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文军等:市民化连续体:农业转移人口类型比较研究

[ 作者:文军 沈东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03 录入:王惠敏 ]

摘要: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市民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在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当代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发生了结构性分化,产生了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三种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文章运用“市民化连续体”这一概念,对这三种类型农业转移人口的内在动力、发生进路、成本分担以及矛盾冲突等进行比较研究。从根源上讲,市民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分化机制,受制于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市民化的“非同步发展战略”。这种“非同步发展战略”不仅影响到当代中国城乡关系的变迁,同时也决定个体选择的市民化取向。

关键词:市民化连续体;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居村农民

一、问题的提出:从“市民化连续体”看农业转移人口的类型分化

在当代中国农民市民化进程中,以户籍、土地、职业以及角色为特征的农业转移人口正在产生结构性的分化,这种结构性分化导致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在经济地位、政治权益、文化资源以及社会身份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千百年来,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规模庞大的居村农民。1978年改革开放,尤其是1992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以后,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逐步产生了一大批进城农民工。并且,快速城市化又催生出城市建设的土地需求,城郊农民也成为一种具有明显区分度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当代中国城乡关系的动态演变过程中,居村农民、进城农民工以及城郊农民便构成了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有的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研究中,学者们围绕着农业转移人口的内涵、市民化的内涵、面临的困境以及市民化路径等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的讨论。总体上看,呈现出如下两大特点:第一,群体取向为主,整体研究不足。学术界最早探讨“市民化”这一议题时,聚焦于“农民工市民化”,因此,相当多的学者将“农业转移人口”这一概念窄化为对“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研究。即使有学者对城郊农民和居村农民市民化问题展开研究,但是,其研究的对象并没有直接指向“农业转移人口”,更多的是就“群体”来论“群体”,缺少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整体界定和类型划分。第二,视角相对单一,研究的系统性不足。尽管现有的关于农民市民化的研究当中,经济学、人口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专业学者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出发,对这个问题展开了颇具广度和深度的论述,但是,现有的多学科研究成果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一旦涉及某个具体问题时,其研究则显得视角单一,得出的结论缺乏系统性甚至相互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持续深入。

我们借用“连续体”的概念来分析农业转移人口从农民到市民连续变化的过程。“连续体(con-tinuum)”本来是一个数学概念,用来描述实数集里实数的连续变动情况,后来逐步演变为描述一个量可以在某范围内连续取值,即该量的变化范围就形成了一个“连续体”。当代许多社会科学家借用“连续体”的概念来描述某种社会现象连续变化的过程,从而企图打破原先惯用的二元分立的分析方法。例如新功能主义代表性人物、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亚历山大(Jeffery C.Alexander)就提出“科学连续体”的概念,认为科学知识实际上是由多维层次构成的一个连续整体,在这个连续体中,每一层次之间在研究规则上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同时彼此间又保持着高度密切的关系,很难相互分离。我们使用“市民化连续体”(citizenization continuum)的分析性概念,就是希望从“农民—市民”这一整体的动态连续转变的过程中来系统考察“为何市民化、市民化为何、如何市民化”等问题。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从内在动力、发生进路、成本分担以及矛盾冲突四个维度来分析“市民化连续体”,并兼顾国家政策、城乡发展以及个体选择等多个层面,力图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行“立体化的连续动态呈现”。一方面,这四个维度有利于从整体上对当代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一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无论是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还是居村农民,其市民化诉求的产生,都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相联系,并且,这三种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相互转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四个维度有利于研究视角的融合。因为,三种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夹杂着国家与个体、制度与行动、城市与农民、市民与农民、宏观与微观等多重关系,在研究过程中,这四个维度以“市民化”为终极指向,可以较好地兼顾不同的视角,提升农业转移人口从“农民”到“市民”连续转变过程(及市民化)的解释力。


当然,最为关键的是“市民化连续体”这一概念,可以将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三类农业转移人口统摄到同一个分析框架内,在不同的维度上进行比较分析。在分析过程中,还可以将市民化进程中的国家制度变迁、城乡社会发展以及个体行为选择进行历史追溯和现实考量,有效地避免因视角不同而造成的误解和争议。也就是说,“市民化连续体”这一概念,能将具体的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放置在整体的当代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历史进程中来分析,将“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制度与行动、个体与国家、城市与农村、农民与市民”等分析视角综合起来加以论述,从而提升当代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的解释力和针对性。

二、探索农业转移人口类型分化的内在动力

内在动力是“市民化连续体”的逻辑起点。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有着不同的市民化内在动力,并且,内在动力决定着农业转移人口的分化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政策重心、社会的形态变迁以及个体的选择取向。从一定意义上讲,内在动力表征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诉求和市民化道路的主要方向,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国家战略与个体选择综合作用的结果。从内在动力的维度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类型比较研究,有利于微观上厘清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的市民化逻辑动因,宏观上把握当代中国市民化进程的经济社会背景。具体而言,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因历史机遇、空间分布、政策重心以及自身诉求不同,其市民化的内在动力各异。

尽管进城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后城乡二元结构松动的产物,其产生的时间晚于居村农民和城郊农民,但进城农民工是最早步入市民化进程的农业转移人口,其市民化诉求在一定程度上要远远大于居村农民和城郊农民。因为,农民工一头牵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随着土地、户籍等城乡二元分割制度的松动,原先被绑定在土地上的富余劳动力,在理性选择的驱动下,开始向城市转移,谋求出路。这表现为改革开放以来从“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逐步演变为“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的进城农民工向城市迁移的态势。然而,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实现职业转换、地域转移之后,却并没能完全享受到与市民同等的权利,在就业、教育、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领域,进城农民工仍然不能享受平等的同城待遇,城市政府往往将其定性为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农民工成了非农非工、半农半工的城市特殊人群。也就是说,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诉求受益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但是,给定的城乡二元结构又阻碍了进城农民工的进一步市民化进程。处于城乡二元结构制约下的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不仅牵涉城市的发展与稳定,同时也关系着农村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城郊农民也是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下,城区原有的土地难以满足迅猛的城市化建设需求,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催生了大量的土地需求。在中国特有的土地制度和征地制度下,向郊区农村征地便成为唯一可能与可行的方案。21世纪以来,在中国的城市郊区,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这些城郊农民在被征地后,在各方的协调安排下,实现了职业转换、地域转移,有些甚至获得了非农业户口,实现了身份转化。但是,从实际调查来看,城郊农民的市民化诉求并非如人们所预想的那般强烈,具体表现为对过去农村生活的怀恋、对当下新市民生活的不满、对政府补偿安置方案的抱怨以及对未来生活不确定性的恐慌。本质上看,城郊农民市民化的内在动力是当下正在进行的快速城市化运动。因为正是城市化刺激了城郊的土地需求,进而改变了原先依附土地、以土地为生的郊区农民的日常生活,改变了他们的日常生活结构,促进了城郊农民在职业、地域、身份以及角色上的多重转型。可以说,中国的快速城市化在改造地理分布、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等一些“硬”性指标的同时,也逐渐促使了“人”的改变。

在农业转移人口中,占据最大比例的并非进城农民工和城郊农民,而是散布在全国各地农村中的原生态居村农民。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决策者发现,城乡发展不平衡从根本上阻碍着中国综合实力的提升。在这种背景下,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顺理成章地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居村农民的市民化诉求也正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才得以进入学界和实务部门的视野,成为市民化进程中具有明显区分度的农业转移人口。从内在动力来看,居村农民市民化受益于国家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战略规划,在实际中,居村农民市民化表现为一种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三个层面的转向,进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现经济社会“内生性”发展的长远过程。居村农民市民化,不仅是国家政策逐步向农村地区倾斜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地区实现内生发展,扭转农村弱势地位的一次尝试。当代中国城乡关系从二元结构、二元结构逐步松动,再到当下的统筹城乡,其最终目标是试图通过微观层面的居村农民市民化,进而实现宏观层面的城乡一体化。

从内在动力的维度分析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可以发现,三种不同类型的市民化,其实是伴随着城乡关系的整体变迁而变化的。改革之初,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国家在土地、户籍、财税等制度上为农民进城打开了缺口,这给进城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可能性空间;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快速城市化进程,催生了大量的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下,城郊征地成为一种可能,城郊农民市民化诉求也随之产生;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的提出,尤其是近年来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提出,作为个体“人”的居村农民市民化再次得到重视,居村农民市民化被摆上议事日程。

由上可知,在“市民化连续体”当中,三种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内含着三种不同的内在动力。并且,这三种内在动力,首先都是导源于国家的战略规划,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实施,在实践中逐渐传导到城乡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而对个体“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取向产生影响。正是这种不同的市民化内在动力,才导致了当代中国农业转移人口产生了分化。而这种分化,在时间序列上,表现为从进城农民工到城郊农民再到居村农民的先后关系;在地理空间分布上,则表现为农业转移人口以城市为中心由内向外的辐射态势。市民化进程中,这三股内在动力,决定了当代中国农业转移人口独特的分化机制,并从根本上决定了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将选择不同的发生进路。

三、理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发生进路

农业转移人口以何种方式开启市民化进程,是区分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显著标志。在“市民化连续体”当中,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以国家制度框架为参照,结合个体人力资本和社会网络资本,选择不同的市民化发生进路。发生进路的选择,表征了个体选择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城乡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折射了国家的制度变迁。尽管近年来城乡二元结构已有相当程度的松动。但是,从整体上看,既定的二元结构仍然从根本上束缚着进城农民工市民化,进城农民工仍然没有享受到同等的“市民待遇”,公共服务与社会支持则是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进路;虽然城郊农民早已实现了地域转移、职业转换,甚至有些还顺利实现了身份转化,但是,当下城郊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障碍是“市民”的身份认同与角色再造;尽管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早已提出,但是,“城强乡弱”的格局和“城市优先”的国家发展战略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居村农民市民化则面临着农村内生发展与就近城镇化等难题。

进城农民工市民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到城市就业,第二阶段是实现在城市定居,第三阶段是在“社会—文化—心理”层面融入城市。长期以来,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进城农民工可以在城市中就业,并获得一定程度的公共服务,但其所能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的差距,二元的公共服务体系逐渐成为影响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体制性因素。当下的进城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着“双重户籍墙”“三环节阻梗”和“四资本缺失”障碍,需要从农民工的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城市融合三个方面协同推进,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就业、教育、医疗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构建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体系。提供公共服务和构建社会支持,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进城农民工市民化,同时还可以以此为契机,畅通城乡之间要素的均衡流动,使进城农民工既能“进得了城”,又能“回得了乡”,真正实现城乡之间的自由迁徙。因此,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和构建社会支持体系是当下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发生进路。

而对大多数城郊农民而言,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以后,他们在身份和职业上转变成了“新市民”,并且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也逐渐接近城市居民。但是,有实证研究表明,这些改变并没有实现他们对于“市民身份”的认同,在角色内涵的意义上也没有完成市民角色的转型与再造。身份认同与角色再造也随之成为当前推进城郊农民市民化的重要着力点。身份认同的本质是城郊农民的一种深度自我定位,是城郊农民对市民身份的认同;而角色再造则涉及城郊农民对市民角色的一种认知、移情与行为的适应过程,表现为对市民角色的期望、领悟与实践的过程。职业、居住以及户籍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市民化进程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对于城郊农民而言,身份认同与角色再造等“社会—文化—心理”层面的市民化则是一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这一方面是由城郊农民自身原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由于征地给城郊农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结构性的剧变,给他们带来了“结构与行动的双重束缚”。因此,对于城郊农民而言,强化身份认同与促进角色再造则是市民化的主要发生进路。

居村农民与进城农民工和城郊农民的不同之处在于:从空间上看,居村农民所处的地域空间在物理形态上尚没有受到城市化的影响,甚至保持着一种原生的状态;从时间上看,居村农民市民化则是继进城农民工和城郊农民市民化之后,下一步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要方向。居村农民市民化的发生进路,主要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实现居村农民的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居村农民的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是在城市化进程中,通过自身的努力,在“内生状态下”强化自身发展,加强本土团结,迎接“市民化”的到来,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实现市民化。居村农民的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不仅是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居村农民立足本土资源,实现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本质上看,居村农民市民化是对城市中心主义的有效回应。居村农民的内生发展与就近城镇化不是要拒斥市民化进程,更不是反叛城市化运动。恰恰相反,内生发展与就近城镇化是居村农民对轰轰烈烈的城市化运动冷静反思后做出的自主决策,是未来居村农民市民化的主要进路。

三种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基于不同的特点,存在着不同的市民化发生进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性束缚,进城农民工存在着市民化的制度性障碍,因而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和社会支持,以此来促进进城农民工市民化;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农民的土地补偿、居住空间以及社会保障等权益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而其市民身份认同感较低,且角色扮演不成功,今后应当着力加强身份认同与角色再造;居村农民则由于处于一种尚未开发的原生状态,且与城市化不存在较为复杂的直接利益纠纷,因而可以通过自身的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来达成其市民化目标。

其实,三种不同的市民化进路并非完全隔绝和孤立,从“市民化连续体”的角度看,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推进。比如,居村农民的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需要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有效配合,因为只有进城农民工融入城市,居村农民才能够安心于本土建设。而居村农民的内生发展与就近城镇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以及人才支持,进城农民工在这些方面又具有相应的比较优势。城郊农民的身份认同与角色再造不仅是一个个体的认知、移情以及行为的适应过程,同时也会对其他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形成心理示范效应,进而影响整体的市民化进程。这三条市民化的发生进路,在实际操作中,会牵涉国家、社会、市场以及个体等不同的利益分配关系,表征着不同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模式。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在“市民化连续体”的转变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会产生一系列的利益诉求,这些诉求涉及资金、住房、教育、医疗等方方面面。在城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大背景下,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民化进程中的利益纠纷,这些利益纠纷牵涉不同的利益主体,其中既有中央政府,也有地方政府,同时还涉及企业、集体以及个体。而且,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涉及不同的利益分配,政府、企业以及个体在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存在不同的利益关联。如何及时有效地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的利益诉求,更好地构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制,成为当下市民化的热点难点问题。成本分担看似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其实背后蕴含着的却是政府的执政理念、企业的社会责任、个体的相关诉求,其实质是个体、市场、社会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

对于进城农民工市民化而言,政府出于自身的执政理念和服务宗旨,需要为农民工提供与市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养老等兜底性质的公共服务;而企业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为农民工提供稳定工作岗位的同时,还必须为农民工的再教育、再培训买单,以使他们能够在城市稳定持续地生活下去;作为个体的农民工,为了努力适应城市的生活工作环境,在付出巨大时间成本的同时,还需要分担相应的经济成本。因此,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担主要是以政府和企业为主,个体农民工处于一种相应的辅助分担地位。并且,进入城市只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第一步,在城市安居乐业才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最终价值所在。问题就在于,从全国各地普遍情况来看,进城农民工流入地的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力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即便有所提供,也是一种差别化、不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而大多数的企业在招聘农民工时,抱有一种“短视”的目光,即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农民工产生最大的效益。作为个体的农民工,进城本身就是一种经济理性驱动下的行为选择,在没有强大社会支持的背景下,安居乐业无异于天方夜谭。

对于城郊农民市民化而言,在征地过程中,由于政府在土地市场上拥有绝对的主导权和定价权,并且享有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市场上分得了第一块蛋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会给予城郊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各项费用,涉及宅基地动迁的,还会协商解决住房等问题。因而,政府承担起了城郊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主要成本。同时,作为一个利益主体,被征地后,城郊农民也要独自承担自身的生产生活支出,分担了政府之外的部分市民化成本。问题就在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土地补偿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满足不了城郊农民的相关诉求,相关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和质量也难以满足城郊农民的基本需求,城郊农民难以在短时间内平衡征地给他们带来的心理反差。作为个体的城郊农民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独自承担认知、移情与行为等新市民角色再造过程中的各种不适。农民以土地为生,被征地后,大部分的城郊农民不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同时还面临着失业的困境。用地企业承担起城郊农民的就业、培训等成本支出,也是企业成本分担的应有之义。因此,以政府和个人为主、企业为辅是城郊农民市民化的主要成本分担模式。

居村农民市民化的成本分担则相对简单明了。由于居村农民市民化的发生进路是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没有涉及征地等敏感的利益分配问题,因而其市民化过程中的成本主要由作为个体的村民自己承担。在居村农民市民化过程中,作为主体的居村农民是有自由选择权的,他们拥有土地、宅基地等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可以以集体为单位从事生产,也可以进行个体的自由选择。但是,居村农民的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以及人才的支持,这就涉及企业的成本分担,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根据市场规律的作用,进行自由的市场选择,不需要有太多顾虑。政府仅需要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从统筹区域发展的角度调整经济产业结构,不需要作为一个利益主体介入到居村农民市民化的过程当中去。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为辅是居村农民市民化的主要成本分担模式。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居村农民市民化过程中成本分担比较明确,但是,在这种成本分担机制的作用下,其市民化进程发展缓慢。因为,居村农民市民化更多地受制于国家的宏观政策,即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受制于村落的地理位置、产业结构、历史机遇以及个别领导,与进城农民工和城郊农民相比,居村农民市民化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推动者。

三种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分担机制。在不同的成本分担机制中,政府、企业以及个体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比较而言,政府分担的成本最大,这是因为当下的市民化进程主要是政府在背后推动的,无论是进城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城郊农民的征地运动,还是居村农民的城镇化建设,政府都是强有力的推动者;而作为市民化进城中利益一方的企业,则担负了政府之外的相关成本,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到城郊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到居村农民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投资,企业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成本分担主体;作为个体的农业转移人口,更是直接承担了市民化进程中的各种成本,并默默体味着个体转型所带来的不适。

“市民化连续体”过程中,构建一套利益均衡的成本分担机制,有利于厘清政府、企业以及个体的权责边界,推进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顺利达成市民化目标。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需要从“运动员”向“裁判员”转型,并着力打造一个专业、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企业则需要从一个以实现“资本无限增值”为己任的利益相关方向更多承担“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转变;而个体的农业转移人口则需要越来越主动地适应“市民”角色的扮演,并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等多个层面迎接“市民化”的到来。总而言之,构建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也是一个重塑政府、企业和个体三者之间关系,实现三者之间准确定位的过程。

五、诊断市民化进程中利益相关方的矛盾冲突

在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的市民化进程中,蕴含着多重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引起各种冲突。矛盾冲突从侧面反映了“市民化连续体”转变过程中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的利益诉求,在整体上反映出国家与个体、中央与地方、市场与社会、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市民化的一种病态呈现。三种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因内在动力、发生进路以及成本分担的不同,呈现出来的矛盾冲突也不同。可以说,矛盾冲突是内在动力、发生进路以及成本分担在利益分配环节的集中体现。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矛盾集中于“市民权”的获得,即进城农民工强烈要求能够在迁入地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而迁入地政府由于各种原因一时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市民权益;城郊农民市民化的主要矛盾则以“征地”为核心,围绕征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冲突;居村农民市民化的主要矛盾则集中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利益诉求。

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城乡二元分治制度,尽管进城农民工实现了在城市的生产生活,政府的人口统计口径中也将在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统计为城市常住人口,但是进城农民工却不能实现身份的转换,即不能实现从农业户口向非农业户口的转变,更不能享受依附在非农业户口背后的各项市民权利。各级迁入地地方政府往往将农民工看作“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加以管控,一些城市甚至通过各项带有歧视性色彩的政策将农民工阻隔在市民门槛之外。进城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却不能享受市民的基本权利;在城市居住,却依旧得不到“农转非”的户口政策保障。“市民权”的获得成为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矛盾冲突的导火索。近些年来,随着民权意识的高涨,户籍制度开始松动,大中小城市的准入门槛普遍降低,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对于进城农民工而言,要想获得城市户口,仍然是难上加难。这不是因为进城农民工不愿意实现“农转非”,而是由于全国各个城市的户口政策普遍实行积分准入等量化考核制,对于一些高学历、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才,城市积极容纳,而对于学历普遍偏低的农民工而言,城市仍然是难以企及的梦,城市的准入门槛仍是选择性开放。

城郊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矛盾冲突,伴随着政府征地便已呈现。首先,城郊农民对于“要不要征地”这一问题便存在着广泛的分歧。从全国各地的实际看,这一问题最终是在政府主导下以村委集体领导决策征地而告终,即无论征地前城郊农民对于“要不要征地”存在多少分歧,但征地的决策仍然不以城郊农民的个体意愿为转移,征地仍然是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其次,城郊农民对于“怎样征地”也存在激烈争议。“怎样征地”涉及的是征地方案问题,即征地的补偿问题,这也是征地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影响到征地的实际进行,同时还会在征地后的若干年内产生不良影响。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的价值在不断攀升,早年被征地的农民事后发现,征地补偿过低,难以满足当下的生产生活需要,故而产生一种落差心理。最后,城郊农民对于“征地之后怎么办”也存在着较大的困惑和顾虑。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城郊农民征地之后失地又失业,生产生活失去了保障。

居村农民市民化的主要矛盾冲突则集中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诉求,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逐步拉大,这种差距一方面是农村起步低、发展慢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政府的宏观政策环境决定的。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中,城市远远高于农村,农村成为了国家政策的盲点。④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工作的日益重视,居村农民开始呼吁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就业、养老等各项公共服务,并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发展受制于城市建设的窘境。基本公共服务是居村农民最直观的主观体验,直接影响到了居村农民市民化的主观意愿和情感体验,并从根本上表征了政府对居村农民市民化的重视。有鉴于此,国家在就业、医疗、社保等方面开始向农村倾斜。但是,受制于国家城市化的战略,与城市相比,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村仍将滞后于城市,居村农民所能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仍将处于“化”的过程之中。在城市化战略的压制之下,居村农民市民化也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影响,这突出表现为近年来常见于报端的“空心化”“过疏化”“386199部队”等问题。

在“市民化连续体”发展过程中,尽管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呈现出不同的矛盾冲突,但是,从根源上看,这些具体的矛盾冲突都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制约下的城乡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只是在不同地域空间、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群体上的表现形式各异。进城农民工的“市民权”获得更多的是受制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城郊农民的“征地”矛盾更多的是由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造成的;居村农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诉求,根本上还是城乡二元财税政策引发的。这些二元结构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在当下的城市化进程中,一旦涉及利益分配,便会引发城市和农村、市民和农民、政府和个体之间激烈的冲突,进而阻滞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

这些矛盾冲突落实在个体层面,则是个体的农业转移人口对政府、对市场、对社会的不满,而深究其背后的制度原因,则是国家的城乡制度安排造成的。市民化进程中,不同类型的矛盾冲突之所以如此集中地持久呈现,恰恰就是城乡二元结构持久发挥作用的结果。城乡二元结构是一个既定的历史事实,但是一旦城乡二元结构卷入到当代中国主流的城市化战略当中去,便会滋生复杂的利益纠纷,进而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得出“不公平、不公正”的价值判断。因此,缓解矛盾冲突,是市民化进程的第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才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一步。

六、总结与讨论:市民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类型比较

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是当代中国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市民化连续体”的视角看,尽管三种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内在动力、发生进路、成本分担以及矛盾冲突这四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分度,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内,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和居村农民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居村农民在城市化的牵引下,可以转化为进城农民工;而城郊农民在被征地后,可能转化为进城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因为各种原因,可能返乡就业,转化为居村农民。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要注意到农业转移人口的分化机制,把握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难点,以此来突破市民化进程中的各种障碍。


 

12.3.jpg

从内在动力的维度看,二元结构松动、城市化建设以及统筹城乡发展并非仅仅是时间意义上的延续,同时也是一种共时性层面上的国家战略布局。当国家从制度层面松动城乡二元结构时,便产生了进城农民工市民化这一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集聚效应,国家开启了城市化战略,随之而来的就是“城市土地扩张和建设中心外移”,城郊农民市民化应运而生;当城乡差距拉大制约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时,国家便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居村农民市民化提上议程。这三种内在动力,是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目标定位而进行战略调整的结果,从整体上反映了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战略布局,开启了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

从发生进路的维度看,进城农民工需要享受等值的公共服务和在城市立足的社会支持体系,城郊农民则需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提升对“市民”的身份认同和角色再造,而居村农民则需要通过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来实现市民化。三条发生进路看似各异,但本质上都是当代中国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诉求,都是市民化目标有序达成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三条发生进路的基本趋势都是指向

“市民化”,只是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个体而言,这三条进路将打破农民和市民的二元身份划分,赋予国民在城乡间自由迁徙的基本权利;对社会而言,三条进路将成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抓手;对于国家而言,三条进路也将是“乡土中国”向“城市中国”转型的主要路径。

从成本分担的维度看,由于性质和属性不同,政府、企业以及个体在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中发挥着不同作用。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担表现为“政府、企业为主,个人为辅”,这是由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是政府的责任,而用工企业又必须为农民工购买相关的社保,并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等社会支持;城郊农民市民化的成本分担主要是“政府、个人为主,企业为辅”,这是由于政府必须为城郊农民因土地征收而带来的各种问题买单,而城郊农民因失地而造成的各种不适又只能依靠个人去调节;居村农民市民化成本分担则是“企业、个人为主,政府为辅”,这是由于内生发展和就近城镇化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吸纳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不同的成本分担机制在作用于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时,也在表征着国家、社会以及个体关系的变迁。从矛盾冲突的维度看,进城农民工的矛盾和冲突主要集中于“市民权”的获得,并且,这种市

民权并不仅仅表现为“非农业户口”的获得,更表现为依附在户口背后的各种基本权益的享有;城郊农民的矛盾冲突自始至终围绕着“征地”进行,因为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唯一可以寄托希望的财产,征地直接造成了他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的剧变;居村农民市民化最大的矛盾冲突则表现为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这三种矛盾冲突看似由不同的利益诉求引起的,其实背后的实践逻辑都是一致的,即城乡差距引起资源分布的不平衡,进而引发市民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不满与冲突。

从以上四个维度透视进城农民工、城郊农民以及居村农民的市民化,可以发现,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基于不同的战略规划和执政理念,会产生不同的市民化内在动力,进而导致不同的发生进路。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涉及政府、市场、社会以及个人的利益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兼顾城市与农村的发展诉求,又要协调、平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产生了不同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市民化进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等方面又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加之一些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行政权力的无限膨胀,再加上市场资本的逐利本性,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

市民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之所以会产生结构性分化,从根本上讲,还是由于中国独特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市民化的“非同步发展战略”造成的。这种战略的产生,是国家在一定时期,综合国内外各种因素制定的。我们不能片面地去指责这种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的“错位式”的“非同步发展战略”。这种战略既有消极的影响,同时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在一定历史时期成为中国现代化道路的唯一选择。如果说“工业化先行”的国家战略为整个国民经济奠定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城市化跟进”的战略步骤促进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腾飞,那么,当下正在进行的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呢?可以想象,市民化进程不仅会进一步倒逼工业化的升级和城市化的提速,同时还会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的落实。因为,市民化的本质也是以人为核心,如果说工业化和城市化从“物质—技术”层面促进了几十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那么市民化则必将会从“文化—心理”层面赋予工业化和城市化以新的内涵。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10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