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地区,一部分村庄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多年来也由农民集体自主决定推向了市场,土地利用效益没有因为农民集体保留土地所有权而降低。相反,因为这种模式给处理土地利益分配提供了基础,有利于扩大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也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受到广大农民欢迎。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经验。
这些改革经验表明,农村经营性建设按照同地、同权的原则,与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入市交易使用权,不再因为土地涉及城市发展而必须由国家征用后进入市场转让,打破城市建设用地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法律禁忌,十分必要。近日,国土资源部总结试点地改革的经验,提出了修订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意见,拟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此次法律修订,不仅需要改写法律条款的核心原则,还有许多操作性的问题也要有所顾及。我们希望,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落实法律有关条例的修订也能尽快完成,使土地制度能在更大程度上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需要。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新京报》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