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正本清源,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内涵,文中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和经济理论推导的方法,构建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理论体系,明确了农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及计量方法。研究结果表示:1)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对其拥有的土地产权发生在让渡过程中获取的非生产性收入。2)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依赖性、多样性、计量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3)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定位为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重要方式,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促进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途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重要措施。4)土地产权让渡条件不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构成要素不同。在要素分析的基础上,设计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计量方法。对于指导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政策制订和具体操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目前,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进行研究,他们或从农地产权重构和保护研究如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1-6] 、或从财产性收入的视角研究土地制度创新[7-11] 、或研究影响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因素[12-14] 和农民增收问题[15-18] 。总之,虽然对于土地财产性收入有了不少研究,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一方面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概念模糊,尚无一个完整清晰并得到众多学者认可的定义,其构成要素有哪些、有什么特征仍不清晰,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入阐述;另一方面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如何计量在操作层面上仍属空白。鉴于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就易发生制度变形,功能走样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从理论上及时做出回应,牵引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走上科学化轨道。
1、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概念界定
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19-21] 。国家统计局对财产性收入的定义为金融资产或非生产性资产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22] 。从内涵来看,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对财产的直接经营或让渡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20] 。农民财产性收入中最主要的来源是土地财产性收入[12] 。
国外从生产要素分配论和劳动价值论开始对土地财产性收入进行研究。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基于地租、利息视角,提出了地租论[23-24] 。此后的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继续完善了这个理论[25-26] 。新古典经济学派让·巴蒂斯特·萨伊创立了"三位一体"的财产性收入理论[27] ,阿尔弗里德马歇尔的供求均衡价格决定的财产性收入理论[28]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基础上明确了财产性收入的本质[29] ,此外还有西方学者从土地市场理论的角度研究了土地作为资本要素的使用和分配[12] 。
十七大之后我国逐渐有学者开始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进行研究[30] ,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来了不同的定义和内涵。
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不仅包括传统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还包括资产的安全权、管理权、剩余索取权等[6] 。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过程,也是其土地财产权转让或细分的过程[31] 。有学者在产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通过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所取得的相应收入,即农民对所拥有的土地通过出租、转让、分红等方式所获得的收益[18] 。也有学者在分析其本质的基础上提出,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即农民凭借其土地不动产直接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32]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在保证农业用地的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农民通过出让自己对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而得到的补偿性或收益性收入[20]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包括土地补偿收入、红利收入、租金收入和集体土地财产收入[32] ,或者是租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土地转包收入[33] 。
尤其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转化成财产性收入[34] 。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要为农民带来收入,首先要拥有完整的产权、能够被财产化,同时还要在市场化过程中"显化"其资产价值[31] 。
综合众多学者的各种观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定义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一是主体-农民;二是客体-土地产权;三是产生条件-土地征收、征用、流转等;四是属性-非生产性收入。
由此定义: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对其拥有的土地产权发生在让渡过程中获取的非生产性收入,也即农民在土地征收征用获取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在土地流转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中获取的仅与产权相关的非生产性收入。
2、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特征
定义是对事物(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概括,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而对概念特征的概括和总结,则是对其认知与理解的强化。通过概念界定及其内涵的分析,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以下特征:
(1)依赖性。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获取不仅仅需要产权,更要通过市场这个介质,由此表明了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依赖性。此外还可以从外部环境进行分析。现在农地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35] 。农民可以凭借农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获取征地补偿费,而且本集体农民还可以凭借承包权获取农业补贴,这些都是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但是能否获取以及获取多少都依赖于村镇区位、相应规划方案以及政府决策。
(2)多样性。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多样性首先体现土地产权的多样性,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处分权能仍在探索试点中,但在现实中已经为不少农民带来了收入[36,37] ,因此能带来财产性收入的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农用地承包权、农用地经营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有、收益、处分权。其次,多样性体现在产生条件的多样性,包括征收、征用、流转、发放补助等,其中土地流转的类型就有很多,如出租、入股、抵押等。
(3)计量的复杂性。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计量的复杂性,首先是因为财产性收入的多样性,造成土地财产性收入难以计量。其次是因为土地财产性收入是非生产性收入,在土地收入中要剔除诸如青苗补偿费、成本费等其他收入,这也为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计量增加了难度。最后是因为各地的政策文件不同,因此需要因地制宜的计量。
(4)不确定性。农用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中的收益、处分权即为土地流转中获得的租金以及通过互换、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获取的收入,这些收入取决于家庭劳动力特征、经济特征、未来预期、耕地资源特征、区域发展特征等[38] 。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农业补贴,则是取决于政府决策。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不定性。
3、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定位
定义和特征分析是理解事物(现象)的基础,功能定位则是全面强化理解的必要条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有着不可代替的功能,这是其得以存在的基础。从党的十七大报告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到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更表明国家对财产性收入之重视[39] 。
3.1 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重要方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最根本的角度保障了农民的权利,在面对征地时土地集体所有比土地个人所有更有谈判能力,能为农民争取到最大的利益,而且土地集体所有是抵抗资本剥夺农民生存权的最后屏障入[39-41] 。不管农民选择什么样的土地利用方式,都能凭借土地承包权获取到土地补贴这部分的财产性收入。反过来看,为了实现农民增收、社会稳定,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成为了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重要方式。
3.2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
2014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42] 。这些制度改革使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等产权方面和征地制度方面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完善,保障了农民土地产权和征地补偿的合理利益,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讲,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能否增加以及增加了多少直接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效果。
3.3 促进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途径
首先财产性收入的获得有助于土地流转的实现,有利于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农业转型的基础。然后为了获取更高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出让方会加大对农业机械或者土地肥力的投资,而农业大户都一般会采用先进的现代农业技术,以此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次,对于农民而言,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构建农民的农业产业链模式,加快劳动密集型农业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农业转变[43]。
3.4 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重要措施
城镇居民的财产基数比农民的要大,而且增长速度要快,如果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得不到有效增长,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会进一步加大[44] ,农民持续较快增收成为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对于农民来讲收入来源是有限的,一是依靠自己的劳作,二是依靠财产性收入。但是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从收藏品、证券等获取财产性收入可能性不大且所占比例低,所以最主要且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带来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也具有极大的提高空间。
4、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构成要素分析及计量
农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构成要素,而其构成要素则依赖于土地产权让渡的条件。因此,不同的土地产权让渡,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不同,所以有必要分析土地产权不同让渡情景下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构成要素。
4.1 农民土地所有权收入
国家为了社会经济发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的土地补偿费。对于农民集体来讲,得到的全部补偿都是土地所有权的收入,但是在这个集体中的农民只是集体中的一份子,只能得到集体分发给农民的部分的赔偿。假设土地补偿费为Q,集体留下的赔偿金额是V,在这个集体中农民的个数为n,则农民能获得的土地所有权收入I1为:I1=(Q-V)/n(1)
4.2 农民土地使用权收入
农民个人拥有的土地权能只有使用权,根据使用权中的占有权把产权让渡行为分为三种:置换、转移、占有。假设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收入为I21,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收入为I22,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占有收入为I23,则农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入I2为:I2=I21+I22+I23(2)
4.2.1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收入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是指在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流转中的土地置换,包括宅基地和农用地的置换,在这其中获得的与使用权相关的收入即为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收入。
对于宅基地来讲,在土地置换中(在本文中的置换是指面积相等的土地置换)除了在另一个地方重新给农民一块宅基地,还会赔偿农民一定的损失金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赔偿金额都是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置换获得的赔偿金额主要为房屋拆迁补偿,在房屋拆迁补偿中包括区位价补偿、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临时过渡补偿、搬迁误工补偿等。在这些补偿中除了区位价补偿以外其他补偿都是有原成本的,如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补偿的是在达到与以前房屋相当的条件下房屋建筑的材料成本和劳力成本;临时过渡补偿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土地征收后,新房建起前的居住补偿费用;搬迁误工补偿顾名思义就是为了解决房屋搬迁中耽误工作的补偿。从对补偿费用分析可以看出这些补偿都与土地使用权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由此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土地使用权置换收入,而区位价补偿则不同。区位价补偿是根据新得宅基地和原来宅基地的不同区位条件进行的补偿,先有了土地使用权才能谈该土地的区位条件,所以区位价补偿是属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置换收入。
区位价补偿的计算是利用剩余法的思路对房屋拆迁补偿进行剥离而来,即:
式中:W表示房屋拆迁补偿;A表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B表示临时过渡补偿;C表示搬迁误工补偿;D表示其他补偿。
跟宅基地分析类似,对于农用地来讲,在发生置换时能获得与产权相关的补偿仅有农用地等级补偿,其他例如青苗补偿费等都是因为在置换前投入了一定的金钱成本和劳力成本获得的赔偿,与土地使用权没有本质的关系。在这里农用地等级补偿既包括狭义上的农用地等级补偿也包括了区位补偿,区位主要表现在离宅基地、主公路、集市等远近程度。
同区位价补偿一样,农用地等级补偿也可以用剩余法思路进行剥离,即:I″21=W'-A'-D'(4)
式中:W'表示农用地置换补偿;A'表示地上青苗补偿费;D'表示其他补偿。
4.2.2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收入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是指在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流转中的转让导致农民放弃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即该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到他人手里,包括宅基地和农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在这其中获得的与使用权相关的收入即为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收入。
当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但是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并没有出现贫民窟这一可怕的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当农民工在城市难以生存的时候,还可以回到生活成本小的农村继续务农生活,所以农用地和宅基地的用途和功能并不局限于单一的生产性和居住性,它们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成为中国现代化稳定器与蓄水池,因此在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时农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除了宅基地的区位价格、农用地的等级价格,还有宅基地和农用地的社会保障价格。
经过上述分析宅基地和农用地的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收入构成分别为:I'22=X+Y(5)
式中:I'22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收入;X为宅基地区位价格;Y为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价格。
式中:I″22为农用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收入;X'为农用地等级价格;Y'为农用地的社会保障价格。
在这里关于宅基地区位价格和农用地等级价格可以用市场比较法,对已经剥离出的区位价格或农用地等级价格进行修正。
在已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文件中,社会保障价格可以直接按当地的文件中的条例进行计算。没有提出社会保障的地区可以考虑农村与城镇经济水平的差异,再参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用土地还原率计量宅基地和农用地对农民的保障价格[45] 。
式中:Gn表示政府为农民提供的社会养老保险金;Sn表示区片内人均占地面积;Kn表示农民人均收入;Gc表示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的社会养老保险金;Kc表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r表示土地还原率,可以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基础,用农产品价格指数来修正[46] 。
此外,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转移收入计量还可以同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置换收入计量方法一样,利用剩余法的思路剥离:I'22=R-A-C-D(8)
式中:R表示宅基地征收、征用或转让费;A表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C表示搬迁误工补偿;D表示其他补偿。
式中:R'表示农用地征收、征用或转让费;A'表示地上青苗补偿费;D'表示其他补偿。
4.2.3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占有收入
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权占有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仍在农民手中时,农民获得的与使用权相关的产权收入,如农民在如出租、入股、抵押流转中的收入以及由于耕作获得的国家补助等。
占有权占有收入的分析仍然从宅基地和农用地两种土地类型出发,其中宅基地和农用地都可以通过流转获取财产性收入,但是国家补助只是针对农用地而言。
土地出租的收入可以通过市场比较法确定,即:M=N×μ1+μ2+μ3+μ4(10)
式中:M表示待估宗地出租价格;N表示比较实例价格;μ1表示待估宗地情况指数/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μ2表示待估宗地估价日期地价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日期地价指数;μ3表示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μ4表示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土地入股和抵押是根据不同的入股、抵押对象以及方式获取的财产性收入不同,在此不做统一的计量。而农用地的国家补助也是按各地的文件进行实施,不同地方的农民获取的补助也不同。
5、结论
(1)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农民对其拥有的土地产权发生在让渡过程中获取的非生产性收入。
(2)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依赖性、多样性、计量复杂性、不确定性等特征。
(3)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定位为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重要方式,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促进现代农业转型的重要途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重要措施。
(4)土地产权让渡条件不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构成要素不同。在要素分析的基础上,设计了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计量方法。
由于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在产权和市场的基础之上产生,所以在土地制度改革中首先应明确农民土地产权,合理激活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其次,应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区位价格。此外,应积极鼓励发展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使农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佳的模式,提高农民收入。
作者单位:甘肃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17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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