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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莲等:试论当代乡村家庭伦理制度化建设

[ 作者:张翠莲 李桂梅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11 录入:王惠敏 ]

摘要:伦理制度化是一种社会伦理上升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地位的必然选择,它是建构并维护新型伦理关系的重要手段。当前传统乡村家庭伦理的运行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已开始解体,伦理的权威地位遭受挑战,家庭伦理面临失守危险,而现实又亟需确立新的家庭伦理规则。伦理制度化就成了新的时代背景下重塑乡村家庭伦理的必由之路。当代乡村家庭伦理制度化的主要实施途径是制定符合现代家庭伦理精神的婚姻家庭制度,完善乡村家庭伦理规范的制度体系,培育乡村自治组织团体。

关键词:乡村家庭伦理;制度化建设;实践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家庭也正经历前所未有之变迁,传统乡村家庭伦理及其植根的生态系统在变迁逐步解体。在物质化、功利化和个体化的现代浪潮中,乡村社会迫切需要现代乡村家庭伦理发挥积极的引导、规范、提升和涵育的作用,促进治理转型。而现代乡村家庭伦理要在特定的时空场域中根繁叶茂,需要重植乡村的伦理生态系统,因而汲取传统伦理制度化的经验,借助于现代制度的运作模式,构建现代乡村家庭伦理的实施体系和组织体系就成为当前家庭伦理建设理论上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家庭伦理制度化的内涵及历史借鉴

(一)制度与制度化

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对制度的认识把握将有所不同。目前,关于制度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第一,制度被认为是思想习惯、行为方式,以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为代表,他认为制度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一般的思想习惯;第二,制度是集体控制个体的行动以及组织和机构,以旧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为代表;第三,将制度界定为约束行动的规范体系或者规则体系,以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为代表,他认为制度应是任何一个圈子里的行为规则;第四,将制度理解为社会互动系统,以英国社会理论家吉登斯为代表,他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互动系统,它能长时间延续并能在空间上进行人员配置。[1]我国绝大多数学者普遍认可第三种观点,即将制度视为行动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体系,而笔者认为,将制度视为规范体系注重制度的规范性,强制性,而忽略制度的组织性,即制度是一种组织的制度,而组织性才是制度促进行为习惯形成的关键因素。所以亨廷顿强调制度是实现政治共同体有规律的、稳定的和持久的聚合的必要手段。他认为一个复杂的政治共同体包括三个方面:道德和谐、互利互惠和反映道德和谐、互利互惠的政治机构。政治机构不仅包容和反映道德和谐和互惠互利,而且要赋予共同目的之新意,并在不同利益的人和集团之间建立联接。实现政治机构此种功能的就是制度,“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2]由此可见,制度作为一种行为模式包涵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一定程度上的价值诉求和利益诉求。任何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都蕴含一定的价值要求和利益诉求,这些诉求是制度合法、合理的基本根据。第二,符合一定价值和利益诉求的行为规范。制度正是通过这种明确的行为规范,维护共同体的秩序。第三,组织、机构和程序的运作。体现一定价值和利益诉求的组织机构依据相应的程序使社会活动有序运作,实现道德和谐和互惠互利。

关于制度化,有学者认为制度化是个人、团体的行为从不稳定、无序、非结构状态发展到稳定、有序、有结构状态的过程。[3]也有学者认为制度化是人们将某种行为模式、行为规范内化和习惯化,从而当他们以某种社会角色出现时自觉不自觉地、必然地按这种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行事的现象。制度化是一种社会结构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过程。[4] 从现有概念看,对制度化的定义着重于制度化的过程和结果,而笔者认为所谓制度化就是按照制度的内涵、要求、特性和运作模式,驱动行为发展的态势,朝着预定行为目的发展的实施体系和组织体系,其目的是培育组织和程序的稳定性和价值观。根据制度具有的内涵,制度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蕴含某种价值精神的制度设置;二是体现一定价值精神的行为规范制度;三是按照一定价值精神有序运行的组织和机构。

(二)伦理、伦理制度化和家庭伦理制度化

“伦”在传统文化中有类、辈的含义,是基于人的血缘、姻缘和地缘等而形成的身份关系,而“理” 就是蕴含于“伦”之中的质地和规则,是“伦”应具的规则或者质地,伦理合起来就是基于人的身份关系而应遵守的行为规则。由于人伦伴随出生而来,是一种天然而又客观的身份关系,这种关系经由“人”的形而上论证,成为“人”建构自身的本质要素,因而“伦”具有更根本和更权威的意义,由“伦”而生的“理”则是维持“伦”的质的行动规范,两者共同建构起个体在不同伦际关系的进退规则和持守根据。而“理”如何在人的行为中得到更好地践行遵守,维护人伦秩序,传统社会通过礼法制度渗透到各种生活,天人关系、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朋友关系等等都是以礼法制度的方式体现出来。可见伦理在传统社会的治理中具有更根本的地位,具体的一些礼法制度可能随着时代变换有所不同,但是伦理的基本规则万世不易,这就保障封建等级秩序不会因为时代变换有所改变。

什么是伦理制度化,从现有资料看,较为流行的观点是把伦理原则和要求转变为制度,通过制度的强制性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也有观点将伦理制度化与制度伦理联系起来把握,认为伦理制度化是制度伦理的前提,制度伦理是伦理制度化的结果。[5]还有学者将伦理制度化视为制度伦理的一个方面。[6]笔者认为,上述对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的理解以及两者关系的把握存在不足之处。

制度伦理提出的依据是罗尔斯的观点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7],一系列制度、法律、法规、条例等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合理是制度伦理的价值主旨,其强调制度蕴含的公平正义准则,所以制度伦理是制度设置时应具有的伦理精神以及制度包含的伦理德性。从这方面说,制度伦理是伦理制度化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而伦理制度化的立足点是伦理,需要解决的是伦理问题,捍卫的是伦际的秩序,因而伦理制度化实质是将伦理的基本规则和要求蕴含于某些制度中,明示于某些规范制度中、贯穿于某些组织和团体的运作活动中,促使个体和组织能够按照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做出稳定行为选择的实施体系和组织体系。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设置蕴含伦理原则和要求的制度。通过相关制度的设置,对践行伦理要求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彰显政府或者组织对伦理的重视。二是将伦理原则上升为法律法规条例和自治团体的规范制度。利用法律法规和自治组织团体的明确行为规范,达到有效、普遍地行为约束的目的。三是组织和团体的有序运作。组织和团体是伦理秩序维护的组织、动员、服务、协调和规范的保障,不同层级的组织和团体将个体组织起来,为其创造活动环境,将个体行为纳入一定的规范程序之中,使得伦理秩序维持有组织基础。

家庭伦理制度化简单地说就是将家庭伦理的基本规则和要求蕴含于婚姻家庭有关制度中,明示于婚姻家庭的系列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中、贯穿于家庭有关的某些组织和团体的运作活动之中,促使个体和家庭能够按照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做出稳定行为选择的实施体系和组织体系。具体如下:第一,设置体现家庭伦理精神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维护婚姻家庭精神的有效手段,尤其在婚姻家庭变迁过程中,更是如此。家庭伦理精神只有通过婚姻家庭制度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和体现;第二,实现家庭伦理基本规范的法制化。家庭伦理基本规范法制化亦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对突破伦理底线和人际底线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约束规范,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和和合理要求;第三,完善和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团体,为家庭关系协调、规范、监督和激励提供组织保障。

(三)家庭伦理制度化的历史借鉴

我国传统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不仅是处理人伦关系的首要准则,也是社会管理的根本。经由伦理之间的等级义务关系组成一个秩序稳固的封闭国家,在这个亲疏界限逐步扩展的伦理圈内,彼此之间具有情感和义务的关联。 “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8],而维持情感和义务关联的基本途径就是伦理制度化。传统社会伦理制度化的主要途径如下:

1.家庭伦理是礼法制度设置的根据

王露璐指出“中国传统社会既以法维护‘纲常’之礼,从而在礼的目标下安顿了法的地位,又通过‘以礼入法’的形式安顿了礼的地位,从而形成了礼先法后、法具礼意、礼法融合的相互关系。”[9]这种礼法关系构成传统社会的礼法制度,它既是传统社会国家政权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也是乡野民间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礼法制度形成的根据以及所维护的内容就是五伦三纲。 “礼”是维护五伦三纲的行为规范,五伦三纲需要“礼”来完成,无“礼”则纲纪废弛。 “法”原指处罚,后演变为刑律制度。它也是以五伦三纲为根据、内容和目的。对此,瞿同祖指出“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10] “礼”“法”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不同作用,“礼者禁於将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后”[11]。二者共同维护长幼、尊卑、贵贱的等级伦理秩序。

2.族规家法和训诫是家庭伦理原则践行的直接保障

族规家法和训诫通常由家族中德高望重、辈分较高的人依据五伦三纲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儒家经典思想的诠释和人生社会经验的总结,制定出家族成员在尊卑、长幼、内外、婚礼、祭祀等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形成文字,代代流传,从而成为家族持续稳定的有效约束力量。族规家法通常表现为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一旦触犯就会受到严厉处罚。而家训则着力于对后世子孙为人处世、待人接物的期望和要求,体现为教育训导的力量。历代都有名人官宦为后世子孙留下处世箴言,如流传较广的《颜氏家训》、《温公家范》、《朱子家训》《曾国藩家训》等,这些家训因为内容丰富、情真意切、说理透彻、贯古通今、彼此之间相互印证而流传至今。家族成员因为长久浸润于族规家法和家训的习染之中,久习成性,从而成为封建家庭伦理传承的有力力量。

3.乡贤是家庭伦理社会教化的主导力量

乡贤是乡村社会有才能、有德行、有声望的贤达人士,他们享有清白令人景仰的家世,有一定丰厚的家产,拥有一般乡民不具有的功名身份、官位职衔和威望资历,借此特殊身份而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并在地方社会建设、风习教化、地方公务等方面发挥主导力量。乡贤在乡村社会之所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在于其本身具有的功名身份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在于乡贤在地方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垂范乡里,在地方公共事务中身体力行,并为地方百姓认可。作为地域性道德文化的传播者以及社会资源的掌控者,乡贤利用自身具有的优越话语权向乡民宣传儒家伦理道德思想,正如张兆成指出“儒家的伦理纲常以及不同时期的皇权思想、封建思想正是传统乡贤宣传其时代价值观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思想价值观的宣扬来实现对乡村秩序的软治理。……完全可以认为传统乡贤实际上充当着正统权威在乡村的代言人角色,是正式权威在地域性治理中的封建代理人。”[12]如宋代的《吕氏乡约》,就是吕氏兄弟按照儒家修身、齐家、治国的教导及“礼学”要求,将儒家经世致用思想运用于地方治理需要,维护地方秩序以实现太平盛世的政治抱负。正是由于乡贤在乡村中发挥引领、组织和示范的作用,使得乡村始终浸润于伦理等级秩序的影响。

不过,现代人们也要同时看到传统社会的伦理制度化具有双重的影响,一方面通过世代的因循沿袭维护了等级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国文明延续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铸就了民族的封闭、保守的文化心理,当制度僵化后,则成了束缚人格发展的巨大障碍。当前的伦理制度化需要认真汲取传统经验教训,挖掘发扬其合理部分,为当前伦理建设提供思想资源和实践借鉴。

二、 乡村家庭伦理制度化建设的依据

1.传统乡村家庭伦理生态解体

传统乡村家庭伦理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宗法血缘制为根据建构起来的族权父权至上的伦理体系。为了维护封建五伦三纲的人伦要求,封建统治者将之神圣化、权威化、政治化和制度化。一方面各级政府通过奖惩制度,比如刑律制度、褒奖制度、人才选拔制度,倾向性地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多样的礼仪制度,比如婚礼礼仪、丧葬礼仪、宫室礼仪、进退礼仪等,渗透于日常生活,形成风尚和习俗。但是随着封建专制制度被推翻,乡村家族制度和礼教受到猛烈抨击,而新中国成立之后一系列新政策的实施,加快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解体,乡村家庭伦理维系运行的多重保障已经支离破碎。在物质化、功利化和个体化的乡村中,面临巨大生存压力的家庭和个体难以持守家庭伦理的应然规则。由此引发的不管是孝道衰落、孝道衰微、道德沦丧,还是恩往下流的伦理转向,都说明乡村家庭伦理亟需进行价值和规范的统一,以保障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中的一致。通过伦理制度化,可以明确家庭伦理价值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划定人们行为选择的道德底线,培育乡村家庭伦理生态,有效促进人们行为习惯的养成,增强新时期道德建设的实效性。

2.乡村家庭治理的现实需要

在传统乡村社会,家族是社会的基本组织,有自己的权力机构和族规家法约束规范家族成员,虽然家庭(族)之外,也会以兄弟姐妹相称,但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血缘之外的人无权干涉一个家族(庭)内部的事务,每个家族自成一体。但是随着乡村家族制度的衰落,失去家族庇护的分散小家庭(核心家庭)成为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既要承担家庭自身的生存和繁衍,还要承担养老和教育后代,为子孙创造更好发展条件的责任,既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也面临前所未有的精神压力和道德风险。乡村家庭的不堪重负极易带来家庭成员人格和个性的异常,并导致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近几年不断发生的农村家庭恶性案件,可以窥见一些端倪。虽然在现代的话语体系中,家庭被当做私人领域,有关家庭的伦理道德问题被视为私德,但是绝不能因此忽视乡村家庭的公共治理要求。毛寿龙指出,要实现秩序的升级,原始秩序也要实现其内在治理结构的变化,从传统封闭的家庭和家族发展到具有自由开放的权利结构的公共治理结构。[13]应星认为家庭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本杠杆。[14]作为治理对象,乡村家庭伦理的应然性规则自然会成为治理关注的重大问题,通过伦理制度化建设促进家庭和谐和家庭功能正常发挥就成了治理的主要目的之一。

3.乡村家庭成员权利观念增强

在传统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依靠天然的情感和彼此之间的伦理义务处理家庭人际关系,个体对其他家庭成员负有无条件的义务,这种以伦理本位处理人际关系的观念在封闭的乡村社会还有其存在的土壤,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渗透、个体意识的觉醒以及权利观念的增强,这种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无界限的义务要求,不仅失去认同的思想基础,而且在实践上也增加了践行持守的难度。乡村家庭伦理的一些要求和规范已经难以适应于时代发展的需要。费孝通先生指出“伦理观念本是一种维持社会结构的力量,它必需和生活事实相符合。”[15]因而随着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渐深入和完善,乡村家庭伦理只有顺应法治建设时代的要求,在内容上汲取法治的观念和精神,维持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平衡关系,在实践中借助于法治的体系制度,才能完成伦理的现代化过程,只有借助于制度化的建设才能更好发挥伦理对社会和人生的提升作用。

三、当代乡村家庭伦理制度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制定符合现代家庭伦理精神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伦理基本原则的体现,不同时代婚姻家庭伦理基本原则不同,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也不同。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在革命年代遭受猛烈抨击,1950年我国实行新的婚姻法制度,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个体自由婚恋组成婚姻家庭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1980年《婚姻法》修改之后,保护个体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倾向更加明显,尤其在涉及家庭成员财产的条款上更是引人关注,不断地修改调整,以期个人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维护。但是随着婚姻自由观念的普及,婚姻家庭制度注重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倾向是否已经背离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本质,需要进行深刻反思。

马克思认为“谁也没有被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 “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16]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马克思注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不是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认为从立法角度保护婚姻的伦理本质才是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如果立法者认为婚姻足以承受种种冲突而不致丧失其本质,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16]而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中,保护个人在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条款散布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中,但是维护婚姻家庭伦理实体地位的法律条款相对不足。正是由于在法律和现实中对个人权益的强调,在解决婚姻家庭矛盾时,婚姻中的个体各自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忽略维护婚姻家庭伦理实体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伦理规范的旁落。

因而乡村家庭伦理制度化建设,首先需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精神的制度体系,确保婚姻家庭伦理实体的地位,保障家庭正常功能的发挥。在传统社会中“家是中国乡村社会的核心,它不仅承载着生育的功能,而且还承载着经济、政治、社会、教育、娱乐等多项功能。”“离开家,中国社会便没有着落,中国人的伦理道德也无从谈起。”[14]孟宪范认为“支持家庭不仅应当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任务,还应当成为国家的政策。鉴于家庭对提高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贡献,在中国作为大国崛起的战略框架中,应当有支持家庭的位置。”[17]这些说明在婚姻家庭制度中对于家庭给予充分的保护,不仅有历史的依据,在现实中也有重大的关切。因而对家庭和婚姻给予充分的制度保障,是现代乡村家庭伦理建设的必然要求。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辅助制度体系。

当前乡村家庭伦理面临的问题,既有伦理转型时期多元价值带来的冲突,也与乡村家庭变迁以及面临的压力有关,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完善辅助性的制度体系,缓解乡村家庭面临的伦理冲突以及转型压力,保障伦理规范得到有效践行。

第一,健全乡村养老制度。当前乡村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自主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一要完善乡村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金发放额度与家庭孝养行为结合起来,通过物质和荣誉的激励,促使养老保险金成为支撑家庭孝养伦理的经济力量。二要建立失能老人照料制度,设立失能老人家庭补贴制度,保障失能老年人得到较好照料,减轻家庭孝养中的各种压力;三要进行老年人技能培训,发挥农村老人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培养老人自主、独立的能力和基础,平衡因为代际观念不同造成的孝养期望差异。

第二,建立婚姻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婚姻家庭教育培训制度是保障乡村家庭伦理秩序得以维护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乡村家庭伦理的转型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伦理的动摇和规范的模糊,使得婚姻家庭领域新旧伦理观念和价值追求产生冲突,导致家庭矛盾激化。建立婚姻家庭教育培训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育培训引导乡民树立政治正确的现代婚姻家庭观念,形成较为统一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另一方面,通过教育培训教会乡民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技巧,熟悉自身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理性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和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明确做父母需要坚持的原则。为此,需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将婚姻家庭培训与婚姻登记制度结合起来。将婚姻家庭培训与婚姻登记制度结合起来,是解决现实婚姻家庭问题的需要,从维护婚姻家庭伦理的角度看,也非常有必要。第二,建立网络家庭教育平台。网络家庭教育平台可以提供便利、迅捷地教育服务,免费远距离为人们提供婚姻家庭教育培训的知识,帮助乡村父母弥补家庭教育不足。

(二)完善乡村家庭伦理规范的制度体系

1.完善现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对婚姻家庭伦理关系进行保护而设置的罪名主要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遗弃罪、重婚罪、虐待罪、破坏军婚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条款中对婚姻家庭中相应成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法律保障。这些法律制度为婚姻家庭伦理关系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在婚姻伦理中,由于强调婚姻家庭中个体权益的保护,忽略婚姻家庭的伦理实体,对婚外情、婚外恋、一夜情这样的行为,法律尺度较宽,不能有效维护婚姻家庭伦理实体的合法权益;在父子伦理方面,对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对儿童权益保护注重于惩罚较为严重的虐待、遗弃等行为,而忽视儿童成长需要的家庭环境维护的规范要求。这些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行加强和完善。

2.确立基于现代乡村家庭伦理基本规范的乡村公约

乡村公约虽然不是国家的法规条例,但是却是乡村居民行为规范的共识,违背它就是对乡村公序良俗的背离。当前乡村公约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行为规范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忽略家庭领域的伦理规范。家庭作为生活重要领域,其伦理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应该建立基于现代乡村家庭伦理基本规范的乡村公约,维护家庭天然的人伦情义。首先,弘扬传统优秀家庭伦理文化,培育和谐、文明、互助、互爱、崇德向善的家庭风气;其次,明确家庭伦理的底线道德。要求尽可能给予父母基本的生存保障,禁止让父母出现饥饿,冻馁、无家可归情况,即使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做到这些,也要寻求积极解决渠道,妥善安置;禁止对父母辱骂、嘲讽,伤害父母尊严;夫妻相互敬重,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美满的关系;禁止打骂虐待年幼子女,禁止对年幼子女不管不问,尽心尽责做好父母,言传身教,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育条件。

3.构建乡村多渠道的舆论监督体制

传统乡村社会具有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人违背纲常伦理通常会身败名裂,舆论监督发挥了较好的行为规范功能。现在乡村社会的舆论监督力量减弱,需要增强舆论监督力量。第一,营造乡村崇德向善的舆论氛围。群众受崇德向善社会风气的影响,就会自觉抵制那些违背人伦道德现象,婚姻家庭中的不道德现象就会减少。第二,构建乡村网络舆论平台。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舆论成为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可以弥补现实舆论平台的不足,也可以通过放大效应,引起人们对某些问题的高度关注。因而借助于网络舆论平台的优势,有利于宣传乡村家庭伦理规范践行的典型,谴责抨击婚姻家庭领域一些不良现象,增强民众的善恶是非观念。第三,加强地方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电视是乡村居民除了智能手机之外接触最多的媒体载体,地方主流媒体应该结合当地婚姻家庭伦理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舆论方向,形成文明和谐的家风。

(三)培育乡村自治组织团体

乡村家庭伦理制度化建设不仅需要国家正统力量的支持、保障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民间组织团体和队伍持续稳定的工作,保障主流伦理规范能够发挥引领社会风气的作用,需要做好下面的工作。

1.完善村委协调、组织和服务职能

加强和完善村委协调、组织和服务功能既是乡村治理转变的需要,也是村委自身的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村委对自身的功能定位模糊不清,导致村委变成配合乡镇工作的管理机构,村庄公共事务鲜有人问津。加强和完善村委协调、组织和服务职能就是要回归村委的根本职能,将村委打造成联通上下、畅达村民意见、进行村庄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服务的现代性基层组织机构。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规范村委的组织机构和功能,为村委各种活动的展开提供制度保障。第二,完善村委选举制度,选出具有现代管理意识、能力突出、愿意为村民服务的村委集体。第三,加强对村委的经费支持和培训。村委作为乡村社会治理的基层组织机构,具有双重的身份,村委活动开展好,对乡村社会治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加强经费支持和培训力度,促进村委的治理转变。

2.培育乡村自治组织群体

维护乡村家庭伦理秩序也需要组织的依托力量。有了组织,乡村家庭就有了依靠。当前,乡村应大力培育各种自治组织,帮助解决乡村家庭中的各种问题。第一,建立村委主导的自治组织。一是红白理事会,用以引导和规范婚丧活动,革除其中一些陈规陋习,树立节俭文明的婚丧风尚;二是养老理事会,动员组织乡村剩余劳动力,协助家庭解决留守老人生产生活和失能老人照料中的各种问题;三是调解理事会,帮助协调解决婚姻家庭邻里纷争。第二,充分发挥家族力量。利用家族力量一是弘扬优秀家训文化。家族及其文化仍然对人们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优秀的家训文化蕴含的人生智慧和道德精神仍然具有较强的时代价值。二是倡导家族公益。家族公益是在家族内部或者延伸到村庄的公益事业,比如捐资助学、助教、扶贫济寡等,通过家族公益的精神力量,辐射周围民众,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三是借助族规力量。族规家法具有较强的认同基础,借助族规家法,可以对家族成员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第三,培育新乡贤群体。《十三五规划纲要》在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中指出要培育新乡贤文化。新乡贤是相对于传统乡贤而言新时期乡村社会贤达的简称,和传统乡贤一样,是乡村社会建设、风化教习、秩序维护、公益开展、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培育新乡贤文化,需要庞大的新乡贤群体在乡村社会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并能以自己的影响力推动一个地方的社会发展与完善。

当代乡村家庭伦理制度化建设是传统乡村家庭伦理支撑体系解体之后,进行乡村家庭伦理建设的实践重构,在这种重构中,传统家庭伦理制度化是重构的资源,当代乡村家庭出现的问题以及现实的需要是重构的主要根据,婚姻家庭的相关制度和乡村社会存在的组织力量是重构的主要路径,由此形成当代乡村家庭伦理建设的基本遵循。 

作者简介:李桂梅,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道德与文明》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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