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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頔等:如何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不善僵尸化

[ 作者:吴頔 王海燕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31 录入:实习编辑 ]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7日审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委员们建议,在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同时,也要完善监督机制

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事关农民合法权益,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徐建民委员建议,要多听取收集涉农乡镇、村(居)委会及农村集体组织的意见,以利于修改,提高可操作性。

去年,本市已有362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个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收益分红,总金额达14.4亿元,惠及127万人,人均分红1132元。究竟哪些人能够纳入收益分配?《条例(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权利进行了明确。对此,丁伟委员建议,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要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来修改,并充分尊重当地村民的自治权利。

目前,对于在一些农村集体经济里,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产权不够清晰,经营能力相对较弱,收益分配透明度低,监督不够等。他还委员建议,在修改中应当注意侧重管理,农村集体资产首先是财产,受到《物权法》等国家法律的调整约束,要加强对现有资产的管理、保护。戴柳委员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经营是一体化的,法规应当研究如何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不善‘僵尸’化。”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同时,突出了全方位的监督机制,这是《条例(草案)》与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法规的一大不同之处。不少委员都对监督细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孙雷委员表示,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使组织能够更有序更规范地运作。按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孙雷委员认为,“及时处理”过于原则,条文应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建议将时间细化为“10个工作日内”。

《条例(草案)》中提到的人大监督也是一大创新。“第37条规定了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责任,但市人大的监督责任如何体现?”张辰委员指出,要有完整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相关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地方政府进行支持。”孙雷委员说,要通过立法,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帮助它们“强身健体”,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与受益者。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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