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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迪亮:《法德农民问题》中的农民利益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 作者:孙迪亮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9-01 录入:吴玲香 ]

【摘要】《法德农民问题》的创作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现实指向性,是对当时日益凸显的农民利益问题的及时回应与正确解答。《法德农民问题》对农民利益问题的价值考量也极具战略高度,它不仅基于无产阶级政党壮大、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三维视域,深刻揭示了农民利益问题所具有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意义,而且通过对当时法德两国农民和农村状况的客观分析,给出了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科学方案,其中既包括对重点关爱小农、坚持土地公有、尊重农民意愿等基本原则的设定,也包括对农业经营规模化、农民就业非农化、国家支农多样化等具体对策的解析。《法德农民问题》中所蕴含的农民利益思想,对当下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法德农民问题》;农民利益;农民

解决“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其核心是农民利益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农民利益问题,关乎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2013年4月、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山东考察时均强调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在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不仅重申了“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的要求,而且首次提出了“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的重要观点。这些重要的理论阐述,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对农民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从实践层面来看,虽然党和政府出台了许多旨在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亦收到了不容置疑的显著成效,但毋庸讳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农民利益问题仍是当下我国需要继续高度关注和努力解决的严峻问题。真正破解这一问题,既需要敢于破除万难的实践勇气,也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指导。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民利益问题的理论著述颇多,尤其是《法德农民问题》一文,是恩格斯晚年关于农民利益问题的集中探讨和收官之作。长期以来,学界对《法德农民问题》虽已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但多限于工农联盟、农村土地制度、农民合作化、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等理论视角。本文认为,《法德农民问题》缘于恩格斯对农民利益问题的及时回应与深刻思考,通篇贯穿着维护农民利益这条主线,蕴含着丰富的农民利益思想,值得深入研究。

一、农民利益问题的凸现与《法德农民问题》的创作

十九世纪晚期,法德两国的资本家已经不满足于仅仅在城市攫取利润,而是开始转向农村开拓投资空间。随着资本向农村的大量涌入,法德两国农民越来越难以承受资本的侵袭以及殖民地廉价粮食的冲击,而纷纷破产成为无产者。那些尚未破产的农民,处境也十分悲惨,他们饱受大土地占有者的挤压,或者被迫将自己的身体与家园全部抵押给资本,即便如此,也只能维持着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当然,这种现象并非仅存在于当

时的法国和德国,而是遍布于整个欧洲大陆:“在大不列颠本土,大土地占有和大农业完全排挤了自耕农;在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几百年来一直发生着同样的过程,在这里,农民也是日益被‘驱逐’,或者至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日益被挤到次要地位。”1可以说,当时欧洲的农民普遍遭受着大地主、国库和高利贷者的三重剥削,其经济利益和社会权益得不到丝毫保障。农民对自身悲惨处境的不满与愤慨,导致农民运动日渐兴起。而农民运动的兴起及发展,有力确证了农民阶级是一支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这也使得“社会主义者突然到处都把农民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2。当时痴迷于议会选举的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自然也不例外,他们为了在议会竞选中赢得农民的选票,竞相讨好农民,相继推出了一些迎合农民的私有意愿和小生产观念的土地纲领与政策。特别是法国工人党于1892年9月制定的“马赛土地纲领”,不仅瞬时赢得了很多农民的支持与欢呼,也让法国工人党真正尝到了农民选票的甜头。为了获得更多农民的支持,法国工人党又于1894年9月抛出了“南特纲领”。受法国工人党的启发,德国社会民主党也于1894年10月出台了一个与“南特纲领”性质类似、内容相仿的机会主义土地纲领。

从表面上看,“南特纲领”等土地纲领确实迎合了部分农民的意愿与需求,貌似在尊重和保护农民的现实利益。但实际上,这些纲领严重背弃了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漠视和伤害了农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这具体表现在:

一,主张维护“小块土地所有制”,无视广大小农必然灭亡的命运。“南特纲领”公开宣称,要“委托社会主义‘维护’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3。但在恩格斯看来,小块土地所有制恰恰是导致农民生活窘迫的罪魁祸首和种种不幸的总根源,这种带有封建主义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注定归于灭亡。特别是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兴风作浪,以及来自殖民地的廉价粮食的冲击,将无情地摧毁广大小农的立身之基。质言之,“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4。所以,“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5。既然如此,“南特纲领”反而承认和维护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这无疑是对广大小农前途命运的无视和根本利益的伤害。因此,恩格斯在文中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认为“你们企图保护小农的所有权,这不是保护他们的自由,而仅仅是保护他们被奴役的特殊形式而已;这种形式的奴役延长着他们的求生不成求死不得的状况”6。

二,主张延续农村雇佣劳动制,公然为剥削农民的行为张目。消灭剥削、消灭雇佣劳动,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主张,也应当是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政党始终秉持的基本原则立场,诚如恩格斯在文中所言:“社会主义是专门反对剥削雇佣劳动的。”7但令人费解和愤慨的是,“南特纲领”却主张延续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农村雇佣劳动制,对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的佃农“剥削短工”的行为“应该予以同样保护”8,理由是这些佃农“由于自己受着剥削”9。换言之,之所以允许佃农雇佣剥削短工,是因为佃农本身也受着剥削。按照这一逻辑,大农和中农自然也能够以遭受“高利贷者、税吏、粮食投机商和牲口贩子们的‘剥削’”10为理由,而理直气壮地去雇佣剥削长工和小农了。这样一来,如何真正维护占农民多数的广大小农的利益呢?显然,“南特纲领”的上述主张,公然为剥削行为张目,实则是置底层农民的利益于不顾,而去保护大土地占有者的利益。这一立场,无疑是荒谬和反动的。

三,主张联合“农村生产的一切成分”,这对广大小农而言无异于“引狼入室”。“南特纲领”明确提出,无产阶级政党在组织革命运动中应该“联合农村生产的一切成分和在各种法律基础上经营国内土地的一切种类的活动”11。他们所谓的“农村生产的一切成分”,不仅包括了农村无产者、小农、中农与大农,而且包括农村的大地主、资本家。这种主张名曰壮大革命统一战线,实则混淆敌友,其正当性显然是无法保证的: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剥夺剥夺者,消灭大地主和资本家,所以,这一主张企图联合大地主、资本家一起进行革命,显然是“与虎谋皮”,大地主、资本家是不可能自己反对自己、自己消灭自己的;另一方面,即便在特定条件下,无产阶级政党真的能够把大地主、资本家与小农、农村无产者都联合到同

一阵线中来,但鉴于前者与后者的利益对立性以及前者的强势地位,那么处于绝对弱势的广大小农与农村无产者必然陷入被挤压、被欺凌的境地,这对后者来说无异于“引狼入室”。鉴于此,恩格斯强烈谴责道:“我坚决否认任何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人政党有任务除了吸收农村无产者和小农以外,还将中农和大农,或者甚至将大地产租佃者、资本主义牧主以及其他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国内土地的人,也都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我们党内可以有来自任何社会阶级的个人,但是我们绝对不需要任何代表资本家、中等资产阶级或中等农民的利益的集团。”1

上述种种荒谬主张,反映出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农民利益问题上的右倾错误,这自然引起了恩格斯的严重不满与愤慨。并且,在恩格斯看来,纲领所反映出的错误思想倾向并不仅仅存在于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内部,鉴于这两个政党在当时欧洲乃至全世界无产阶级政党中的示范性和影响力,这些错误思想倾向极可能蔓延至其他政党,对他们造成不必要的迷惑、冲击和毒害。为了在理论层面澄清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错误认识、阐明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立场,进而在实践层面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切身利益,恩格斯撰写了《法德农民问题》一文。在文中,恩格斯虽然严厉批判了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但他同时肯定了纲领中提出的对农民有利的一些要求,并强调“为农民利益而提出的要求……并不是过分的”2。由此可见,《法德农民问题》的创作一开始就带有强烈的现实指向性,是对当时日益凸显的农民利益问题的及时回应。

二、《法德农民问题》对农民利益问题的价值考量

《法德农民问题》对农民利益问题的价值考量极具战略高度,它绝不是就农民论农民、就利益论利益,而是基于无产阶级政党壮大、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三维视角,高瞻远瞩地揭示了农民利益问题所具有的非凡意义。

(一)政党之维:农民利益问题关乎无产阶级政党的发展壮大

无产阶级政党能否发展壮大,反映着无产阶级的成熟性与战斗力,关涉着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与否,因而受到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重视。而无产阶级政党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情感投入度、意愿契合度与利益满足度,则是影响其发展壮大的重要变量。显然,在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里,尤其要关注农民的呼声与疾苦,解决好农民利益问题。关于这一点,恩格斯的态度是非常明确而坚定的。他在文中指出,必须真心关爱农民特别是广大小农,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这样做“不仅是因为我们认为自食其力的小农可能来补充我们的队伍,而且也是为了党的直接利益”3。换言之,只有切实解决好农民利益问题,把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才能赢得他们对无产阶级政党的高度认同、由衷信赖与坚定支持,进而促进党的发展与壮大,而这就是“党的直接利益”。

恩格斯在文中还具体分析了无产阶级政党重视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从农民的数量规模来看,他们人数众多,在许多国家甚至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从爱尔兰到西西里,从安达卢西亚到俄罗斯和保加利亚,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4。调动好、利用好农民这一重要因素,无产阶级政党的规模就会壮大、力量就会增强,就具备了自身稳固发展所需要的深厚群众基础。其次,从农民的阶级属性来看,他们虽然拥有数量不等的小块土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产者”,但他们大多属于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且和无产阶级一样处于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盟友而非阶级敌人。再次,从农民的发展前途来看,他们在资本主义的冲击之下,终究将丧失本属于自己的小块土地并被无情卷入雇佣劳动者队伍之中,他们的未来属于无产阶级。

(二)革命之维:农民利益问题关乎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胜利

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固然有赖于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正确领导,但也离不开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其中包括农民对无产阶级革命的参与和工农联盟的建立。早在1848年欧洲大革命失败之后,

马克思就曾指出,无产阶级革命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必须赢得农民的广泛支持,进而建立起牢固的工农联盟,否则,“它在一切农民国度中的独唱是不免要变成孤鸿哀鸣的”1。轰轰烈烈的欧洲大革命之所以最终归于失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广大农民游离于革命之外,工农联盟亦无从谈起。

然而,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对工农联盟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但在欧洲大革命失败后的近半个世纪内,无产阶级却未充分认识到赢得农民对无产阶级革命的极端重要性,更缺乏主动亲近和团结农民的有效措施,致使工农联盟并未真正建立起来。更令人忧虑的是,很多农民甚至还把主张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想象成设法抢夺农民财产的一群懒惰而贪婪的城里人”2,从而对无产阶级及其革命普遍持有漠视、怀疑乃至憎恨态度。相反,当花言巧语、温情脉脉的资产阶级骗取了农民的信任之后,则成功地把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推向了农民的对立面,这对无产阶级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故此,当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教训时,曾痛心疾首地再次强调,无产阶级要想取得革命成功必须首先赢得农民的支持、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为此,则必须主动地关心爱护农民,尽力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马克思再次告诫道,无产阶级应该“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无产

阶级要想有任何胜利的可能性,至少应当善于变通,直接为农民做很多的事情”。3到了十九世纪末,鉴于无产阶级革命形势的长期低迷和农民政治影响力的不断增大,恩格斯又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进一步指出:“为了夺取政权,这个政党应当首先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4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再也不能像以往那样在城市坐等农民前来与之亲近,而是应该俯下身段、放低姿态,主动前往农村与农民交好。唯有如此,才能知农民之好恶、感农民之冷暖、把握农民之所求,从而更好地满足、增进农民利益,进而缔结工农联盟、赢得革命成功。

(三)社会主义之维:农民利益问题关乎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于无产阶级而言,赢得革命成功、建立新生政权之后,必须及时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尽快实现向社会主义的完全过渡并开展社会主义建设。较之于摧毁一个旧社会而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一个新社会的任务更为艰巨。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就必须始终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特别是在一个农民国度中,尤其如此。“被我们争取过来的农民人数越多,社会改造的实现也就会越迅速和越容易。”5缺少了广大农民的高度认同和大力支持,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势必难以巩固,甚至将得而复失,社会主义事业更将无从谈起。

然而,农民是最为朴实、善讲实惠、富有“经济理性”的,他们对一种革命、一种社会制度的善恶评价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这种革命和制度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因此,要赢得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的认同与支持,主要的不是靠高谈阔论和理论宣教,而是要通过实际行动体现出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努力解决他们的现实利益问题,包括他们所关心的土地归属问题、农业发展问题、是否受雇佣剥削问题、能否得到国家资助问题。当然,无产阶级对农民的关心爱护,不应是虚情假意的、急功近利式的权宜之计,而应是真心实意的、未雨绸缪式的长期选择。正如恩格斯在文中强调指出的:“我们的利益决不是要今天就把农民争取过来,好使他们明天在我们不能实现自己的诺言时又离开我们。”6

三、《法德农民问题》对农民利益问题的解决方案

《法德农民问题》不仅深刻阐释了农民利益问题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非凡意义,而且通过对当时法德两国农民和农村状况的具体分析,提出了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科学方案。其中,既有对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基本原则的设定,又有对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具体对策的解析。

(一)设定了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基本原则

一是重点关爱小农之原则。农民是一个数量庞大、结构复杂的社会群体,内部包含着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多个阶层。在关心保护农民、解决农民利益问题时,对农民群体中的各个阶层,显然不能采取“大一统”“一刀切”的思路与对策,而必须分清主次、区别对待。恩格斯依据农民的居住特点、经济状况特别是土地占有状况,把农民分为小农、中农和大农三个基本阶层,并明确指出:“在所有的农民当中,小农不仅一般说来对于西欧是最重要的农民,而且还给我们提供了解开整个问题的关键。”1即小农问题是整个农民问题中的决定性因素,应该把小农作为联合和关爱的主要对象。之所以要重点关爱小农,是因为虽然小农拥有或租佃着小块土地,但他们在经济上遭受着沉重压迫,注定要沦为无产者,因而最具有革命的坚定性和彻底性。而从政治方面来看,分散软弱的小农虽然缺乏利益表达能力和政治话语权,但其庞大的人口基数决定了他们是一支潜在的巨大政治力量。因此,我们必须“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2。

二是坚持土地公有之原则。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度,解决农民利益问题都须首先解决土地问题,特别是土地所有制问题。按照恩格斯的基本立场,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决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反对私有制。他明确指出,“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3,“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4。具体到农村而言,则要求实行土地的公共占有,反对私人占有。特别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正是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5文中对农民命运作出这种判断的依据虽然直接源于英国,但当时法德两国农村的现状同样映证了这种判断。因此,为了挽救农民、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坚决贯彻土地公有原则。无产阶级政党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即便囿于农民的认识高度、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未必能够立即实行完全意义上的土地国家所有,但至少应该首先把土地由农民的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公共占有。正如恩格斯早前在给倍倍尔的信中所强调的:“我们一旦掌握政权,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6在这里,不管是土地的合作社占有,还是土地的国家所有,都不过是土地公有的不同形式而已。

三是尊重农民意愿之原则。解决农民利益问题,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在于以农民为本、为农民造福,这无疑要求无产阶级政党的思想与行动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与情感。尤其是在变革农村生产关系时,更要以农民意愿为转移,给他们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的足够时间,耐心地采用示范引导、说服教育的手段而不是强制手段。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讲到由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时指出,要“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个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7,由此可见马克思对农民意愿之尊重。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8,“我们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9。不仅不能剥夺小农,即便对于中农和大农,“大概我们在这里也将拒绝实行暴力的剥夺”10。

(二)提出了解决农民利益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是农业经营规模化。维护农民利益理所当然地首先要靠农业发展。但是,传统的分散经营的个体小农业是没有前途的,根本无助于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甚至将使农民陷入绝境。恩格斯在文中指出:“如果他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将排挤掉他们陈旧的生产方式。”11要发展农业,进而保全和增进农民的利益,唯有通过在土地公有基础上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早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提出了把土地“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12的主张。在此之后的几十年间,马克思恩格斯从未改变过这一根本主张。而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进一步提出的对策就是:“现在我们来让农民有可能不是为了资本家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共同利益自己进行大规模经营。难道不能使农民理解,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吗?”1

二是农民就业非农化。在农业的经营规模化,势必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所需要的劳动力势必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仍集聚于农业领域,必然形成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进而导致农民就业不充分和农民利益受损。但假若因此放弃农业的规模经营而退回到个体经营,显然不符合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所以,既要坚定地推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又要确保农民不因农业的规模经营而遭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对此,恩格斯在文中提出的两全之策就是“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机会去从事工业性的副业”2。这意味着农民就业的非农化,无疑有助于拓宽农民的就业门路、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

三是国家支农多样化。农业生产所固有的自然风险高、赢利水平低等产业特性,决定了以农业为主业的农民必然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农民的经济弱势地位也不可能在短期得以改变。为了维护农民利益,至少使农民获得不低于社会平均的利益水平,同时也为了确保农民真心热爱农业、安心经营农业,无产阶级国家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大力支持和资助农业。恩格斯在文中指出,为实现由个体农业向集体农业的转变、促进农民的合作化,既需要“提供社会帮助”,也应该有来自国家方面的资助支持,比如,国家为了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应该“由国家银行接收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降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主要是货币,而可以是必需的产品:机器、人造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3可见,文中提出的国家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措施是非常具体详细的,涉及到“接收债务”“抽拨贷款”以及“其他各种便利”等多个方面。虽然这些措施从表面上看是针对农民合作社而非农业提出的,但考虑到农民合作社是提升农业发展规模与质量、有效维护农民利益的必要依托,因而国家支持农民合作社就是在支持农业和农民,农业、农民无疑是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受益对象。故此,恩格斯在文中特别强调:“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的一些社会资金,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好像只是白花钱,然而这却是一项极好的投资,……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4

四、《法德农民问题》中农民利益思想的当代价值

综上所述,《法德农民问题》关于农民利益问题的论述颇丰、思想深刻。尽管文中的这些论述和思想主要是针对十九世纪末期法德两国的具体情况而提出的,未必完全适合处于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其他各国,更不宜照抄照搬到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但无可质疑的是,文中提出的许多思想观点,尤其是关于如何考量农民利益问题的战略地位与价值、如何有效维护农民利益等重大问题的理论阐述,对于当下我国正确把握“三农”问题这个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进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必须充分认清农民利益问题对于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意义

恩格斯晚年对农民利益问题是极为重视的,农民利益问题是他难以释怀的重大问题:一方面,他之所以不顾年迈体衰而写作《法德农民问题》这一长文,主要原因在于当时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纲领主张不仅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而且严重危及农民利益;另一方面,他认为农民利益问题是攸关整个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因素,从而深刻揭示了其战略地位与价值。恩格斯的这一态度与思想启示我们,我们党在领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利益问题对于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意义,切不可等闲视之。因为不管过去还是现在,我国都是一个农民大国,“与农民的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是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如果这方面出了问题,可以说我们就失去了最广大、最可靠的同盟军,我们的立国之本就会动摇,我们的事业就可能葬送”5。“我们党正确处理同农民的关系,保持同农民群众的坚强团结,靠的是什么?就是靠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靠不断地给农民群众看得见的物质利益。”6如果不是高度重视农民利益问题,不是尽力满足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我们党不可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完全胜利,也很难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并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因此,在当前农村全面小康尚未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还大量存在的情势下,党、政府乃至全社会都应该真正像恩格斯所主张的那样,不仅要在思想观念上更加重视农民利益问题,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贬农”“坑农”“害农”的想法与做法,而且要在行动上“很慷慨地对待农民”,切实增大财政支农、政策惠农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力度,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确保改革发展的成果普惠至广大农民。

(二)维护农民利益必须妥善解决好土地问题和农业发展问题

创作《法德农民问题》的直接起因,在于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出台了有损农民利益的机会主义土地纲领。恩格斯在文中对法国工人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批驳,也多是围绕着土地问题而展开,并由此提出了反对土地私有化和土地掠夺、对土地进行联合耕种和规模经营等主张。由于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而农业发展又是农民利益的根本依托,因此,恩格斯对土地问题的关注,自然衍生出对农业发展问题和农民利益问题的关注。如上文所述,对于如何实现土地的联合占有与耕种、如何经营发展农业,以及在此过程中如何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利益,文中都提出了科学合理的主张,这些主张对于妥善解决当下我国的土地问题和农业发展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首先,要妥善解决土地问题,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回望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每个时期,我们党之所以都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与支持,根本原因就在于妥善解决了当时的土地问题,保障了农民的生存权,满足了农民的基本利益诉求。而反观当下我国有些地区的农民之所以上访不断,甚至引发许多暴力性、群体性事件,则往往是因为在土地调整、流转、征收过程中出了问题,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史鉴今,土地政策利农,则农稳国安;土地政策损农,则农怨国乱。因此,在土地政策调整中,应该以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为第一准则,切不能以加快农业规模化和农村城镇化为借口,作出任何有损广大农民利益的事情。应切实保障农民在市场机制下的土地自主经营权,确保被征地农民获得合理的资金补偿,防止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借地生财、与农争利,并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其次,要确立以农民利益为导向的农业发展政策与路径。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发展有了巨大成就、农民利益有了绝对增长,但遮掩不住农民利益相对流失之弊病。时至今日,农业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产业问题,而往往表现为国家利益导向与农民现实诉求之间的分途乃至冲突,由此造成不管国家如何强调要重视农业发展,但农民往往无动于衷甚至反其道而行之的尴尬局面,这种尴尬仅从广大农村随处可见的土地撂荒、农地非粮化和商业化等现象中就足以得到印证。凭心而论,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也应是农业收益的当然的享用者,农民的实际获益程度理应成为评判农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否则,就谈不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因此,必须恪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的要求,坚持以农民利益为导向的农业发展政策与路径,真正实现农业发展与农民利益的互促共赢。

(三)应该以农民合作社作为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的重要依托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对农民合作社寄予厚望。在他看来,在土地由私人占有变为公共占有、农业由个体经营变为规模经营、农民由分散孤立变为合作自助、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资助支持等四个方面,都离不开农民合作社。而这四个方面,均为农民利益之所系,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社与农民利益的内在关联,它是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托。失却了农民合作社这一重要依托,农业与农村的分散落后状态、农民的弱势地位,都难以改变。恩格斯的这一思想启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在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因为,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均已反复证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决定着其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力度及有效性,而发展农民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主要途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农业的个体分散经营仍大行其道、农民的原子化状态尚未根本改观的情况下,发展农民合作社对于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当然,我们要重视发展的应该是那些真正以服务农民、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宗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办社原则的名副其实的农民合作社,而决不是那些以套取国家政策优惠、人为制造所谓“地方

政绩”或完成上级下达的所谓“政治任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套牌合作社”“空壳合作社”“皮包合作社”等形形色色的“假”合作社。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虽然农民合作社在全国遍地开花、数量激增,很多省市都宣布已经实现“村村有社”或限期消灭“合作社空白村”,但在农民合作社的增长呈井喷之势的现象背后,隐含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总的来看,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良莠不齐,除了大量存在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活动场所、无稳定经费来源的“三无合作社”之外,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小”“穷”“弱”问题。所谓“小”,是指农民合作社的注册资金规模和入社农户数偏小;所谓“穷”,是指农民合作社的物质资源匮乏,服务人才短缺。农民合作社的“小”而“穷”,直接导致其服务能力“弱”。客观而论,只有少数自身发展较好、经济实力较强的合作社在服务农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多数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范围、层次、规模、质量等都不能满足农民的现实需求。鉴于此,必须在进一步优化农民合作社的制度环境、强化农民合作社的外部动力的同时,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激活农民合作社的内生动力,从而实现内外动力的有效整合和涉农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健康优质发展。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孙迪亮(1973—),男,山东蒙阴人,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乡村治理研究。


(本文原刊于《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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