增强农民政治效能感和认同度

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实践表明,能否为民众提供一套有效的制度性政治参与、利益诉求和权益维护的渠道,事关农村的稳定与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为民众提供畅通、及时、有效的制度化利益诉求渠道。基于此,民众可以通过规范有序的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对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进行表达以获得补偿的机会,消解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与怨恨,实现矛盾和冲突的自我化解与消融,从而,增强民众的政治效能感和对政府的认同度。

事实上,利益表达与政治效能感和政治认同相辅相成。利益表达制度完善和渠道畅通可以增强民众的效能感和政治认同度,民众的效能感强和政治认同度高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利益表达的规范有序。即拥有较高政治认同度和政治效能感的个体,相信自身对政治的影响力,拥有较强的政治自信心和政治自尊心,能推动个体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有序地实现权益的维护;而政治认同度和效能感较低的个体则对自身影响力缺乏自信而疏于参与和表达,继而极易寻求体制外的极端方式维权。这正如社会学家科塞所言,“那些缺乏发泄不满的渠道的人,其自我被剥夺感越强,则越可能怀疑现存分配方式的合法性。”当前,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民的政治效能感和国家观念正在被逐步疏离,越来越呈现出整体性淡化的趋势,农民对一些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正日益成为社会稳定潜在的“政治风险”。研究显示,“当前中国农民阶层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义务观念的普遍性缺失已经成为一个趋势。这种缺失不仅表现为农民群体国家观念、国家意识、国家利益观的薄弱,而且日益成为当前中国国家(政府)与农民(乡村)间权利义务关系中制度性关联的最显性的障碍。”农民利益表达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利益表达的形式单一、利益表达正式渠道堵塞以及利益表达的观念落后等,正是造成此种困局的原因。因此,必须加强基层民主机制的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权利和利益表达的法律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与农民间的理性沟通,最大限度的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只有让农民有话可以说、有冤可以诉,并得到有尊严的公正对待,才能增强农民的政治认同和政治效能感,从而使农民的维权行为趋于合法有序。

(三)建立心态管理体系,构建一体化的调控机制,培育农民积极的政治心态

长期以来,政治心态问题在维权行为中的重要性没有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虽然推进基层治理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农民的公平感、政治效能感和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能够增强,但公平感、政治效能感和认同感仅仅是政治心态的一部分,农民积极的政治心态的养成还需要政府重视心理干预、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在社会治理尤其是矛盾调处和群众接访等相关群众工作中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心态管理体系,对心态进行监测、疏导、预防和干预,培育农民良好的政治心态。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要求完善联合接访运行方式,“推行律师参与接访、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第三方介入的方法,促进问题解决”;主张健全经常性教育疏导机制,“确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心理预期,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可见,中央十分重视群众的心理和心态问题在民众权益维护中的重要作用,强调把握心理规律加强心理管理。事实上,如果我们能及时有效地把握转型期农民的不满情绪与不稳定因素以及农民政治心态的发展变化,那么对于防范和化解潜在社会矛盾、引导农民正确维权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尚未就农民的心理状态建立常态化的管理机制,以适时的监测和评估农民心态的发展变化趋势,没有就农民行为取向的心理动机作科学研判和预测,自然也就很难准确把握维权农民维权行为的方向、性质和幅度,更谈不上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和干预。总体而言,农民政治心态尚处于管理的空白区或盲区,这非常不利于对农民行为的有效调适。

据此,为了顺应转型社会下利益矛盾的多发和日趋激烈的特征,政府必须建立一种以预防性、服务性、可持续性为导向的常态化而非应急性的心态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心理监测、辅导、调试以及风险预警等分层的属地化的社会心理干预与服务系统,探索将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实现与农村现有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接轨,试图通过柔性管理以形成农民积极的政治心态。二是建立专业化的针对上访人员和极端维权人员心态监测、评价与干预体系,以准确预测他们的心理变化趋向,及时发现并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防止农民极端维权行为的发生。三是将心态监测与心理干预系统纳入党委政府的政策决策和执行系统之中,推动决策的科学化和政策执行的有效化。四是建立心态干预联动体系。可以在信访局下设立政治心理疏导、预防和干预中心,建立政治心理监测的综合信息系统,以求及时有效地掌握农民群众、上访人员和极端维权人员的心理状态,客观准确研判农民政治心态发展趋势和维权最新状况。信访部门要完善针对潜在信访人群的预防机制,以社会矛盾和农民心态冲突为主线,会同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志愿者队伍、基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实现信访工作的联动整合。从而,针对农民政治心态偏差加以及时有效调适,促使农民维权行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农民维权与政府维稳的信息建设,实行标本兼治,夯实维护稳定的社会基础。一方面,要加强情报信息系统建设。更新完善维稳信息平台,健全维稳信息台帐,坚持常态化排查调处农村不稳定因素并及时看护维稳网络信息平台;着力强化情报信息意识,健全维稳信息报送机制。完善专群结合的情报信息网络,建立党委、政府牵头,公安、国安、防邪为主体,宣传、统战、民宗、武警、军队和其他部门相结合的多位一体的情报信息工作体系,实现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的协作与资源共享。特别是加强涉稳突出问题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涉稳突出问题及时报告、化解。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稳定监测预警机制。坚持定期召开农村维稳形势分析研判会,及时分析研判维稳形势;定期展开社情民意调查,及时掌握各种社情民意;同时,强化对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管理,建立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以应对涉稳负面舆论,加强舆情监控,封堵、删除有害信息,密切关注各种农民上访苗头和网络群体性事件趋势,确保不发生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的大规模群体性聚集事件。

总之,农民仍是中国社会结构的基础。农民的权益诉求和农民的政治心态,根本上影响着农村乃至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此,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和有效回应、正确引导和及时调适。然而,“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这件事需要花几代人的时间。”培育和塑造农民正确的政治心态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件永无止境的事业,需要长期关注和不懈努力。

作者系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院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学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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