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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农村金融深化与农民组织化:建立以金融为核心的普惠合作体系

[ 作者:陈林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17 录入:王惠敏 ]

摘要: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思想概念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和启发性。但简单套用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一般理论来分析和解决中国农村金融问题,存在一些误区。片面推进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特别是简单增加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数量,并不能有效破解金融抑制。为此需要引入市场稀薄性的角度,区分农村金融的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

农村金融之鼓励“竞争”,乃是一种奢求。农村金融之缺乏“竞争”,也是一种假象,或者说倒果为因。依靠强化所谓“竞争”来改善“服务”,纵使果然有些效果,这种“服务”却是大量底层农民无福消受的。引入股份制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所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无力转变农村金融的状况(特别是其低端市场)。

农村金融中的信息与信用机制有其特殊的性质,因此在风险与控制机制上也有特殊的要求。需要借助农民组织化特别是合作化,促进农村金融深化,并在农村金融深化中有效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村金融理论的新发展,特别是“市场不完全竞争理论”,也非常重视借款人的组织化。而借款人组织化对于农村金融来说,就是农民组织化。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市场化不可偏废。

旨在关注底层的普惠金融体系,还需要一个有效载体即普惠合作体系,金融居于合作体系的核心地位。

关键词:金融深化 农民组织化 普惠金融体系 合作体系

1、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的一般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I•麦金农 (R. I. Mckinnon )和爱德华•S•肖( E. S. Shaw)提出了“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与“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ening)理论[①]。他们主要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样本,研究了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不仅在于资本稀缺,更重要的是资本利用效率低下,抑制了经济增长,而政府过度干预导致金融体系的抑制和非效率。

具体来讲,“金融抑制”是指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当局对各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流程和市场退出,按照法律和货币政策实施严格管理,通过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各金融机构设置及其资金运营的方式、方向、结构及空间布局。这一理论指出,如果政府过分干预金融市场,坚持实行管制的金融政策,不但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而且会使金融市场特别是国内资本市场发生扭曲,利率和汇率不足以反映资本的稀缺程度,从而发生“金融抑制”现象。

麦金农和肖进而论证了“金融深化”与储蓄、投资及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的正相关性,主张在金融领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对货币金融体系的过多管制,提高实际利率,让利率反映金融资产的供求状况和真实价格,从而沟通储蓄和投资,增加投资的总量和效率,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深化”一般表现为三个层次的动态发展:一是金融增长,即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二是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的不断优化;三是金融市场机制或市场秩序的逐步健全,金融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得到优化配置。

Pischke 、Adams、Donald (1987) [②]对于发展中国家农村借贷市场的实证研究,也支持金融抑制理论。其结论是:能够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仅占总体农户的极少部分。他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在政府推动下提高实际利率和实施金融自由化,最终实现由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转变,特别是应促使正规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户的资金支持。

Claudio G. Vega (2003)[③]论述了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经济主体的关系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即农村金融市场的深化,包括切实优化市场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政治环境,深化金融服务功能,扩大金融的总需求和总供给,改革发展中国家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改进各项法规制度,完成金融结构调整等。

总的来看,从麦金农和肖开始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把核心问题定位于利率的弹性和市场的准入。主要是强调放松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以使实际利率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自动趋于均衡水平,形成均衡的市场利率,从而提高储蓄和投资率,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思想概念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和启发性。但是简单套用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一般理论来分析和解决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特别是片面推进农村金融的市场化,容易陷入一些误区。这是因为农村金融有其特殊性。

2、农村金融抑制的根源:到底是缺乏竞争,还是缺乏合作 如前所述,经济和金融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现象,成为其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金融抑制”对于分析农村金融更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工具。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不仅是中西部农村,即便是在东部的欠发达农村,“金融抑制”现象十分严重,并且近些年来愈演愈烈。

如林毅夫(2003)[④]研究认为,这其中最显著的表现之一就是农村金融机构从机构设置、业务范围、贷款投向等方面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具体表现包括:一是从1997年开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二是1994年成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仅仅开展粮棉收购和贷款业务,未能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应有作用。三是多年来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被形容为农村金融中的“抽水机”(纵使近年来邮政储蓄银行筹备成立,但也很难比其他商业银行更贴近基层)。四是由于其自身问题以及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强行关闭清算。五是1998年以来,对于民间金融的防范和打压,导致众多曾经十分活跃的合会、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形式消失或转入地下。六是由于以上原因事实上形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的垄断地位。但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农信社陷入亏损,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曹力群,2001)[⑤]。虽然近几年来特别是2003年6月新一轮农信社改革以来,加大了对农信社的扶持力度,并且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周小川,2004)[⑥],此外还开始试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但是整个农村金融的形势和前途依然不容乐观。

其实,农村金融如同整个中国金融一样,一直受到严格的利率管制,还长期实行贷款指标控制。这应该是金融抑制的一个核心特征。此外,农村所能享受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稀少,而质量低劣,特别是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和贷款难同时存在。

与金融抑制相对应的概念,是金融深化。从国际到国内的理论与实践大都认为,为了破除金融抑制,需要促进金融深化;而要促进金融深化,主要依靠市场化即市场自由化;为了市场化,似乎又有赖于市场主体(往往默认是指供给主体即各类金融机构)在数量上的增加和竞争的强化。

例如一些学者认为,缺乏竞争,特别是市场竞争主体的缺位,是当前农村金融的根本症结所在。如章奇(2004)[⑦]指出,必须提倡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包括数量和品种),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林毅夫(2003)[⑧]也指出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提出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茅于轼(2004)[⑨]指出目前金融体制的最大问题是政府管制,而最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普遍放开,给地下金融以合法地位,让合理的地下金融转化为地上金融,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看,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和相互竞争,几乎成为解决当前农村金融问题的流行观点(何广平,1999;谢平,2001;马晓河、姜长云,2003)[⑩]。这个逻辑进一步简化为表现在政策导向上,就是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

但是,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果真在于缺乏他们所谓的“竞争”么?甚或就是缺少几家金融机构的问题么?恐怕不能对金融深化理论做如此简单的套用。

笔者并不否认农村市场化包括金融市场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坚持认为:对于农村金融来说,仅仅片面推进市场化还是远远不够的,甚至也不是第一位的。而要深入理解本人的这一命题,需要区分农村金融的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

2.1 农村金融市场的高端与低端

农村金融市场不是铁板一块,不是一个均质性的市场。在农村的辽阔区域和庞大人口中,有少部分已经较深程度地卷入工业化乃至城市化进程,甚至已经进入工商社会,这是我们所要指出的高端市场;就另外的大部分农村区域和人口而言,仍然处于低端市场,严格来说甚至是被金融市场边缘化的。

近几年来的农村金融政策导向,据说是为了促进市场的“竞争”,从而改善“服务”。可到底是谁跟谁竞争?又是谁为谁服务呢?当汇丰银行到湖北随州开设“村镇银行”[11](另外一些长期专注于城市的大银行也陆续在一些地方跟进),与此同时,农业银行甚至农村信用社正从广阔农村后撤网点,其他各大商业银行对于农村市场更是少有问津,一些人表示困惑,好像外资“学雷锋”、“建设新农村”来了。其实这并不矛盾。汇丰试图进入的,必然是当地农村的高端市场,特别是面向农村工商企业和少数专业大户,这个市场同样是内资银行特别是信用社的必争之地。至于内资银行、信用社正在退出的(或者从来不曾进入的),是农村低端市场,这个市场上是农村沉默的大多数。当然按照某些“专家”关于农村“有效”的贷款需求大都得到满足的理论,这些沉默的人们如果不是哑巴,那就是不存在。

很多讨论谈到人家孟加拉乡村银行,谈到小额贷款,大都是从其作为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一面来看,津津乐道于商业可持续,利率可自由浮动,等等。有些人从国外考察回来就主张放宽农村贷款利率限制(虽然这是不无道理的,也是势在必行的),甚至大力鼓吹“资本下乡”开办金融业务。似乎只要掀开盖头,一个商机无限的农村金融市场就跃然眼前了?

可是,如果农村现有的金融机构都难以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甚至纷纷撤出农村(特别是农村低端市场),又如何指望更多的金融机构真正进入和有效发挥作用呢?农村金融市场之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管理半径过长、管理成本过高,缺乏抵押资产,执行变现难等等问题,特别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是增加几家金融机构所能解决的。何况这些金融机构,无论是官办的金融机构,还是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于农村低端市场向来都是兴味索然呢。

2.2 农村金融市场的稀薄性:鼓励竞争是奢求,缺乏竞争是假象

农村金融之鼓励“竞争”,乃是一种奢求。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农村市场的“稀薄性”。如果按照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 Stiglitz)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市场稀薄(market thinness)是指市场的参与者极少而交易清淡的状况,或者是由于卖方过少,或者是由于买方稀少,或者是双方交易兴趣都不大所致。但斯蒂格利茨以及西方经济学探讨“市场稀薄”,主要是从信息不对称、及其造成的逆向淘汰、道德风险来谈的,而且也并不特意针对农村市场。因此本文只是借用了市场稀薄(market thinness)这一概念。

农村市场,这里说的是欠发达地区的低端市场,当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更由于农村居民地理分布偏散、收入水准偏低,农村市场较之于城市天然地更具有“稀薄性”。对于欠发达国家、欠发达地区,尤其如此。很多时候,农村市场天然具有某种“局部垄断”的性质。区别在于,究竟是由外在于农民的资本力量来“垄断”,还是由农民自主的合作组织来“垄断”。

林毅夫、刘遵义和罗小朋等(1998)[12]的研究也指出,与其他欠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村的商业化非正式信贷的交易较少发生,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是私人贷款者的地位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如前所述它们在多数情况下被视为非法;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农户而言则没有可资抵押的财产,最主要的是土地租约的转让还未得到官方认可。

李剑阁(2003)[13]认为,在中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的运行,这些地区的农民的资金需求只能靠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来解决。另一位学者张杰(2003)考证,“我国农户信贷需求历来遵循以下逻辑顺序: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与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求助高利贷。”[14]张杰认为,中国农民是“道义小农”,从事生存性与安全性的生产,而不是经营性的生产,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运行,资金需求只能依靠政策性金融机构解决。(但在笔者看来,上述讨论中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未必需要是国有银行,得到政策倾斜支持的合作金融可望更好地发挥作用)。

好比在城市街区,商业、金融网点林立,果然很符合某些学者的“竞争”偏好啊。但是在农村偏远地区,当地的有效需求可能连一个像样的网点都不足以维持,又如何增加更多网点,以利于促进“竞争”呢?因此,很多时候,农村市场天然具有某种“局部垄断”的性质。区别在于,究竟是由外在于农民的资本力量来“垄断”,还是由农民自主的合作组织来“垄断”。

农村金融之缺乏“竞争”,也是一种假象,或者说倒果为因。好比缺车少路,赛车运动更是无从谈起的。又好比农村如果没有公路,送汽车进去也只能当摆设。如果路况差,汽车也不愿意进来。政府首当考虑的,不是送车,而是修路。要修的首先不是高速公路,而是乡间小路。高速公路穿村而过,但是如果没有入户的乡间小路,农民也只能望车兴叹。乡间小路也好比一个人的毛细血管,维持着血液的微循环。缺乏这样有效的微循环机制,人体的细胞组织将会坏死,病人输血无补;农村的金融市场将会萎缩,穷人往往是告贷无门。

故而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农村金融抑制的根源,未必是缺乏竞争,而是另有深层原因。

农村金融的微循环机制如何建立呢?如果银行间的充分竞争都难以形成,则农民间的有效合作更为必要。这里是指合作制、合作组织意义上的合作。农民并非没有信用,而是农民的信用隐藏在乡土社会之中。现有的银行体系乃是基于城市工商社会建立的,对于农民的信用无法掌握。要充分发挥乃至放大农村和农民的信用,就必须降低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我们可以说,金融问题,要在金融之外去寻求解决。

3、农村金融中的信用与信息、风险与控制 农村金融如此重要,又何以成为问题?或者说,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在那里?或者说在金融意义上、金融的社会学意义上,农村与城市的区别何在?基于城市工商社会的金融体系为何不能自然而然地延伸和覆盖到农村?甚至从农村积累起来的金融资源也日益疏离农村?一言以蔽之,农村金融中的信息与信用机制有其特殊的性质,因此在风险与控制机制上也有特殊的要求。

到底农村和城市有什么区别?恐怕不能简单定义说,农村搞农业,城市搞工业。那么就要问:工业和农业有什么区别?恐怕也不能说,工业产品不可以吃,农业产品可以吃。因为农业也有东西是不能吃的,工业好多东西也是可以吃的。如果把农村和城市用穷和富,有文化、没文化来区分,也不合适。笔者觉得从社会学角度来讲,城市宏观上更集中,微观上更分散。宏观上更集中就是高楼大厦,几十万、几百万人口集聚,微观上更分散就是左邻右舍,上下楼层,隔壁街坊,往往谁也不认识谁,你不认识他,你不了解他,你不知道这个人的品行、信用怎么样。而在农村,宏观上是分散的,微观上很集中。宏观上看,一个村跟另外一个村,一个镇跟另外一个镇相距几里地、几十里地,微观上看,一个村里面,男女老少、左邻右舍,从小到大,是一个熟人社会,相互之间知根知底,是比较了解的。就是说,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的有效半径内信息比较对称,比较有信用基础,因而信用良好,但超过这个半径就未必那么可靠了。

费孝通在分析中国社会乡土文化时,就指出中国人非常重视社会关系,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巨大的社会网络之中,中国人行为也受网络中相对地位的影响。农村社区更是典型的熟人社会,血缘、地缘、业缘、姻缘关系相互交织重叠,彼此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较强,形成了一个社区网络。费孝通指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而“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所以“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 (费孝通,1985)[15]郑也夫(1993)认为:社会中一个信任系统越大,其中的成员间的信任感越弱化、越单一;一个信任系统越小,其成员间的信任感越强烈、越全面。[16][

正如费孝通先生数十年前指出的,“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1985,7页)。现代市场经济更多地是陌生人之间的匿名交易。把交易从熟人之间扩展到陌生人之间,交易机会才有可能大大增加,从而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匿名交易得以发展的基础也不同于人格化的交易或纵向交易,它需要建立在普遍主义信任的基础之上。

如果说农村乡土社会的信息和信用体系是“横向”的,城市工商社会的信息和信用体系则是“纵向”的。例如城里人办理贷款,银行了解这个人,了解这个企业,通过房产局、土地局、工商、税务查到资料,通过银行征信记录,甚至通过所在单位得到有关的工资单,这都是“纵向”的。基本上通过这几道纵向线索,大致能够把握。而对农民来说,这几个手段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农村金融中的风险控制,有必要另辟蹊径。

4、农民组织化特别是合作化,促进金融深化 农民并非没有信用,包括农村的中下层农民也有他们的信用。确切地说是现有的银行体系难以掌握农民的信用,无法掌握他们的相关信息,因为信息并不对称。要充分发挥乃至放大农村和农民的信用,就必须降低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现在金融体系改革思路越来越貌似现代化、国际化的东西,实际上主要只适合城市社会和工商社会,而且是大中城市、发达的工商社会。事实上,即便是在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分散的农村,乃至还有不那么商业化的城市区域,通过非正规金融、合作金融,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通过熟人关系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信用。

农村金融中的信用与信息问题、从而风险与控制问题,需要借助农民组织化特别是合作化加以解决,从而促进农村金融深化,并在农村金融深化中有效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村金融理论的新发展,特别是“市场不完全竞争理论”,也非常重视借款人的组织化。这也印证了我们统筹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深化和农民组织化的观点。

而借款人组织化(对于农村金融来说,就是农民组织化)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组织化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特征来看,值得注意的有互联信贷(Interlinked Loan)、团体信贷(Group Lending)、合会(轮转基金ROSCAs)、储蓄互助社(信用合作社Credit Union)等。其中,互联信贷由于将信贷活动与其他市场交易联系在一起,互相约束,降低了农户违约的动力,同时也确保放贷者稳定的货源。团体信贷采取成员之间“联保”的方式,将违约的可能性降低。合会以及储蓄互助社同样是在一个较为稳定的团体范围内运行的,成员间彼此了解,相互信任,信息比较对称,社会制裁和舆论的压力较能确保合约的实施。

农民组织化与农村市场化不可偏废。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最大瓶颈,仍然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的缺失。商业银行面对高度分散的弱小农户,难以产生竞争性的贷款市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与农民是两个利益主体,无法有效解决金融市场主体地位对称和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问题是提高农民主体金融组织化程度,由为农民服务到允许农民自我服务,由一家一户与外部市场进行交易转变为互助组织内部交易,通过互助组织与外部市场主体交易,如此才能改变农户交易的弱势地位。

无论传统上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还是新近成为热点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的运行逻辑和利益本位上继续打转,都不足以解决农村金融特别是农村中下层的金融问题。至于依靠强化所谓“竞争”来改善“服务”,纵使果然有些效果,这种“服务”却是大量底层农民无福消受的。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些现实中的试点产物,几乎无一例外地,都热衷与当地的工商企业以及农村中的富户、大户打成一片,其不过是在瓜分农村高端市场的利益罢了。虽然这在商业逻辑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与政策上的本来意图则是日益南辕北辙。

5、引入股份制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无力转变农村金融状况(特别是其低端市场)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句话似乎引起的关注还不多,却是《决定》最大的亮点之一,是重要的新意所在。

此前,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把金融合作(信用合作)排除在外的,这在立法过程中就引起了不少争议和遗憾。另外还有些人则望文生义,把信用合作等同于现有的“信用社”(信用社属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范畴,其实并非真正的合作制),这也造成了很多误解和困扰。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允许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市场,允许新设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子公司)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在四川、甘肃、吉林等6省(区)进行试点。2007年10月以后,银监会又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区)。

2006年银监会《意见》中所谓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后来被银监会定名为“资金互助社”,在一些地区开始试点。其实,所谓资金互助,就是信用合作。只是在中国部门分割的体制下,农口部门谈“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谈“互助”,各执一端罢了。农村合作组织,以及合作的综合、联合、整合,特别是金融合作在农村合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至于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子公司),此前与之类似的例子是所谓“小额贷款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5年5月开始在山西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进行试点,设立由民间资本全额出资、只贷不存、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小额贷款公司。此后沉寂了多时。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督会联合发出《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转制明确了条件,放宽了一些限制。随后,2008年7月,浙江省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出台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各县市大张旗鼓的试办小额贷款公司,一时之间,很多民营资本趋之若鹜。全国其他省市也开始积极推动。

但是显而易见,以“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出台的政策,几种所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设立和运营,跟真正的农民没有多大关系,而日益成为工商资本逐利金融的通道和工具。这一轮“改革”,总体指导思想看来还是在金融市场化的习惯导向下,片面倚重外来资本的力量。

2006年银监会《意见》中,所谓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子公司,要求有一家银行参与出资,除此之外与人民银行推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并无根本不同。我们这里统称其为“贷款公司”。这种“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其实相当于一个功能不全的村镇银行,莫如说是村镇银行的一个变种。只不过银监会审批村镇银行,人民银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各行其政罢了。我们以功能比较完整的“村镇银行”为例,来进行分析:

村镇银行,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如此看来,所谓村镇银行,其实就是一种股份制小型社区银行, 其基本的法律规定性在于“股份制”、“银行”,至于小型、社区这些特征乃是自身经营上的选择。因此不妨在统一的商业银行法上设置这样一个较低的银行“门槛”,根据银行的经营实力在经营区域上有所限制即可。

如同公司法不需要区分“城市公司法”、“农村公司法”或者“大公司法”、“小公司法”,“村镇银行”可以是管理或统计上一种权宜的分类,但是未必作为法律上的一种特殊主体。例如当年的“乡镇企业”,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概念,现在已经少有提起。

我国银行业包括股份制社区银行的市场准入有待放宽,如果能够在农村地区率先有所突破,固然不是一个坏消息。但是,有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是为了“促进农村的金融竞争”,隐含的意思似乎是说城市的金融竞争已经很充分了——难道就不需要类似的金融机构了?这是值得商榷的。竞争程度较高,并不意味着市场潜力就一定较小。例如温州等地,金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仍不断有外来银行新设网点试图分取市场一杯羹。投资者进入市场,应当自行评估和承担风险,又何必监管部门越俎代庖?以现有竞争程度较高为由限制城市金融的市场准入,客观上维护了现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利益,而且忽视了城市金融的巨大潜力。城市的小企业与乡村的小农,都是潜在的巨大市场。纵使城市金融竞争趋于饱和,反倒可能促进金融机构自发地向农村拓展业务,这应该是我们所乐见的。

再者,村镇银行如果“办垮了”,固然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和金融的稳定,但是“办好了”又将如何呢?按照股份制资本的逐利本性,自然会朝“做大做强”的方向发展,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区域,日益疏远农民特别是小农——如同我们在现有金融机构身上所看到的。这就是资本的逻辑。

更重要的是,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不仅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而且要尽可能使得金融服务环节的利润留在农村、留给农民。这就不是股份制所能保障的,而需要合作制来维护农民的利益。在农村加工、流通领域,由于较早开放,已经基本被大小工商资本所盘踞。农民在这些加工、流通领域似乎较为容易得到各种“服务”,但是服务环节的利润是被资本拿走了,农民大多只能求个温饱。这是一个重要教训。由于长期以来严格的金融管制,恰恰在农村造成了较大的金融真空,我们更应当鼓励农民合作组织优先进入这个真空地带,这是农村金融值得期待的新型主体。

尽管银监会后来也发布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但试点各省市纷纷热衷于兴办村镇银行。开展村镇银行试点的某个省份甚至表示,希望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村镇银行的发起人,而拒绝中小银行参与试点。但除国开行和建设银行外,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积极性最高的,大都是网点较少的地方性银行和信用社,如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等。甚至还出现了洋银行“趁虚而入”、也来“建设新农村”。至于银行以外的社会投资者,更是热衷村镇银行。

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有意规避风险,恐怕是一个重要原因。农村资金互助社点多面广,很难监管到位,怕出现风险承担责任。而村镇银行(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子公司)要么是由现有银行参股,要么是现有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参股银行能直接对其进行控制。从监管上讲,即使村镇银行出现问题,可由持股银行收购或重组,这就很大程度地激励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热衷于村镇银行。也有人不免怀疑,在审批和监管环节,村镇银行可以提供的寻租空间更大。

李昌平(2009)[17]更担心,片面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可能加速农村黑社会化的趋势。银监会《意见》中,给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权利是有限的,给私人村镇银行的权利是很充分的。农村现在的状况是弱势农民合作难,强势的私人资本办银行简单。如果不加区别的开放农村金融,结果必然是带黑社会性质的私人银行迅速发展,而农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被压制。李昌平(2009)进而认为,如果银监会《意见》使农村私人银行飞速发展,农民就会失去组织起来的最后一次机会。。

6、建立以金融为核心的普惠合作体系 本文提出“普惠合作体系”,部分地也是受到“普惠金融体系”的启发。

“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是联合国系统在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期间倡导的新概念。其宗旨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MDG),主张要为所有存在金融服务需求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普遍的金融服务,其中特别强调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的发展,并将其纳入整个金融体系(焦瑾璞,2009)[18]。联合国呼吁各国政府制定政策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促进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2009年,联合国和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共同开启了“构建中国普惠金融体系”项目,旨在为广大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价格低廉且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服务(贺斌,2009)[19]。

让所有人都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是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检验标准。由于大企业和富人已经较多拥有了金融服务的机会,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低端客户甚至是贫困人口提供机会,这主要就是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为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微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体系强调包容性,惠及所有人,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所忽视的农村地区、城乡贫困群体、微小型企业。

但是,特别是就小农社会而言,普惠金融体系的有效载体,需要一个普惠合作体系,金融居于其中的核心地位。

世界主要国家,包括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农业、农村、农民大都是按照合作制组织起来的。日本在20世纪的整整一百年时间内,更立法规定公司法人不得进入“三农”领域,将“三农”领域的所有盈余包括金融盈余留给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这是日本在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能够维持农村稳定的重要原因所在。

所不同者,在欧美国家,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程度较高,合作组织一般是按照专业设置的,农村信用社也通常是单独设置、自成体系的。而在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是典型的东亚小农社会,农业经营的规模既小、专业化程度又低,纯粹的专业合作组织是难以维持的,因此普遍建立了综合农协体系,涵盖了农业生产、加工、流通、金融等各个环节,小农受到全方位的保护。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会出台的《意见》也提到要发展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如果村镇银行是可以允许的,信用合作则是更加值得鼓励的。问题在于,历史的教训以及国际的经验都已表明,小农社会条件下的单独的“信用合作”是难以有效存活的。

农村金融深化与农民组织化,乃是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为了降低组织成本,提高组织效率,需要对农村现有组织资源进行必要整合。如浙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试点省,又一直在供销社、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领域处于全国前列,自2006年以来推进的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建设,正是为了给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一个广阔平台,建立一个以金融为核心的普惠合作体系。

现在的问题是,农业、供销和金融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各行其道,我国三农学界对于金融问题缺乏专门研究,我国金融学界对于三农问题缺乏整体思考。要打破这些部门分割、学科分割,农村金融所期待的新型主体和普惠合作体系,还有待茁壮成长。正如金融深化论的创始人爱得华•肖所指出的,“金融体制缺乏效率的问题,不可能只由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的改善而得到解决。金融体制的改革应与其他非金融政策的改革配套进行”。[20]

主要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村金融研究》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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