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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

[ 作者:徐勇 张茜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7-15 录入:实习编辑 ]

原标题:公平与效率:中国农村组织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

【摘要】中国农村社会组织经历了传统家户制、公社制、家庭承包制的依次变迁。这三种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表现形式不一,分别表现为“有效率缺公平”、“强公平弱效率”、“强效率弱公平”,由此导致农村社会持续不断又环环相扣的制度变迁。伴随现代化进程,需要在历史延续性基础上建立现代家户制,以“提效率增公平”。

【关键词】公平;效率;家户制;公社制;家庭承包制;现代家户制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发生着持续不断的变革:先是否定长期历史以来的一家一户个体经济,推进农业集体化,实行人民公社体制;接着是80年代初,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由于农村改革重新恢复了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有人因此认为改革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而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又出现了怀念人民公社时代的现象;未来的农村究竟是家户制,公社制,抑或公司制……,历史进进退退,反反复复,环环相扣,就是如此吊诡。而吊诡的历史现象背后必有自己内在的逻辑。本文试图从历史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的角度,以公平与效率为座标,对中国农村持续不断又循环往复的变革过程进行一些理论分析。

一、“有效率缺公平”的家户制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追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公平与效率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一样,彼此之间也存在矛盾。

公平与效率是一对学术性概念,是对某种思想、现象的概括。人是有目的活动的。人在从事自己的活动时,会产生一定的理念,并会赋予其理念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公平就是一种人们合乎理想目标的思想,它具有公正、均平的含义。效率则是一种活动状态,通常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它以产出和结果加以标识。效率取决于各种条件,更取决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公平与效率都与人的思想与行为相关。而人的思想与行为又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会发展出带有规范性的社会组织制度体系。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体系所体现的公平与效率的特质、状况及其内在的矛盾不一样。

在人类历史上,因为对农业社会的组织方式不同,产生出部落制、村社制、庄园制等农村社会组织制度。人类通过部落、村社和庄园等方式将农村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形成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中国是世界上最为久远、且最为发达的农业文明国家。在中国,具有本源性传统的农村组织制度是家户制,无数农村社会成员是通过一个个独立的家户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农村社会的。[i]家户是农村社会的细胞和基本单位。在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ii]中国人主要“是按照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iii]因此,在中国,家户是产权、生产经营、分配、消费、继承、生育、纳税等活动的基本单位,并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稳定而具有持续性的微观社会组织制度。“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惰性。”[iv]

家户制度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主要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与农业生产的特质最为吻合。效率是在利用资源进行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生产对象制约着效率。农业生产是一种高度依赖自然,并在与自然交换中进行的生产活动,其生产过程复杂、琐碎和难以掌控,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强,对组织管理的成本要求高。在杜润生看来,“工业和农业不一样”,“工业有厂房,可以聚集在一起生产。农业在辽阔的土地上生产,土地是分散的,不可能把大家集聚在一块土地上。对劳动者也不可能靠直接的监督管理,要靠生产者的自觉,而且收获的季节是在秋后,劳动和收益不是直接联系。如果不自觉,就会磨洋工,还可能减产。农业还有季节性,许多农活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上分工。农民都得学会全套农活,不可能有那种工厂式的流水作业。”[v]农业生产的组织方式不同于工业,需要寻求最适合的组织单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是人与生俱来的生活单位和社会单位。个人在家庭怀抱中生长,并与家庭结成不可分离的关系。家庭因此成为原生的与生俱来的共同体。如滕尼斯所说:“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 ”[vi]。“默认一致是对于一切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工作的内在本质和真实情况的最简单的表示。因此,首先和最普遍的意义是家庭生活的最简单的表示”。[vii] 家庭共同体相互依赖、利益相关、熟悉信任、感情相系、优势互补,非常适宜于农业生产活动,并不需要额外的组织管理成本。

二是受传统农业社会特质的支配。效率不仅体现在人与自然条件的交换中,而且体现在人与人的交互活动之中,与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相关。在家户制下,农村社会成员面临着强大的压力。首先,家户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农业是人与自然的交换活动。人们不劳动,就无法获得生活资料,所谓“不劳动者不得食”。每个家庭成员都必须自我负责,积极从事劳动,而无须外部监督。其次,家庭是基本的生活单位。家庭成员生产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生活资料,使自己生存下去,还包括将血缘关系延续下去的使命,不能因为家族衰败造成血脉中断。否则会引起自我的良心不安和社会的指责。第三,家户是基本的产权单位。农业与自然条件交换。自然条件中最为稀缺的是可耕土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的占有和经营是以家户为单位的,家户都有获得、维系土地的意愿,否则就无立足之地。为了获得和维系土地,必须强化劳动和经营,由此会造成家户之间的竞争。第四,家户是基本的消费单位。效率反映成本与产出的比例。在农业社会,在产出有限约束下,节约生活成本,是维系和提高家户生存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家户作为消费单位,可以通过自我认同最大限度节约生活资料,即“省吃俭用”。第五,家户是基本的政治单位。在家户制下,国家的税收、劳役、管理、秩序等活动是以家户为基本单位进行的,实行家族连带。为了维系家户的存在,家户成员必须努力从事生产劳动和遵纪守法。第六,家户是基本的文化单位。由于血缘、利益的相关性和与生俱来的情感,造成家户成员对家户的高度认同感和归属感,并形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格局。家户成员的行为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是关涉家户兴衰的家户行为。家户成员因此将“发家致富”和“光宗耀祖”视为自己的荣耀与责任。总体上看,家户制在本质上是一种责任制,即在特定的外部环境下家户成员对自己的行为与境况的自我负责。

农业生产特质及其生产者的责任心使得家户制成为一种有效率的社会组织制度。对中国农村改革有深刻认识的邓子恢认为:“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小群体,团结一致,利害与共,能够自觉地全心全意地对生产负责,以适应农业生产复杂、多变的情况,经过它们长期的努力,已经创造出一套优良的传统耕作方法和管理经验。由此使它们虽然经历了千百年的曲折,仍保留了它的生命力,使其成为整个农村经济肌体组成的细胞。”[viii]正因为如此,在家户单位基础上精耕细作,创造了灿烂的农业文明。家户农业可以说是一种有效率的农业,家户农民可说是勤劳而有效率的农民。

但是,家户制农民勤劳却不都富裕,这在于家户制有效率却缺公平。

公平是人类久远的梦想。中国农民对公平有着超乎寻常的向往与追求。这首先在于久远的血缘关系。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对人的来源的体认。在西方,诞生出“天赋人权”的观念,与其人类起源于造物主的观念相关。“天赋人权”指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中国长期以来是农业社会,经验思维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生命起源的体认在于直观的经验,即人的生命来源于久远的祖先,属于“袓赋人权”。祖宗赋予每个后人以平均的权利,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不言自明的自然权利,即每个人都有在人世上生存的正当性,社会应该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其次在于久远的理想。农业社会是一种根据经验作出判断的社会,是一种向后看的思维。远古传承的社会是“天下为公”的社会,这一美好的社会寄托了人们的理想和愿望。再次在于农业社会的实践。农业社会是一个平面的社会。在农业社会,各自的生产条件大体相近,劳动能力大体相近,生产产出也大体相近,由此产生出“均平”的意识。在传统中国, 公平意味着“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一视同仁”。《说文解字》中的理解是:“正,是也”,“公,平分也”。“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孔子•季氏》)生命与财产的均平,可以说是古代家户制农民的一种核心公平观。

而家户制在创造效率的同时,却产生的是社会分化和不均等的结果。其一是自然灾害。农业社会高度依赖自然,一旦发生灾害,对于一家一户的农民来说,很容易破产,甚至成灭顶之灾。而自然灾害产生的结果对于每个农民是不一样的。其二是家户内部。随着家户的成长,大家庭会不断自我分裂为一个个小家。每个小家的生产条件和经营行为不一样,其结果也不同。就是同一血缘关系的家族社会成员也可能分化为大农、中农和小农。特别是家户制重视血缘传承,子女多造成的分家成为一种持续不断的返贫机制。其三是社会竞争。家户制是在“天下为公”的原始社会向“天下为家”的私有制社会转变而来的。私有制是以家户为单位的。家户之间为获得自我生存,或者本家的“发家致富”和“光宗耀祖”,必然形成争夺和利用有限资源的竞争关系。而土地买卖又加剧私有产权及其家户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关系形成生存压力,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但也会带来社会分化和社会对立,社会缺乏对弱势家户的保护。其四是国家汲取。家户制是国家产生并发展的产物。“户”的设立本身就是基于国家管理,特别是收税的需要。“天下为家”,对于社会来讲,即天下分裂为一个个家户;对于国家来讲,即天下归为统治者一家所有。对于“家天下”的统治者来说,他们对于子民更多的是汲取,是依靠权力占有土地和财富,而不是将子民作为与自己同等的人公平对待。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在清朝时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抚,中有府道,下有州县佐杂,所以人民和皇帝的关系很小。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政府没有别的关系。因为这个原故,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就很薄弱,人民不管谁来做皇帝,只要纳粮,便算尽了人民的责任。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任人民自生自灭。”[ix]。国家汲取财富,却不承担对家户农民保护的义务,甚至与民争利,其形式就是沉重的赋税劳役。因此,家户制伴随着社会分化,土地和财富分布不均,甚至走向“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两极化。这一极端化的后果会触及农民的“公平”底线,即“民不聊生”,从而产生反叛。而农民反叛的意识形态便是埋藏在其心灵深处的公平观:我们都是同样的人,都是父母所生,有与生俱来的生命权,有理由均平财富。谁触及了这一公平底线,谁都有可能成为反叛对象,哪怕是神圣的“天子”。所以,传统中国在创造灿烂的农业文明同时,又会循环地发生“改朝换代”。而每一次以农民为主体的“改朝换代”的动员武器都是“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辈均之”、“均贫富,等贵贱”等公平口号,每次“改朝换代”的结果都是土地和财富的重新均平分配。而回到公平起点后,又会产生下一轮的社会分化,形成新的不公平,从而循环往复。正因为如此,美国史学家斯塔夫里亚诺斯认为,传统中国“有造反而无革命”,用他引述的话说:“数千年来朝代的兴衰并没有引起革命而仅仅是统治家族的更替。”[x]

二、“强公平弱效率”的公社制

中国文明具有持续性,也具有跳跃性。进入现代世界体系后,中国得以走出传统的循环往复之路。

进入现代世界的国家都伴随着土地制度改革,中国更是如此。孙中山作为现代中国的缔造者,提出“天下为公”,要求“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孙中山先生的主张与以往造反者的口号在形式上有相通之处,但具有革命性意义。其一是“天下”不能再是“家天下”,而是“公天下”。其二是“公天下”具体体现为“平均地权”,每个国民都有平均获得土地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仅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更是国家赋予和保护的法定权利。历史上的公平因此具有法定意义。

中国共产党承继孙中山先生的主张,并实现了土地改革的目标。其重要特点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剥夺剥夺者”的思想,赋予革命以合理性,以激进的剥夺方式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土地改革是一场革命,而不再“是统治家族的更替”。正如亲历土地改革的杜润生所评价的:“我国土地改革,‘发动群众重建基层’,使民主革命走出了‘改朝换代’的旧模式,展现出‘改天换地’的新格局,产权结构的公平性,深得农民拥护。”[xi] 但是,杜润生也不无遗憾地表示:“全国解放以后,有几年生产发展(或曰‘恢复’)是很快的。但这一过程太短,很快就进入另一项制度变革,土改所激发的生产者积极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xii] 那么,为什么中国土地改革之后,很快又进入到另一项制度变革了呢?其内在的逻辑仍然在于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土地改革的最大成果是“土地回了家”,即将地主占有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实行平均地权。但是这种“回家”是回到各个家户平均占有,是一种起点公平。而在家户制下,起点公平并不能避免社会分化和结果不均,后者恰恰是与革命目标相悖的。于是,土地改革之后很快开展了农业集体化运动。

农业集体化运动是对传统家户制的否定和替代。这在于革命思维形成的对传统个体家户经济的“决裂式”和否定性认识。早在1940年代,中共领袖毛泽东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步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xiii]土地改革只是将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实现了产权制度的起点公平。但在家户制条件下,由于生产经营能力的差异,有可能重新面临社会分化,一部分人还可能再次陷入贫困。

对于土地改革后的集体化的路径,中共高层事实上存在上存在着两种思路:一是以刘少奇、邓子恢等人为代表,强调集体化与机械化相适应,进程不宜太快,传统的个体经济仍然有生命力,要保护和鼓励农民个体积极性;一是以毛泽东为代表,更加强调农民互助合作,强调引导农民发扬集体合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要加快集体化进程,特别是实现产权集体化,从根本上消除造成农民贫困的制度原因。如杜润生所说:“毛主席的意见是先改变所有制,然后发展生产,”“针对的是刘少奇先机械化然后才有集体化的思想。”[xiv]由于工业化启动需要农业提供支持,实行统购统销需要农民作出贡献,加快农业集体化的主张成为主流。土地改革后,在不到六年,就经由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达到人民公社,并形成公社制。

中国数千年实行的是家户制,集体化是前所未有的制度创建,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当时,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成为集体化的学习模块。中共中央认为只有“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形式。[xv]人民公社制的内在核心要素在相当程度与苏联的集体农庄制是一致的。而苏联的集体农庄制是在其久远的俄国村社制底色下形成的。长期历史以来,俄国的农村社会成员是通过一个个村社组织起来的。农民村社是地域性的共同居住、血缘性的相互联系、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共同所有、生产劳动的相互组合的基层社会组织。村社有以下主要特征:土地“公有”,并通过村社定期重分来保持社员之间的平均占有;国家税赋以村社为单位承担,村社通过贫欠富补达到平摊负担;实行劳动者之间的组合,村社鼓励共同耕作;村社通过社员会议共同管理,强调集体本位。[xvi]与典型的中国家户制相比,村社制更加强调村社集体单位,村社具有比家庭更高、更神圣的地位,村社是村社成员共有的“大家”。村社与集体农庄的共同特点就是以超越家户的集体为基本单位,集体成员内部大体平均。当然,人民公社运动中的一些做法,甚至超越了苏联的集体农庄,比如消费方面的“公共食堂”。

与被称之为“一小二私三散”的家户制相比,公社制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三统”。“大”在于社会组织单位比家户要大,即使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小队,也是由若干家户构成的。“公”在于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有(除保留的极少数自留地以外)。“统”在于集中统一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在“一大二公三”基础上,公社成员共同劳动,统一分配,成果大体均等。

从公社组织的建立,到公社制度的建立,再到公社制度建立后的发展,都体现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公社制抑制社会分化的“强公平”性。土地改革后的集体化,在相当程度是防范“土地回家”后发生新的分化;公社制以公社集体为基本单位,所有社会成员都成为公社集体中的一员,不再有独立的家户利益,便缺乏社会分化的制度基础;进入公社时期后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并数次叫停,主要是担心包工包产到户会很快发生社会分化。毛泽东1962年针对党的高层支持包产到户的现象,专门指出:“一搞包产到户,一搞单干,半年的时间就看出农村阶级分化很厉害”,[xvii]为此加以严厉制止;公社制确立不久,便在农村开展“四清运动”,是认为农村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化,特别是干部与群众的分化,要求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解决干部脱离群众的问题。因此,公社制是以产权公有来保障结果均等,充分体现了长期历史以来人们久远的公平理想。

但是,农民并没有对公社制保持长久的热情,甚至逐步背离了公社制。其主要原因是公社制具有内在的、难以克服的缺陷,这就是相对“强公平”而言,是“弱效率”。这里说的效率,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产出,而是基于生产者内在动力产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依靠某种外部性力量,也可以产生出巨大的效率,如公社时期的水利建设。但基于外部性的效率是难以持续的。基于生产者内在动力产生的效率是不断递增的,趋于强化;基于生产者外部的效率则是不断递减的,趋于弱化。杜润生认为:“历史事实证明:集体经济是一个低效益的经济。它的体制背离了农业生物学特性,使农民疏远土地,无从建立起持久不衰的劳动兴趣和责任感,从而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xviii]

公社制的“弱效率”的主要根源,首先在于公社组织单位与农业生产特质不相吻合。农业生产过程复杂、琐碎和难以掌控,地域性、季节性、周期性强,对组织管理的成本要求高,更适合家户这种原生型的组织。而与血缘性的、与生俱来的家户相比,公社集体则是次生的、建构性的地域性组织。这一组织的规模比家户大,但相互间的信任和合作难,由此会增大组织管理成本。因此,在公社时期便产生了一个有史以来从未有过的生产管理阶层——干部,并成为后来农村分化的来源之一。由于南方水稻生产过程复杂,特别不适宜公社这种规模性组织生产,因此率先兴起包产到户,突破公社集体统一经营体制。公社组织后来确立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事实上是在向血缘关系的家户接近。

公社制“弱效率”其次在于其内部的二元属性及其由此产生的惰性。在公社制下,家户虽然不是产权与生产经营单位,但仍然是消费单位和生活单位。人民公社初始试图通过“大食堂”来解决家户消费单位问题而未能成功。作为消费单位和生活单位,自然有其家户利益。公社集体与家户之间必然会产生内在的紧张关系。从家户单位看,希望本家户有更高的收益,但又会造成集体内部的不平衡。公社分配一直在寻找成员间的平衡,其粮食分配实行按劳分配的“工分粮”和按人头分配的“口粮”。而劳动与人口具体到家户是不平衡的,有的劳动多些,有些人口多些。由此使公社成员的公平观发生分裂。对于劳动多的家户来说,多劳动并不能多得,因此认为不公平,由此导致“集体田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冲锋”。对于人口多的家户来讲,有人则可以分得一份口粮,也不必要更多考虑生产付出与报酬获得的相匹配性。这会进一步稀释生产者的积极性。

公社制“弱效率”还在于限制了农民合理有效配置资源,使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的效率最大化。由于所有农民被组织在公社体制之中,农民只能根据公社组织决定自己的活动。“政社合一、公民皆社员的人民公社,又不允许自由进出,堵塞了社员自求谋生的道路,限制了农户发展经济的自由。在历史上,农民从来拥有从事多种经营、配置自有资源的自由。但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这种自由权利却受到剥夺。其结果不仅加重了农村的贫困程度,还加重了城市的消费品短缺。”[xix]

公社制的“弱效率”最后必然导致公社制的解体。首先,公平需要效率作为支撑。一个没有效率构成的物质匮乏的社会是不可持续的,如原始社会。物质匮乏必然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在物质匮乏的情况下不可能消除社会分化,因为物质太少而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对财富的争夺终将造成社会分化的重新复活。公社制之后的“四清运动”将干部作为主要清理对象正是基于此。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的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xx]公社制的效率递减使其难以维系,造成部分成员离心离德。如杜润生所说:“按照前苏联集体化的办法,虽可抑制两极分化,却要人们忍受贫困之苦。”[xxi] “正因为‘大集体经济’吃不饱饭,甚至饿死了人,农民就要想办法,避免风险。”其办法一是“瞒产私分”,二是扩大自留地,三是搞包产到户,由此造成公社制的解体。[xxii]

公社制的“强公平”只是一种狭隘的地域集体公平。公平是在相对性的比较中认知的。在公社单位内,成员大体一致,使成员获得一种公平的满足感。但是,在更大范围内,公社成员之间是不平衡的。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生产大队与生产大队之间,公社与公社之间都不平衡。公社体制试图通过“一平二调”来实现平衡,却又影响了生产积极性。毛泽东对此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一些公社管理办法“弄得大小队之间,干群之间,一年大吵几次,结果瞒产私分,并且永远闹不清楚。”[xxiii]更重要的是,公社制是一种“政社合一”体制,每个人都是公社成员,并牢牢限制在土地上,形成并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农民不能离开土地发挥最大的劳动价值,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需要。农民的收获必须先提交给国家,由集体再分配给个人。这对于生产者而言,是更大程度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性,也会抑制着生产力的发挥。

三、“强效率弱公平”的家庭承包制

公社体制的先天缺乏导致难以持续,进一步的改革便以避免。事实上,自集体化和公社制形成之时,便开始以家庭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改革,只是这种改革数度受到压制,一直到1980年代初,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兴起,导致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

从社会组织单位看,家庭承包制与传统的家户制有类似之处,都是以家户作为产权、生产、经营、分配、消费、生活和政治单位。家庭承包制的全称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责任制与传统家户制也相似。正因为如此,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之初,有人说“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但是,家庭承包制不是简单的历史回归,其基本底线就是土地等生产资料仍然归集体所有,农民获得的只是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换言之,“土地公有,家庭承包,这种半公有、半私有的形式,既满足了农民对家庭经营的偏爱,使小私有者的积极性得以发挥,又保留了土地的公有制。”[xxiv]家庭承包经营权是从集体所有权衍生或者派生出来的。但是,这种衍生或者派生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恰恰是必须和必要的。其核心导向便是克服公社制的“弱效率”缺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强化效率。这种效率是基于生产者内在的动力而不是外在的压力。邓小平在评价农村改革时,使用最多的词就是“自主性”和“积极性”,指出:“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下放给农民”。[xxv]

家庭承包制对效率的强化,首先在于“起点公平”。土地承包权尽管是一种有限的产权,但是土地的直接经营权,意味着土地直接由每个家庭所支配,其生产成果也为家庭直接分配。这与历史上的“均田制”、土地改革的“耕者有其田”有共同之处,因此被称之为“分田到户”,承包权根据人口平均获得,“平均程度超过了当年的土地改革。好处是提供了起点公平,实现了公平竞争,初始资源的公平配置”。[xxvi]每个家户都有直接支配土地的自主性,由此必然激发起生产热情和积极性。

家庭承包制对效率的强化,其次在于获得权利的同时获得责任。家庭承包制赋予生产者以生产经营自主权,与此同时也强化了生产责任制。责任制严格遵循“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同时还要履行对村庄和国家的税费义务,生产与收益直接联系,从而促使生产者努力从事提高生产效率,激发起积极性。如邓小平所说:“农村改革的内容总的说就是搞责任制,抛弃吃大锅饭的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xxvii]

家庭承包制对效率的强化,还在于建构起希望机制。家庭承包制不仅仅在于家户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更重要的获得了人身活动的自由。在杜润生看来:“集体经济已难以维持,它最大的弊断就是把人捆死了。农民说不怕累,就怕捆。中国农民有了一点自由,是能够做出许多创造的;不给他自由,他有可能变成你的包袱”。[xxviii]获得自主权的人们得以摆脱对土地的依附,走出乡土,宜工则工,宜商则商,从而开拓一番广阔的天地。邓小平因此表示,“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xxix]与此同时,大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形成以家庭为单位、务农与务工结合的新型家户制。这种家户制极大地发挥了农村丰厚的人力资源的作用,也提升了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

家庭承包制在强化效率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弱公平”性,出现了农民个体与农民群体双重“弱势”的社会分化。

首先,家庭承包制以家户为单位,尽管承包制之初的起点是公平的,但由于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造成家户之间的结果是不均等的,部分农民个体相对贫困。尽管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农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但内部的分化也十分明显。这种分化是传统的狭隘地域的公平观所难以接受的。人们可以理解外面的高楼大厦,但如果邻居在自己平房旁边修建了豪华的住宅,则会引起人们的嫉妒,如果豪宅里的人趾高气扬,更会招致人们的不满。而这一状况在人民公社时代是不可能发生的,普遍贫困造成的是普遍心理平衡。这是家庭承包制时代尽管人们吃饱了饭,但还对公社制滋生一种怀念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家庭承包制以家户为单位,缺乏村集体的共同作用。家户制作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其功能毕竟有限。公社制可以发挥出家户制所不具有的一些社会功能,如组织成员兴修水利等公共工程、对弱者的救助、人口与劳动的平衡等。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以家户为基本单位,出现各家顾各家的趋向。村集体更多是一种所有制单位,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也无法履行家户需要却难以履行的社会功能,由此造成人们的失落感。公平具有相对性,当原有的失去了,人们也会产生出失落心理,对现实状况持有一种不公平感。这也是相当数量的人们,特别是老年农民和弱势农民对公社制还有一种怀念之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家庭承包制以家户为单位,其生产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在特定条件下,甚至会出现某种“增长的极限”,其效率也是有限的。如作为家庭承包制发源地和标志的安徽小岗村,“一夜之间脱贫,30年未能致富”。相比之下,一些在农村改革以后仍然坚持集体统一经营的村庄,却成为致富的模范。一般人不可能理解这些村庄主要是依靠工业和市场经济致富,只是看到了集体单位及其内含的平均分配的价值。与家户制造成的社会分化相比,少数村庄的集体共同致富,造成人们的心理失落,认为家户制弱化了公平,从而重新激发起对公社制的的怀念。

其四,家户制以家户为单位,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责任制。家庭承包制实行之初,其前提条件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农民获得自主权是以对国家和集体的责任为前提的,是一种责任本位。这种责任本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农民可以并且愿意接受的。但是,随着家户成员获得自主权,得以自由走出乡土时,权利意识急剧萌生的扩展,在更大范围内的“弱公平”性便成为突出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差异。如对外出务工人员的非市民待遇、农产品的单向政府定价、农业人口不管有无收入或者收入多少都必须上交农业税费,政府公共服务的非均等性等等。这种差等性的国民待遇造成整个农民群体的不公平感。尽管城乡差异在农村改革以前也存在,但因为不流动和农村内部的均等化,没有能够造成人们的足够的自觉意识。

总体上看,农村改革以后的“弱公平性”更主要体现在农民群体的弱势化,由此也连带对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改革的合理性的质疑。

四、“提效率增公平”的现代家户制

中国社会及其农村变迁是持续不断又不断往复的进程。家庭承包制的限度及其受到质疑,使人们不能不思考未来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传统的家户制,还是曾经有过的公社制,抑或是现代公司制?本文认为,可取的是现代家户制。

家户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与农业生产特质相吻合的。“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一个结合体,受生物学规律支配,要求不误农时。”“农业的决策最好是现场决策”,“动物、植物都是有生命的物体,需要精心呵护。家庭经营则最适宜这种现场决策。”[xxx]除非农业生产也如工业生产所具有的集聚性和可控性一样。即使是世界上的现代农业生产,家庭仍然是基本的组织单位。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家户制也需要提升,由传统的家户制向现代家户制转变。

现代家户制是独立的法人团体,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传统的家户制是与生俱来、自然形成的,现代家户制具有建构性,除与生俱来的家户以外,其他成员也可以通过注册登记成为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户与其他工商业经营户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传统家户制的产权是残缺不全的,在东方专制主义侵害下,“从来不讲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xxxi]而现代家户制是在国家法治环境下形成的,要求国家法律提供承认和保护,以使得农村家户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预期。

现代家户制是社会化的家户单位。在传统的家户制下,一家一户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单位,并因其封闭性而染上了“惰性”。现代家户制下的家户处于整个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之中,它只是整个社会化大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家户的功能日益减少,原来由家户承担的功能大量由社会承担,或者其功能中的相当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如教育、赡养等。再次,家户难以承担的公共工程、公共福利等由社会来承担。家户是社会怀抱里存在,而不像传统家户本身就是一个“小社会”。现代家户制可以说是“大社会,小家户”,是一种“社会化的小农”。[xxxii]

现代家户制是受国家保护和支持的家户单位。在传统家户制下,家户主要是责任单位,国家对于家户的存在不负责任。随着现代国家的建构,农民成为平等的公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并由于农业的先天弱势性,享有国家特殊的保护与支持。因此,现代家户制可以说是“小家户,大保护”。

由传统家户制向现代家户制转变,目的是提高效率,增进公平。

任何一种组织单位都有其限度。传统家户制因为组织规模太小,其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但是,并不是组织规模愈大,效率愈高,特别是农业生产更是如此。“一大二公”的公社制的实行,已经充分证明。现代公司制的组织规模超过家户,其面临的问题同样在于农业生产特性更适宜小组织单位。因此,家户制的人员组织规模是适宜农业生产的。但是,任何一种生产只有具备一定规模才能提高效率,获得更多产出。因此,就农业生产规模而言,不能再只是局限于人员规模,如实行公社制和公司制,更重要的是扩大土地规模。如果仅仅扩大人员组织规模,而不是扩大土地规模,其生产效率不仅不会提高,反而会降低。公社制就是如此。因此,现代家户制要求的是“小家户,大土地”。当下,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便是趋势。当然,要达到“小家户,大土地”,涉及到一系列配套条件,如产权制度改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构。

随着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高度依赖自然的农业具有先天的弱势产业地位,这也是家户制有其天然限度的重要原因,也不可能依靠扩大组织规模的公社制和公司来解决。建立现代家户制的重要条件或保障,是增进公平。这种公平是现代公平观,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且需要国家加以保护和实现。首先是起点公平,将家户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一样置于平等的法人地位,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本世纪初,国家废除农业税便是重要举措。其次是过程公平。国家对于家户制农民参与社会竞争提供平等支持,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起以政府投放为主导的“小家户、大服务”体系。再次是结果公平。对于农村家户给以普遍的保护优惠政策,以使其获得其他群体差异不大的收益;对于贫困人群实行国家救助,使贫困个体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并分享发展成果。“保持社会公平,更多地关怀低收入群体,关怀弱势群体。”“不是劫富济贫,不是限制自由发展,再回到平均主义老路。”[xxxiii]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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