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程朋飞等:明清时期乡村社会治理的空间机制

[ 作者:程朋飞 刘云刚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25 录入:王惠敏 ]

——基于领域性视角

摘要】从地理学视角看,乡村治理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乡村空间权属和空间权力的配置,即领域化和再领域化。本文从当代乡村治理的问题出发,运用领域理论分析明清时期乡村治理中的空间-社会关系及其领域化机制。研究表明:县级政府构建的行政领域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的治理,乡绅主导构建的社会领域基于乡村特征划定边界和提供公共物品并部分替代了行政领域,其具体领域化机制为家族-宗族-乡族三级治理体系。本文认为明清时期乡村治理存在多元领域,行政领域与社会领域通过有效的协调机制相互补充使乡村治理更有效。乡村治理应注重对当地社会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培育,同时增强行政领域治理的有效性及其与其他领域的协调能力。

关键词】领域性;乡村社会;空间治理;乡绅;明清时期

1、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深入,乡村治理和发展转型的课题也日益突出。一方面,城市本位的发展使得乡村破碎化、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滞后;另一方面,乡村流动性的增强也使得空心化问题日益严重,造成土地资源使用不集约,村民对乡村地域的认同感减弱,原有的社会关系和习俗逐渐疏离和瓦解。在取消农业税后,乡村也面临组织涣散和作用弱化等问题,地方不良势力参与乡村事务中,出现了乡村治理的内卷化问题。当前的乡村治理主要由乡镇基层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共同完成,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乡村治理更多以行政手段为主,地方政府大多沿用城市管理的思路去管理乡村,比如编制乡村规划等,而忽略了乡村独有的包括地缘、血缘关系等特点的作用,乡村原有社会关系在此背景下迅速消解,使得乡村治理陷入依赖行政却又厌恶行政的两难境地。如何弱化乡村治理中行政过度介入的弊端,重构乡村治理的社会主体,使乡村发展走向内生与自主发展的道路,是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

追本溯源,传统中国非常重视乡村社会的治理,尤其是明清时期,乡村结构存在多主体,治理中存在双轨体制,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作用,曾出现过一段值得学习的辉煌时期。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唐宋以前采用的乡官制,第二阶段是北宋中后期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从乡一级上升到县级单位,乡村管理人员的身份从官转为役采取职役制,听从衙门的调遣协助完成管理任务。这种职役制在明清时期逐渐发展成熟,表现在职役人员的任用体系日益完善,同时乡绅作为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作用日益突出。

当代中国的乡村很多方面延续了传统时期的特征,包括宗族组织、熟人社会等特点,当前乡村治理实行以村委会为代表的自治制度,与明清时期乡绅主导的自治组织具有类似的特点,而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和县级政府-乡绅-乡民的组织结构也非常相似。因此,探讨明清时期乡绅主导的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对现今的乡村治理具有显在的参考意义。从地理学视角看,乡村治理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乡村空间权属和空间权力的配置,即领域化和再领域化,因此可用领域理论来进行分析。以下,本文首先进行文献解读,就研究的理论背景和历史背景进行阐释,继而以领域理论为基础,探讨明清时期乡村治理中的空间-社会关系和领域化机制,着重就明清时期乡村治理中行政和社会力量的相互作用进行领域化解读,最后对现代乡村治理的启示意义进行讨论。

2、文献解读

2.1领域理论

Sack 1980年代提出了领域性概念(human territoriality),认为个人或群体通过对地理空间划界和对外宣称控制权,试图影响、改变或者控制其他群体、事件和关系的行为即为领域性,而作为载体的地理空间即是领域,它是一种“被赋予了权力的、具有社会属性的空间”,也是进行领域性活动的模具。“领域性是一种内在的、权力运用必不可少的手段,是一种通过控制地域影响资源或人口的空间策略”。领域是有限的权力空间资源,而领域性则是配置这种空间资源的工具。领域性构建了一个配置空间资源的等级体系,它可以高效的建立对人或资源差异控制的方法,通过划定边界改变控制者与被控制者的关系。

领域包括三种要素,即物理性要素如土地、功能性要素如控制的空间和象征性要素如社会认同等。由于领域的人文景观和社会空间等具有随时空演变的特性,因此领域的构建是一个持续性的领域化过程,行为主体需要通过持续地修改空间内容和形式来维持,这一过程伴随着一系列领域性策略和非领域性行为。根据领域化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领域可细分为“物理领域”和“象征领域”,前者通过警察驱逐等物理手段宣称领域性,后者则通过法律条例等抽象语义宣称领域性。根据控制主体的性质及其权力的来源不同,领域可分为行政领域、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行政领域由政府通过行政力量来塑造空间的权力属性,市场领域主要指由市场力量通过资本的空间生产行为对空间进行权力赋值,社会领域主要是指由社会力量通过自下而上的行动实现群体自治(如图1)。

QQ截图20171225192849.jpg

通过行为主体领域化空间,使空间具有权力关系而转变为领域,各主体对这种有限的权力资源争夺的过程称为领域政治。具体而言,当领域主体的领域化行为与所治理的地理空间不匹配时,领域难以对受治理的群体实施持续的公共影响,一些不好的领域性将产生,如行政内卷化等。而其他的行为主体也会通过再领域化或去领域化等自下而上的行为来进行领域的重构和空间的整合。其中去领域化主要是指受治理的群体拒绝或破坏领域附属的权力关系,如离开领域或脱离控制关系的行为过程;再领域化则指受治理群体重构现有领域,从而修改空间的权力结构的行为过程。从而,在一定的空间尺度上,可能出现不同类型领域随着社会进程而交替主导空间治理的现象。

2.2明清时期的乡村治理

在对明清时期乡治制度的研究方面,形成了两种观点,即乡村自治和双轨体制。前者认为乡村地区主要是在乡绅等地方权威组织实施自治管理,后者则认为存在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轨政治对乡村社会进行共同管理。费孝通认为是存在双轨体制,地方社会中乡绅主导的地方组织与县衙官员代表的皇权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乡村社会。沈延生通过讨论中国古代乡治中行政与自治的复杂关系,认为古代乡治在职役制阶段特别是明清时期出现自治化倾向,近代在南方出现了“绅权自治”的雏形。张研通过讨论清代县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形态、类型和性质以及国家权力和基层社会固有权力的相互作用,认为最终基层社会确立了以乡绅为主体的治理体系。但不论持何种观点的学者都承认县级政府和乡绅在乡村治理中都承担一定职责和角色。

明清时期的乡绅主要是指两类人:一是丁忧、致仕、卸任甚至坐废的回乡官员,以及现任官员在乡的亲戚子弟;二是府州县学的生员、国子监的监生、乡试及第的举人以及会试及第的进士中少数未任官者。乡绅既是众民之首,同时进入乡绅阶层需要文化资源的积累,并得到皇权的认可,其本身在许多方面享有类似官员的特权,与在任的官员联系紧密。明清乡绅阶层的人数较少,及至晚清乡绅约100万,连同官员及其家属大约占当时人口的1.3%。同时乡绅在维护文化权力时与国家意愿相一致,并促进了乡村的良好秩序。因而乡绅在乡村治理中既是皇权的维护者,也是乡村在皇权统治下的屏障,最终与统治阶层达到高度的默契实现乡村的稳定秩序(如图2)。

QQ截图20171225192911.jpg

已有对于明清乡村治理的研究多是从历史学、社会学视角探讨其体制和社会关系,但尚未涉及其空间权力关系的讨论,而这正是本文的切入点。本文从领域视角出发,探讨明清时期乡村治理中的空间领域化途径,透视其中的空间权力演变特征,主要运用文献研究等质性方法,阐释明清时期乡村空间治理的运作机制和借鉴意义。

3、明清时期乡村社会的领域特征

3.1明清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

自唐宋以来,豪族阀门在战争和统治阶层的打压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乡村社会人口结构也随之发生改变,出现了县级政府-乡绅阶层-乡民的结构。明清时期,在被称为“熟人社会”的乡土社会中,基于地缘和血缘等重要因素的作用,乡绅依靠对文化资源的掌握、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具有权威性,“作为在纵向联合官民上下两级社会结构,横向联结基层社会的主干与实体”,因此县级政府为了实现权力的渗透进行空间治理,一方面借助乡绅的力量进行行政领域化,另一方面也在抑制地方主体的社会再领域化;而乡绅一方面需要通过统治阶层获得特权实现去领域化和获得官吏人员的身份认同,另一方面也在取得乡民的身份认同强化其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从而成为参与乡村治理的地方主体。农业社会维持乡村的稳定和繁荣意义重大,以乡村空间为载体,县级政府、乡绅阶层和乡民彼此相互影响,通过不同空间行为进行空间权力的争夺和博弈(如图3)。

QQ截图20171225192926.jpg

3.2明清乡村社会治理的领域特征

乡土社会作为一个有界空间,当参与治理的主体通过各种措施增强对空间的控制时,乡土社会的领域性便开始显现。这种领域空间作为重要的权力空间,常常被统治者的代理和地方权威为了自身利用而从他人手中抽离出来。乡绅作为乡村社会的精英群体和权力主体,为了获得资源再分配的权力,通过一系列领域化行为来提高乡村治理空间的可进入性以及对空间资源和社会关系的掌控能力。高度集权的统治阶层也必然关注乡村领域的资源调配能力以及国家权力的渗透程度,以实现绝对的中央集权。

明清时期在乡村空间转化为具有权力属性的领域过程中,主要形成行政领域和社会领域两种类型,市场领域尚处于萌芽状态。行政领域区划单元在空间上与乡村格局并不匹配,以致出现乡村地域的行政性分割(如图4),以乡绅为主体的乡村社会固有权力体系主要基于自然社区单元构建社会领域,但最终使行政区划单元最终与自然单元相适应。

QQ截图20171225192948.jpg

4、明清乡村社会治理的领域性分析

4.1明清乡村社会空间中的行政领域

明清时期中央高度集权,国家领域通过行政区划和垂直官僚体系建构空间权力体系,县域空间是直接治理乡村的基层领域模具。县级政府作为乡村治理的行政主体,权力来源可从两方面分析,首先是象征性的领域权力,即皇权授予的行政权力和文化权力;其次是物理性的领域权力,包括国家军队以及地方衙役等暴力部门、严酷的法律等带来的强制力。相对应的行政领域化主要通过一些行政区划的法律条例如里甲制、保甲制等以及文化权力和等级身份观念的固化,使得被治理的乡民将关注从控制者和被管控者之间的关系上转向领域本身,使关系客观化。这种抽象语义和物理机构带来的空间权力通过实际的行政领域来运作,完成对乡村的社会关系和空间结构的重构,将不熟悉的空间和社会转变为层级式的行政空间和行政关系,实现了自上而下的领域化。

通过行政区划构建乡村空间资源配置等级结构是重要的领域性策略,明代在州县以下,实际存在两种基层组织的层级序列,一种是“县-都-图”,另一种是“县-乡(都)-村”。清代乡村行政区划部分沿袭了明代的建制,在县以下设置有乡、都、保、庄等多级行政区。总体而言,里甲与保甲是明清时期主要的基层行政单元,是行政主体对乡村空间直接治理的空间载体,其地位与当前的行政村相对应,在此基础上形成多层级行政领域构建空间治理体系,同时选取基层职役人员构建行政代理关系,重构社会治理体系,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的基层渗透和乡村资源的掌控。

4.1.1里甲制

明初实行老人制和里甲制,里甲制采用的十进制的编户方式,这种标准化的空间划分和社会关系组织方式有利于行政领域的构建与管理,具体以十年为一个周期,一百一十户编为一里,其中人丁多的十户推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如图5)。十名里长轮流应征差事,管摄一里区域内各种事宜,主要职责包括催办钱粮等税赋,协助县级政府处理公事,也负责地方治安和进行封建纲常礼教、法制教育。里甲制实际上是将原有乡村空间重构,通过划定里甲边界,颁布条例制度增强领域单元边界的空间限制性,通过划定边界将乡民活动限制在里甲单元内,并且重构其社会关系,以乡人治乡人。同时确定规则和制定奖惩措施,从而完成空间的行政治理。

4.1.2保甲制

明中后期,由于里甲制对乡民日常生活进行的严格领域控制,实际上并不符合传统乡村的社会特征,加上制度性缺陷和天灾造成严重土地兼并,农户被迫大量逃亡,乡村空间结构和需求发生变化,县政因而采取了新的领域性策略。这一时期以治安为主的保甲制开始推行,其组织结构与里甲相似,“分为牌、甲、保三个层次,采用十进制,即十牌一甲,十甲一保。保甲的编设,有时以户为单位,即平常最通行的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如图6)。清朝延续了这种治理方式,以保甲为单元推进行政领域化。自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摊丁入地以后,由于实行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对乡民的生活空间控制不再受到国家重视,里甲制逐渐废弛,保甲成为乡里社会的主要行政制度。

QQ截图20171225193011.jpg

4.1.3行政领域的不足及其向社会领域的过渡

从乡村角度而言,里甲和保甲制与自然社区存在空间不匹配,即学者所说的“反地域性”。“国家强有力的集权控制形成了大而脆弱的容器”,中国乡村地域辽阔,“蜂窝状”的基层社会结构使得皇权无暇对其进行绝对控制。由于回避制和任期较短,再加上地区差异性较大等特点导致县级官吏等外来治理主体很难对所管辖的区域有充分的了解,虽然初期可以凭借强制力推行行政领域化,重构权力关系,但难以直接提供持续性的公共影响,从而难以实现有效而全面的空间治理。里甲构建的基层行政领域滞后于乡村变化,在明中后期已经不符合乡村空间特征,基于当时乡村治安联防的迫切需求,开始了以保甲制为基础的新一轮行政领域化,重新建构行政领域。保甲制已不似里甲制那样强制,空间上多根据乡村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此同时,税赋、治安、教化等行政职能和社会事务也更多需要乡绅协助办理。从明初到清末,呈现出行政领域的强制控制趋向减弱的趋势,而乡绅主导的社会力量则承担越来越多的职责,社会领域的空间权力逐步增强,及至清后期保甲与乡绅主持的团练结合,社会领域的空间权力达到最大化。

4.2明清乡村社会空间中的社会领域

社会领域是由社会力量构建的权力空间,具有自组织管理的特征。明清时期的乡绅权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接近统治阶层获得的权力(皇权),二是由其文化优越性所带来的权利(语权)。乡绅阶层主导着地方社会的话语权,他们一方面通过与行政主体的紧密联系影响行政领域化的进程,另一方面通过对地方习俗和社会事务的掌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乡村领域中弥补行政领域的不足。以乡绅为主体构建的社会领域是明清时期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特点,其领域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4.2.1控制职役人员

作为传统乡村社会文化精英群体,乡绅在身份上有着与官员类似的特权,使其免于与普通乡民一同编制。一般职役人员的任选需要乡里具有威望的人推荐,从而乡绅控制职役人员的选取,因此职役人员需要同时接受县级政府和乡绅的命令。在清朝后期,由于统治阶层的实际控制力的减弱和战乱动荡,团练开始兴起,这种与保甲互为里表但由乡绅实际控制的乡村组织代表着绅权的主体作用开始正当化。因而乡绅进一步弱化了行政领域对乡村空间的掌控程度,同时强化了其本身去领域化的能力和对乡村空间的控制。

4.2.2主导土地配置

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力是主体宣称领域性的重要方式,明清时期的土地所有制为土地私有,乡绅作为地方社会的精英,一般与宗族都有密切联系,通过自由的市场交易,这些土地多数流向有经济实力的乡绅手中。乡绅地主通过土地所有权的掌握,在经济上与一些乡民具有雇佣关系,也有乡民为逃脱繁重的税赋而依附于乡绅地主等,使乡绅在社会关系上具有主导性。另一方面,乡绅通过将土地的一部分收益转为义田、义仓,从而参与社会事务,使乡绅不仅在经济上具有控制能力,在社会事务上也具有了主导权力。

4.2.3重构治理领域

乡绅不仅通过干预职役人员选取来增强空间权力,同时通过地方组织如官民共建的地缘性基层组织来强化空间掌控能力,主要包括乡约、社学、社仓等。乡约最早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组织,主要兴教化和劝喻扬善惩恶,后到明清时期由统治者全国性推广,由地方乡绅主持。乡约虽然参照了当地乡村社会风俗、习惯和旧例,但依然带有明显的乡绅阶层的认识观和价值观的烙印,并逐渐内化成为指导乡民日常行为的准则和标尺,并直接影响到了传统乡规民约的价值取向。乡绅一方面通过推行乡约,施行教化,模糊化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稳固权力来源;另一方面,通过推行教化巩固其在地方日常生活中的社会权威。

乡约旨在进行通过强化意识形态上的认同来推动领域化,与社学、保甲和社仓相辅相成,同时都交由地方乡绅负责安排其具体的空间内容。社学是官府提倡的地方教育机构,以里社为组织单位,与行政领域单元的边界相一致,但社学的运营主要是由地方的乡绅宗族进行学田捐赠来维持,因而乡绅通过划定明确的边界控制和影响社学的配置。社仓起于隋唐,是通过组织民间自行储粮以备荒年的举措。最初由官员负责管理,后也交由地方乡绅负责管理,农户在这一事项上的领域归属也由乡绅分配。乡约、社学、社仓成为乡绅整合社区、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手段,通过制定各种规范和规则和奖惩制度来制定使用空间的禁令,将农户配置到不同的领域空间。通过制定特定领域的社会和文化实践的规则和内容,对乡民进行规训,进而实现再领域化。从农户的角度,其自身对于各项公共物品的获取也有明确的领域边界认知,对其自身的空间归属和对乡绅的权力认同也比较清晰,从而能够实现有效的治理。

5、明清时期乡村社会的领域化机制

乡绅主导的社会力量通过再领域化构建了以自然社区为基础的社会领域,用以维护乡村实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是传统乡村治理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

具体而言,明清时期的乡村社会空间领域化主要基于家族-宗族-乡族的三级治理体系展开。尤其在山西以及南方地区,聚族而居的情况比较普遍,以祠堂为象征的宗族是乡村主要的社会力量,由担任族长的乡绅主导。由宗族主导的地方社会领域,其边界即属于同一宗族成员的聚居地和所有土地的边界,通常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进行自组织管理。这种社会领域内部通过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建立紧密联系,由宗祠带来的文化控制和族田带来的经济基础建构领域认同。基于公共事务办理的需要,宗族在地缘性基础上联合形成乡族,通常县域内包含若干乡族,从而最终完成整个区域的空间整合和再领域化。

5.1宗祠:文化权利与身份认同

宗祠是宗族进行祭祖等活动的场所,在整个宗族聚落中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如图7)。宗族的对外活动通常在宗祠中进行,由族长主持。祠堂同时又是宗族权力机构或管理机构,是处理族中事务、举办教化活动、执行族规的场所,俨然如官府之衙门。通过对宗祠不同空间进行功能区划,在严格的宗法制下,宗祠各个功能区对族众具有不同的约束力,而族长对整个宗祠空间具有控制力,通过控制不同空间的可进入性和强化不同空间对族人的约束力进而塑造自身的权威和空间权力。总体而言,族长通过制定族规来规范族人行为、强化宗族意识、维护宗族秩序,通过在宗祠中执行族规对全族人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凝聚力和认同感给予族长权力参与乡村地区空间权力的竞争。

QQ截图20171225193030.jpg

5.2族田:经济基础与公共物品供给

族田,又称义田。置办义田是宗族延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项活动的经济基础,“为家族置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之人”,在明清时期义田发展壮大。宗族兴办的许多事项都是在族田支持下完成,族田的租金收入用于支付社区仪式、津贴教育、生活、灾害救济、残老补助甚至婚丧费用。族田赋予宗族经济能力,主持其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在此过程中赋予宗族权力配置公共物品。族田使宗族组织特别是作为族长的乡绅具有经济能力管理社区事务,这种经济实力也使得其获得社区内乡民的认同。

5.3家族-宗族-乡族三级治理体系

由乡绅主导的宗族是一种自组织的团体,由一个个家庭组成。在家族中以家庭伦理原则进行自我治理,由家族组成的宗族则由乡绅担任的族长借助宗祠和族田获得社区的治理权。宗族所治理的空间范围主要基于血缘关系和共同需要,形成以所有土地为边界社会领域单元。出于乡绅自身的文化素养和精神追求,宗族所主持的社会公益事务也会惠及乡里,而这些社区单元之间的一些公共事务的处理如水利工程、社区防御等事务单个宗族难以完成,因此需要在更大的空间尺度上进行责任分配和管理,基于此种需要使得具有地缘关系的宗族社区单元联合在一起,在家族、宗族的基础上开始出现乡族。乡族是地方各家族、宗族为实现共同利益和目的而形成的联合组织。乡族是以宗族领域组合而成的一种共治领域,这种由地方社会力量构建的社会领域具有一种嵌套型的结构,根据社会事务的具体情况分配到不同的尺度进行办理,跨边界如乡一级的事务由乡绅等代表宗族通过协商进行解决。这种公共事务的办理与乡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使得其治理范围内的人产生社区认同感,乡民对于自己属于哪一领域都有清晰的认识。由此形成的空间认同既给予乡绅等社会权威以空间权力,同时也形成具有边界的治理领域。三级治理体制使得乡村的各项事宜在不同尺度得到有效的管理,增强了空间的稳定性和持续的公共影响。

6、讨论与借鉴

传统乡村作为一个有界空间,当行政力量、文化权力等作用于其上时,空间内的事务和关系被影响和塑造,规则被制定,奖惩措施也会随之呈现,乡村的治理伴随着展开。不同主体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宣称乡村的领域性,掌握空间权力。因而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多元类型的领域,也存在因具体治理事项不同划定了不同边界而形成的乡村地域马赛克状的领域景观。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行政领域由于体制上的缺陷以及对乡村地域的不熟悉而存在各种问题,对行政制度的调整更多的是一种被动的适应,同时也难以满足乡村的实际需求,从里甲制的机械化行政区划到保甲制的灵活性调整表明了行政领域在寻求增强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和权力渗透过程中,对乡村社会主体的适应和妥协。乡绅等地方社会主体以自然社区为基础,借助其自身的权威和经济能力,通过自下而上的机制构建社会领域,因为契合了乡村地区的社会特征,社会领域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划分的领域边界更容易获得乡民的认同,有效的补充了公共物品供给的短缺,在此过程中行政领域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由于县府官员与乡绅在身份特权和文化权利上具有同源性和相似性,因而可以借助职役人员及主体间的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得社会领域和行政领域能够相互补充完成乡村治理,这一点对于当代的乡村治理同样具有启示意义。根据本文研究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推动乡村治理的多元领域主体构建,注重对服务地方的社会领域和市场领域的培育。明清时期,文化权力是地方乡绅等行为主体参与治理的重要基础,以乡绅为主导的社会力量构建社会领域,与行政主体共同实现地方共治。当下如何培育本土社会力量,如吸引高端人口回流、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等以形成地方社会主体,应是下一步乡村治理亟需考虑的课题。同时,如何引进市场力量,如将市场机制引入农村土地招拍挂,如何引入其他社会主体,如公益组织对留守儿童、公益律师为村民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等也十分重要,将有助于推动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有效推进乡村领域的共治。

二是增强行政领域的有效性及其与其它领域的协调。首先是增强乡镇的空间整合能力以及公共物品的供给能力。由于大量的人口流动带来的农村人口流失,使得乡村的公共物品供给存在供给不足或使用不足的问题。乡镇作为乡村地区要素的集散地,部分地区目前还保留着赶集的传统,可为远离县城的村落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场所。同时作为基层行政部门的所在地,当下可通过建设乡镇和中心村,强化对周边乡村的整合能力,提高在文化事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供给和辐射能力,以满足周边人口流出村落的实际需求,同时也避免前面的问题。其次是要加强乡村规划对乡村建设发展的实际指导作用。目前的乡村规划编制实际上是按照城市规划的套路进行,未考虑到乡村实际的社会特征,并未与乡村社会领域的主体发展联系。因此,在实际的乡村规划编制中,应该以村民的实际需求出发,通过规划培育乡村社会精英参与社会治理,制定规则和措施引导社会领域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以解决乡村发展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作者简介:程朋飞,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硕士研究生;刘云刚,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城市与区域规划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人文地理》2017年第1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