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随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和问题开始集中反映出现。触及利益调整比触及灵魂更痛苦更困难。所以,中央建立深改组强化领导力,强调要以抓铁有痕的决心来推进,强化压实责任以加大工作力度。当前影响改革深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法规方面的制约
改革是生产关系的变革,所谓优化要素配置最根本的是生产关系的调整,核心是在所有制基础上明晰产权关系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在任何国家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立法工作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与创新创业的实践需求还不适应,其一是实践中遇到的深层次的矛盾解决还缺乏法律依据,立法相对滞后于实践;其二是一些法律条文已明显不适用于发展了的实践,成为实践创新以及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阻碍;其三是创新实践所涉及的领域、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却没有明晰的确定,缺少相关的下位法或相应的司法解释。其四是上位法的原则性与下位法的操作性之间,存在较大的自由空间,具有执法权限部门在操作中偏于从紧从严,导致一些创新实践原则上合法,现实中难以落地。这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权能、以及村级组织相关法律地位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也因此成为学术界、司法界、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成为实践创新的焦点。
2.制度方面的相互纠缠
中央推进的“放管服”改革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但是,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偏重微观管理,分工的细化、权限的明确,既有利于细化任务落实责任,但也形成了条块分割、领域分割的局面,相关部门各把一关、各管一段、各主一块。如农业产业链产前、产中、产后分属不同管理部门,生产体系、支撑体系、服务体系及相关衍生新兴业态分属不同领域管辖,产业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美丽乡村创建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等由不同部门编制,一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互为前置条件。每个部门、每个条线都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规范、流程等,相互间的沟通、协调,达成统一的意见、形成共识、步调一致的行动,难度很大,行政成本很高,系统内部耗散很大。加上事权的不断下沉,基层干部处理具体问题和矛盾时,求助协商的困难更大,不仅影响效率,更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型政府的形象。
3.发展理念与发展路径的交集
从农业大国迈向现代化,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的梦魇,必须在走向快速城市化的同时,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在这个阶段,既要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的转型升级,又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城带乡、以工辅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在建设高水平全面小康进程中不让一个乡村、一个农户掉队。在这里习惯的城市思维、城市发展的缸吸现象、城市经济实现跨越发展实现赶超的客观需要,与牢固树立三农是我们党和政府工作重中之重的理念,加大对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农村全面小康建设中对资源要素的迫切需求,无论在理性层面还是情感层面,无论是在发展规划编制还是发展路径选择,无论是在政策谋划中还是在政策执行时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利益权衡。
4.部门责任与利益的搏弈
根据中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浙江创新了“四张清单一张网”和“最多跑一次”两个抓手,部门责任边界更加清晰,职能更加明确透明,有利于压实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但也带来了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强化,如何守住法律红钱,又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创新。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常常令人对“看齐意识”和“顶层设计”予以僵化的理解,把实践创新沦落为工作方式的创新。其二是严守责任边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责任边界的明晰意味着责任追究的可能,对于履职没有容错机制,随着作风建设的深入,随着纪检检察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对失职、渎职的零容忍成为新常态,这也不免带来了负面效应,即不越雷池半步的谨小慎微,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固步自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自得其乐。由此形成部门“中梗阻”的新变种。
作者单位:湖州市农办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公众号 知行三农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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