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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燕:精准扶贫应注重发挥合作社的作用

[ 作者:王海燕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03 录入:王惠敏 ]

精准扶贫不仅要考虑当前的艰巨任务,也要从长远、制度、体制上考虑农村、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脱贫致富问题,这样才能防止返贫,真正做到精准扶贫。其中的关键是要增强贫困户和农户的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农村的资源整合能力,提高扶贫开发成效,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贫困和长期发展问题。

深刻认识合作社在农民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深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不断完善,因病、因残、因学等特殊原因致贫的情况将逐渐得到解决。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大量人口贫困的问题,就必须从长远、制度、体制上解决农村、农业的发展问题,必须解决传统农业弱质性和农民的竞争弱势问题。也就是说,必须破解“小农业与大市场”的矛盾问题,实现规模经营,走现代农业之路。从实践看,目前国内有许多探索,有走大户牵头道路的,有搞龙头企业带动的,也有搞专业合作社的。不同方式都可以解决规模经营的问题,破解“小农业与大市场”的矛盾,但从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来看,合作社的方式是最佳方式。

第一,合作社能够快速整合贫困户的资源。我国农业资源总体是丰富的,但由于农民人口太多,单个农户占有资源少。农村的情况和国家的情况是一样的,就整个乡镇、行政村、自然村而言,土地也不少、劳动力也不缺、资金也有,但由于分散经营,单个农户的资源有限,难以扩大生产、实现规模经营。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调研考察时指出,发展规模化经营,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合作社特有的组织形式可以快速实现贫困户资源的整合,可以实现对劳动力的集合,将农村居民集合起来形成凝聚力;可以整合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可以整合农户的资金,解决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快速将小规模分散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形成现代农业的雏形,提升农业竞争力,夯实农民致富的基础。

第二,合作社能够最大化地保护贫困户的利益。农业合作社坚持的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具有“公正、公平”的特点,与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是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组织。入社农民在生产、销售、分配等方面具有自主权,可以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利益。目前,在农村发展中,“公司+农户”“大户+农户”等方式也可以解决“小农业与大市场”的矛盾问题,但是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在这些模式中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在利益分配上没有决定权,很难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公司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必定会利用自身优势来尽可能地向农户争利润。大户也一样,必定是在充分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会考虑农户的利益。此外,在当前的精准扶贫工作中,由于政府和贫困户之间缺乏有效的桥梁,一些基层政府往往采取公司、协会、大户等带动贫困户的方式来推进落实扶贫政策,这虽然可以加快工作的推进,但是政府就不得不让渡一部分利益出来,政策的效果和贫困户的利益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而采取合作社的方式则会绕开这些问题,扶贫效果会更好。

第三,合作社能够激发贫困户的内在发展动力。合作社通过资源整合,一是可以逐步走上现代农业的道路,提升农业质量,获取更大收益;二是可以通过整合力量,实现市场“弱者”向“强者”的转化,增强在市场中的谈判权,争取更大的利益;三是合作社“公正、公平”的组织方式,可以让农户在实际中最大化地拿到自己的收益。通过合作社,贫困户可以实现资本的积累,扩大再生产,涉足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实现一、二、三产的融合,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脱贫致富,这将大大增强贫困户的信心,激发贫困户的内在发展动力,促进农业、农村的长远发展。

第四,合作社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方向。从世界农业发展历史看,凡是已经或基本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凡是农民权益保障比较好的地方,无一例外都是通过推广农业合作社,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实现了“小农业与大市场”的对接,实现了脱贫致富。许多农业发达的国家,合作社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农业合作社规模在世界上居于前列,农业合作社在美国农业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全国农产品总量的80%以及出口农产品的70%,均来自农业合作社。美国农业部统计数据表明,2012年美国有2238家农业合作社,注册会员210万,资产规模达829亿美元,年销售额接近2350亿美元。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在农村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日本农村唯一的合作组织,日本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参与率高于其他任何国家。

可以说,合作社是实现脱贫攻坚、农民发家致富的根本途径,精准扶贫要发挥好合作社的重要作用,要大力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建立发展合作社要坚持其基本价值和原则

从世界历史来看,合作社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如何建立发展合作社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我国合作社发展有不短的历史,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在精准扶贫中发挥合作社的重要作用,需要认真吸收国际、国内经验,坚持和遵循其基本价值和原则。

合作社在100多年的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在精准扶贫中建立和发展合作社有自己的特殊性,但要遵循其中共有的价值和基本原则。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对合作社的基本价值和原则进行了规定。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民主的社员控制,社员经济参与,自治与独立,教育、培训与信息等。

这中间要重点把握好自助、民主、平等等核心价值和原则。首先,合作社是一种自助组织。在合作的各领域,单个社员自身无法解决其面临的问题,通过以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形成群体力量,满足成员共同的需求。合作社的力量往往来源于弱者,来源于每个弱者的努力和奋斗,通过每个人的努力,它可以变弱为强、变小为大,但离开了弱者自身的努力,合作社将无能为力。因此,合作社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激发社员的活力,而合作社社员的活力主要来源于民主、平等的基本原则。其次,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的组织,合作社的方针和重大事项由社员积极参与决定。社员民主管理的权利是通过社员大会体现出来的,合作社的方针政策、重大决定和重要活动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控制。第三,合作社在经济参与中强调平等。平等主要指资产管理的平等和分配的平等。社员有管理资金的权利,合作社为其他业务发展如何筹集资金的最终决策权属于社员,社员拥有集体积累的那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当合作社产生盈余时,由社员来决定其如何分配。这些核心原则,充分保障了社员的管理权、决策权和分配权等,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活力,促进了世界范围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曾对合作社的作用予以高度评价:“合作组织提供了组织手段,借此人类的众多部分可以用自己的双手去从事创造性生产就业、克服贫穷和实现社会一体化的事业”。

近十几年来,我国农村成立了不少合作社,2006年我国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由于在建立和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许多合作社未能很好地遵循上述基本价值和原则,造成不少问题,不少合作社仅有一个空壳,部分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只有少数合作社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精准扶贫要发挥好合作社的重要作用,政府要发挥好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政府要做好宣传、组织、引导和扶持等作用,帮助贫困户和农户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这是一个慢活、细活,急不得,要通过宣传,让贫困户和农户充分了解合作社、相信合作社,引导他们自发地组建合作社,并给予扶持。另一方面,政府不要越位,不要违背基本原则推动贫困户和农户建立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不少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合作社的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推动建立合作社时,过于急躁,在没有充分调动贫困户积极性的情况下,采取村中干部、大户、富户等牵头的方式组建合作社,规章也提前拟好。结果,贫困户在合作社中没有管理、决策、分配等权利,失去了积极性,合作社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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