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制定之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保持其相对稳定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证明是错误的或者是不适当的,要及时修正;遗漏的或不周全的,要及时补充;过时的、失去意义的要删去;新出现的内容,要及时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修订也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能公布施行。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修改的程序与制定的程序基本相同,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修改权属于村民会议。村规民约的制定权属于村民会议,这是法律规定的,并已为人们所认识,但修改权也属于村民会议却往往被忽略。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越权修改村规民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法律精神不符。村规民约的修改权只属于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无权擅自修改,村民代表会议也没有权力修改,村民委员会只能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二是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必须获法定票数才能通过。修改村规民约的村民会议,也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才能召开和有效;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必须获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村民的同意才能合法有效。修改村规民约时,这一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杜绝修改的随意性和不合法性。
三是报告修改理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时,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修改的理由,报告原来是怎样规定的、修改后是怎样规定的、修改的条款和内容有哪些、为什么这样修改、修改后有哪些好处等,以便于村民讨论,决定是否进行修改。
(本栏目问题由闵竺楚解答)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乡镇论坛(微信公众号)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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