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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农民合作社内涵、现状与发展趋势

[ 作者:孔祥智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6-08 录入:王惠敏 ]

张英洪:今天下午我们举办第二期大讲堂。我们很荣幸地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孔祥智教授做有关农民合作社方面的讲座。刚才我在门口迎接孔老师时没有迎接到,很着急,后来发现孔老师在他的学生带领下已经从后门进来了。孔老师可谓是“桃李满天下”,他的很多学生我都认识,在全国“三农”研究界很有影响。名师出高徒,孔老师的影响就更大了。孔老师是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合作社研究院院长,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合作经济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市城郊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农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孔老师的职务很多,他主要从事农业政策、合作经济、农业经济的研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300多篇,出版著作30多部。孔老师在百忙之中给我们作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孔老师做报告。  

孔祥智:非常高兴能够跟各位同仁交流,有很多是老朋友,更多的是新朋友,大家都在农经的圈子里,合作、开会是经常的事儿。英洪给我一个任务,让我来报告一下,我把这些年学习和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体会做个交流,把我的一些想法讲出来,请大家结合北京的情况、北京的经验,给我批评指正,我是非常乐意的。  

题目是我自己想的,就是想把当前合作社的情况和大家交流一下。我从合作社法讲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本人很有幸自始至终参加了这个法律从开始调研到后面起草的整个工作,这个活儿按照全国人大农委的计算方法是三年,2003年到2006年,现在正在修订。我们开玩笑说修订是不是还要修三年?很难说,估计有可能还要再修三年。尽管很简单,这个法,大家看总共九章、56条。第56条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正式内容是八章55条,6000字,很简单的一部法律,但涉及到合作社的方方面面,而且大家对合作社的认识差距很大,所以要统一认识很难,形成目前的稿子,而这个稿子刚拿出来就有很多人有意见。现在修改意见更大了,修改要征求意见,意见很多,要充分注意到每个人的意见看来是不可能的。我的印象中应该是2005年的时候,进行了好几次修改,征求意见,修改完了再征求意见。2005年征求意见范围比较大,发到了各省(市区)人大和农委,结果不同省份回来的意见完全不一样:西北强烈批评,太注重资金的作用,我们落后地区资金很少;浙江又批评没有注重资金的作用。没有办法把两个意见合在一块,最后就是现在这个样子,谁看了都不满意,但是弹性很大,都可以用。  

这个法律的第二条,既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的时候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也讨论了很长时间。合作经济组织算怎么回事?最后就是合作社,合作社法又太大,后来是专业合作社,围绕“专业”这个意见就很大,包括目前第二条的概念,意见大了,刚刚出来,我第一次报告是在我们学院里作的,很多研究合作社的人就提出来,同类是什么概念?意见非常大。大家知道前院长温铁军是专门研究综合合作社的,他一直在提意见,说专业不行,要综合。没有解释什么叫专业,什么叫综合。目前大家认为的综合合作社是综合农协,农协就是合作社,翻译成英文就是合作社。农协这个词是农协,因为很多词,日语和汉语,光看这个字,是汉字,但不是汉语的意思。农协就是这样的。我们农协就是农民协会,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共产党靠农民协会闹革命,一说合作社和农协是一样的,很多人说这是干吗?又要闹革命?其实台湾叫农会。20世纪30年代叫农民协会就是农会。但是和那个时候的内涵和概念完全不一样,就是合作社。我多次到台湾看农会就是合作社,以乡镇为单位的、地域性的,而且也是专业性的。我一再给有意见的同仁们解释,其实日、韩、台也是专业性的,台中市有一个草莓合作社,有机会一定要去看看,草莓农会,那个乡镇是以草莓为主,农会就负责草莓,其他都不干。至于说农民不可能都种草莓,还有种土豆的,怎么办呢?也得组织起来,组成合作社,在台湾路上就可以看到,开车在路上走,有农会,有一个个合作社,合作社不少,开始不理解,为什么是合作社,不是农会,因为农会管不了那么多,只能管草莓,咱们也有草莓,就是管鲜果,他们还有加工,几十种,买产品都有很多,草莓这种产品买的话都装不下,他们的服务能力就很强。  

为什么理解成综合合作社呢?我的理解是有金融,所以说我们几个人参加合作社法起草的几个人,当时年轻,现在都成老同志了,我们认为所谓的综合合作社就是专业合作社加上金融,不知道理解得对不对,大家都是可以讨论和批评的。日、韩、台都是这样的,服务就是专业性的,但是加上了金融。农业政策是靠农协来往下推的,往下贯彻的,比如台湾的老农补贴,不加上农协无法领取老农补贴,只要是农民身份都要加入农协,加入了农协做不做农业完全是两码事。这样加入了农协,农村又没有别的银行,钱只有存在这里。  

附带讲的一个问题,我们一直说农民,包括合作社,资金、金融供给不足,从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一直到后来,到2010年,都提到了地方的金融机构,要为地方贷款有一定的比例,比如县里的农行,本县的贷款要有一定的比例,后来我们想这个比例应该多大,中央一号文件每年都提,银监会一直拿不出比例,他们也都提一定比例。我们到台湾调研,农会金融部给农民贷款比例大概为30%。我觉得很少,不可能吧,问了几个大概都是这样,不会超过40%。后来我们回到了农委,问他们,农委也有这样的部门,说不会太高,大概就是三分之一左右,农民需要不了这么多的贷款,剩下的贷到城市了。有一些问题可能是假问题,以互助和服务为宗旨的,民主管理的组织。这些我们不再讲了。  

我本人参加了几年的合作社法起草,坚持几条,其中一条一定是合作社法人,最后拿出一个法律,还不是合作社法人,感觉到我们自己都没有面子,很丢人。草案送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委当时就回话了,这个东西不能叫合作社法人,因为民法通则上没有合作社法人,只有这几条法人。但是合作社这几个都不是,所以给一个法人资格就可以了。将来修订民法通则的时候,民法通则也正在修订,也征求意见,我们提出来有一点是一定要加上的,就是合作社法人。如果说他们要吸收我们的意见,将来可能是五个法人,至少是五个法人,还会有什么其他什么样的法人不知道,咱们不懂法理了,至少把合作社法人加上。如果他先修改完了,有合作社法人这个户头了,将来再修订合作社法的时候,合作社法人这一条,就顺理成章了。  

尽管不是合作社法人,这个法人和其他的法人也不一样,而且执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不叫法人,这个法人怎么读,是特殊的一个法人。组建合作社一般应该具备这样几个条件,合作社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五名以上成员,有章程,组织机构,有住所,有出资成员。这次修改的时候我认为这是应该修改的,只说有出资,没说每个成员必须出资,就造成了现实中大部分成员都不出资,组成一个合作社二百人,可能三五个人出资,十个八个人出资,有的合作社为了好看,每个人拿一百块钱,出资单很长,好几页纸,每人一百块钱,都签字了。问题在于如果没有出资,或者只象征性的出资,凭什么参加交易量分配盈余?我一会儿讲国际合作社的时候大家会看到。我们现在一直强调有一些合作社没有遵照合作社法,问题是在于这个合作社的钱就是我们这几个人出的,让大家都来分红,合适不合适?合作社得有合作社基本的东西,我认为这就是出资,比如这个合作社运转的话需要一百万,我们平均起来,有一百个成员,每个人就一万块钱,组成合作社。如果说还需要投资办一个冷库,办一个加工厂,就看谁有钱再投资,没有钱再融资。这样事儿才能干,没有拿钱最后还要分配,还要说按照合作社原则,那怎么行?合作社本身这个制度设计是不合理的。我是这样的观点,修改了以后是不是还这样,我不知道。  

章程这些东西就不讲了,农业部有示范章程,所有的加入者必须在章程上签字,由于很多合作社的章程签字页就好几页纸,因为每个人都签嘛,后加入的必须在章程上也签字,因为有很多的合作社不停的有新加入者,必须在章程上签字,签字证明同意这个章程,所以才加入这个合作社,如果不同意章程就不能参加这个合作社。  

我想谈一下合作社代表,合作社法规定合作成员超过150人的时候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但是没有说代表大会怎么代表,当时我们讨论的时候,我们设想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合作社代表和我们人大代表是不一样的。我本人也是河南的人大代表,我开会的时候并没有想着我的选民怎么想,选择人当区长,我的选民同意吗?我举手代表我自己。合作社代表不一样,要选这个人做理事长,这个代表代表了20个成员,征求20个成员的意见,几个人同意,几个人反对;那个代表10个成员,几个人同意,几个人反对。代表来开会说明的是我代表的成员多少人同意,多少人反对,最后汇集的意见是成员多少人同意,多少人反对,代表是这样的作用。法律上不可能写这样细,我们的设想是国务院应该出台一个细则,结果国务院也没有出台细则。以前我们的很多设想就只有我们知道了,实际上农民是不知道的,这样在现实中就会发现很多代表都很有意思了。有的代表,不管怎么代表,一般开会的时候都是代表来开会跟成员没有什么关系,有的是理事长就指定几个听话的人当代表,那个更荒唐了,这样的也很多。我只见过一家代表是真正的按照我们想法来代表的,这样的确实不多。  

组建程序,建立哪些制度呢?这些是需要建立的:合作社一个特殊的制度是成员账户,这是和一般的企业完全不同的,一个特殊的制度,如果没有成员账户,你就不是合作社,就是一个企业。有一次在青岛还是哪开会,说合作社理事长,我们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在抱怨,提意见,我说有成员账户吗?说不知道什么是成员账户,我说没有成员账户就不是合作社,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成员账户是干什么的呢?法律的第36条说得很清楚,合作社应该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一是记载成员出资,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二是合作社法要求到年终必须提取公积金,提取以后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第三是交易量,或者交易额,我只记了三点,其他的还有。这次修法一定要写上了,国家财政补贴,或者是争取国家项目的资金,有结余了,最后怎么办?都要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还有社会资助,比如某个老板,感觉这个合作社不错,资助20万块钱,资助的时候有条件,这20万就是干什么的,要量化到成员头上的话,还可以提建议,就量化到某人头上。这个钱因为孔祥智在这才给的,就量化到他的头上,因为是资助者给的钱,量化到头上不是说可以带走。前面的几部分,成员退社的时候要清理,可以带走的,但是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是不能带走的,社会资助的部分看社会资助这个人,或者是单位的意向。  

合作社的特点,我们总结是这样几点,和企业的不同之处,我个人的看法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企业,本质上就是一个企业,但是一个特殊的企业,所以在美国叫合作社企业,或者合作企业,这是一个意思。在美国的合作社都比较大,跟我们的不可同日而语了,我们调查了几个合作社,2010年专门调查了奶业合作社,纽约东部五、六个州的养奶牛的农户都加入这个合作社,必须加入的,不可能不加入,否则这个养的奶牛,产的奶卖给谁呀,所以必须加入合作社的。从民生来说就是一个公司。在纽约雪城我跟老板联系,他专门来见我,我说没有车,也不知你在哪,他就到宾馆来见我,第一句话说我们是什么公司,也是合作社。我说从名称上看不出是合作社,他说运作机制是合作社。后来写了一篇随笔性的东西,发表了,就可以看出来。我们理解的合作社,跟现在国际上的合作社还是有距离的,但是不管怎么样,是和一般的企业不一样的,我总结这样几点不一样,我不再一一讲了,下面就会提到的。  

第三条讲基本原则,每一个基本原则都是很重要的,我理解最重要的是后面这个,第一个实行民主管理的,第二是盈余怎么分配的,民主管理就是决策,盈余就是分配。有经济基础,有上层建筑这两个是最重要的。顺便提一下,民主管理这个事,我们在起草这个法律的时候,有的专家提出来,民主控制,后来我也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我一会儿还要讲到,自一开始,一直到1995年提出的原则,从来没有用过民主管理这个词,从来用的就是民主控制,当时有专家提出来是否用民主控制,这个提议被否决了。现在看来要修改的话,可能会使用民主控制这个词,或者起码加上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控制。民主管理就是一般的很小的,所谓的基层合作社,或者单位合作社,几十个人,每个成员对合作社有直接的控制力,民主控制就是让合作社比较大的时候,个人也不可能每个人都参与决策的,那么怎么办?就是民主控制,就通过一种制度设计,使每个人都能够参与,间接参与合作社的管理,控制这个合作社的管理,这叫民主控制。  

第15条规定的80%的农民,因为农民这个事已经不存在了,28省市自治区已经发布了户改的方案,农民和城市居民都是居民了,既然这样的话,这条修法肯定要改的,怎么改?我们目前初步的表述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在这个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行的,可以加入这个合作社是另外的问题,如果是城市职工就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问题是很多城市职工在农村流转土地,所谓的新农人。这个事怎么办?加入肯定是可以的,20%还可以是企业,没有问题的,是否可以当理事长,以他为主成立合作社,一般是不可以存在的,我们调查的一些地方是存在的,比如山东东营,黄河入海口的地方没有农民,新形成的土地,这个地还在种着,还要利用,就是城镇下岗职工,当然也有一些农民,他们也要组成合作社,一查身份,大部分都不是农民。这个具体问题要具体解决了,最后那个地方工商局也让他们成立合作社了,还有职工,这些问题已经都解决了。  

第17条是决策机制,体现合作社、非合作社和企业最大不同之处,基本表决权是一人一票,由于我们合作社的出资方式和特殊性,少部分人出资,绝大部分人不出资,严格意义上一人一票,出资多的这部分人权利会受到侵害,资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就设计了附加表决权,不超过20%这就好理解了,就不讲了。这个过程很复杂,开始的时候是资金,设计一个资金,分红的比例不能超过多少,后来感觉不行,资金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后来想想也不行,最后就表述成这样,反复多次。  

第37条可分配盈余,企业叫利润,合作社叫可分配盈余,叫法不一样,实质是一样的,就是交易量和交易额,分配比例60%,这儿叫返还,就是分配。最多40%是资金,包括公积金,国家补贴的部分,都算上,讲具体案例的时候会看到很有意思,和非成员的交易一定要分开的,目前并没有。我没有看到一家合作社和成员交易,非成员交易分开的。分开的意义在哪呢?合作社是免税的,大家都知道,非成员交易是不应该免税的。这样的话因为大部分合作社如果有分开交易,当然不愿意分开,分开就不免税的,所以目前我看到的没有分开的,非成员交易有的时候是很大的。  

责任是有限责任,设计的时候还有些想法,“有限”这个事别人没有办法打交道。有一种建议是采取台湾的方式,保证责任,看看太复杂就算了,就这样吧。  

第八条是关于国家财政支持的政策,49条,50条,51条,52条都是关于国家各方面支持的政策,这些都是一条条的,都很是简单,具体的怎么支持,财政部要拿出具体的办法。这次修法的时候,财政部代表提出来这条应该去掉,不应该有,因为财政支持是我们的事,不是法律的事。换句话说,法律决定了我就支持,我要支持的话,财政哪年有钱了拿出补贴,法律没有规定一样可以补贴,经营主体嘛。农业部就不干了,这条去掉了感觉很没面子,正在争论。如果有的话,估计和现在一样,就是很原则性的,起不到多大的作用。  

作为一个合作社哪些是最核心的?我理解有三条是最核心的,第一是80%的农民,以农民为主嘛,第二是决策权的界定,基本表决权占80%,第三是分配权的界定,交易量或交易额的60%。现实中没有按照这三条,农民这个事嘛,显然主要还是农民的,是不是合作社,比如说早期的时候,我们正在起草合作社法的时候,应该是浙江台州事先已经有规定了,台州市的一个规定,交易量的50%。他们的农委主任问我,说这个50%是不是合作社?我说当然也是,不符合合作社法,不符合合作社法也是合作社。但是,如果说要想享受财政支持一定是60%,现在各级示范社,很明显这三条都不符合,怎么能纳入示范社?不能纳入示范社,将来所有的关于合作社的有政策,承担什么项目,都会排除在外。现在台州估计也改了,合作社法出来了嘛。  

合作社,我理解是很宽泛的概念,不一定严格的按照合作社法就是合作社,但是要享受国家的财政支持、补贴,或者是承担国家各方面的项目,起码要按照这几条,可能是这样的。合作社发展的状况,从全国来看,截止到2016年2月底,157.3万家,这个数字应该是很庞大的。顺便讲一下怎么看这个数字,怎么看当前的合作社。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看法,网上可能看到一些专家的观点,有人说90%以上都是假合作社,空头合作社。有一年中国农大的教授讲90%都是假合作社。我参加了中国合作经济学会,有几位老人,据说和老领导的关系还很熟,把这个意见又带到了老领导那里,老领导说答应了,我会把这个意见,会负责的转给回良玉副总理,最后不知道转了没有。有一次会讲了老领导说了会转到回良玉副总理,这是老领导转过来的,这个就说不清楚了。我说这个事情本身就是个人的观点,不能把个人的观点再转给领导,数了当时100多万家,90%都是空的,这个判断可能有是问题的。不管对不对,肯定有问题,又没有一个个数,怎么知道是90%?  

我个人的看法是三个三分之一,我一再坚持这个看法,这个看法后来他们写进了陈晓华副部长的讲话里面,领导也认可了这个看法。第一个三分之一是运转比较好的,对成员有比较明显的带动作用占三分之一。是不是这个三分之一就是很规范的呢?我不敢说,但是我判断,大概这个三分之一里面有一半左右是比较规范的。要对照合作社法的话,差距不是很大的,就是总量上来看,15%左右是比较规范的。第二个三分之一是比较差的占三分之一。这些合作社很有可能够没有运转,或者运转一段时间以后,都没有了,说不干了,注销了。我们现在合作社也没有要求破产。现在一元钱就注册一个企业。我不相信注册一个企业然后就干起来了,不可能的事。我们不管起草法律还是修改法律,工商局的同志一直参与的,他们说每天注册的企业跟每天消亡的企业是一样多的,凭什么要求所有合作社注册一个就成立一个?也不现实,也不可能。第三个三分之一,也就是中间的占三分之一,就是半死不活的。如果真的有三分之一合作社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全国就有50万家,已经不错了。  

成员数是农业部估计的,不知道农业部的系统,经管系统,你们是属于这个系统的,入社成员数估计是超过1亿,社均69户,这个数量占承包经营农户42.4%,总数是2.3亿,这个数字是明显大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户数据,国家统计局是1.98亿,如果按2亿算正好是一半,如果按照2.3亿就是42.4%,经管总站的数据和国家统计局的数字差那么多,差3000万,从哪来的呢?说是数承包合同数出来的,可能签鱼塘一个,签土地承包合同一个,这样就多起来了。这是结构,48%是种植业,28%的畜牧业,两个加起来接近70%了,三分之二是种养业,其他的是小的产业,服务业、林业、渔业等。  

北京的数字,咱们中心每年给我寄材料,从中摘下来的,北京社均31户,不到全国的一半,估计你们的数据是工商局注册的数据,农业部的数据明显大,国家工商局不承认这个数据,这个数据可能是偏小的,因为很多合作社注册的时候5个人就可以注册,每个人都要把身份证号输进去太复杂的,就注册5个人算了,所以很多合作社是这样的,我知道目前只有江苏是要求有多少人就输多少人,工作量很大,其他的都很难做到。这样工商局的数字明显偏小,工商局的数字网上是有公示的,工商局也不承认农业部的数据,农业部也不承认工商局的数字。我说这个数字就是估计出来的,工商局是每个月底公布一个数字,每个月公布上个月的数字,农业部每个月也估计一个数字,就增加一点。  

这一年合作社发展很快,有几年每个月增加一万多家,平均起来一万家以上了。我们分析两个因素,一个是农民需求,一个是政策法律的推动。应该说农产品市场形势越复杂,农民对合作社的需求越旺盛。我们调查了山东寿光、潍坊,寿光有一个很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北京的农产品很多都是从寿光来的,寿光的菜农很少加入合作社,即便是有合作社,加入了合作社,那个合作社也不是以农产品生产为主的,主要是以技术交流为主的。我们周边别的县,临朐、安丘的合作社比较多,也比较实,和寿光就是完全不一样。我们感觉到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周边的市场形势肯定和寿光的不一样,寿光生产出来了,马上就有人买走了,不用你去一家一户推到市场上卖,根本不需要,那个也不是一家一户摆摊的市场,有人到地头收,收了以后交给产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再送到产品批发商,再到批发市场卖,其他县不行,离得远,就必须组织起来把产品卖出去这就很明显的看出来了。  

从2007年以来,政策法规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首先主要是三个法: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的示范章程,基本上是同时出现的。还有其他的财务制度,登记规范等,年会的,国家林业局的,关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这个名称不知道怎么想出来,我们提建议就是农林专业合作社,农民的合作社,从事林业的农民,叫做林业农民合作社。这些法律我们查到了16个省市自治区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办法和条例,也有可能更多,我们没有看到。13个一号文件,每年都有关于合作社的,有人说2011年没有,其实也涉及到用水合作组织。说合作社比较多的是2013年的一号文件,首先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两个字去掉了,这是现在讨论的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当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专业去掉了,他们征求了全国人大的意见,全国人大的意见认为不应该去掉,后来他们说我们去掉了,和法律没有关系,并不是否认这个法的意思,大概是某领导的意思,那就去掉吧。这样问题就在于我们现在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不要把专业去掉呢?这是一个问题。一会儿还要讲我的理解。农民合作社目前来看,这些东西大家都是属于农民合作社的,一个是专业合作社,2013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来发展农民合作社。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是两种,意思是除了专业合作就是股份合作,股份合作没有说是社区股份合作,就是指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来就是入股的,等于没有说,不知道当时是什么意思。农民专业合作社一部分在做信用合作,这是当前修法的时候提出来的,信用合作要不要加上?加,怎么加?不加有什么理由?很多合作社都在做信用合作,都有这个业务。应该加还是不加?这个事确实是讨论激烈的一个事情,我以前一直认为应该加,农民合作,土地合作就是专业合作,资金合作难道不是专业合作吗?也应该是的。我老家是山东的,我前年去调查的时候,就在我们临沂市两个县调查,他们说头疼,只要注册一个合作社就是搞资金的,说是专业合作,就是搞资金的。注册一个搞资金的,后来费县干脆不让注册了,停止注册好像也是违法的,如果有人告的话也没有办法,凭什么停止注册?我就是注册合作社,为什么不让注册?搞一个就是搞资金的,风险很大。  

农机合作社,北京也有很多的,这个合作社目前全国五六万家,但是在合作社里面应该是资产比较雄厚的,最雄厚的那部分合作社,而且现在说合作社流转土地,主要是指农机合作社,因为有农机,流转了很多土地。土地合作社就不讲了,还有社区股份合作社,这个差距非常大,本质上没有所谓的合作内容,就是集体的资产怎么量化到个人头上,在北京郊区很多的,经营和农民没有多大关系。这个要注册的话注册成什么呢?北京市没有注册的,江苏就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条例,要求以村为单位的,必须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而且到工商局注册成专业合作社,只能注册成专业合作社,因为有专业合作社法,这个就是没有理顺的事儿,江苏这样干,浙江也这样干,发达地区嘛,资金互助社是另外一个东西,最近几年总出事,这次修法,哪些应该包括进去,哪些不包括进去,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希望大家多支支招。  

通过这些年的调研,总的感受越是规范的合作社盈利能力就越强,投资者和法人的获利越大。我们长期跟踪了这个合作社,黑龙江克山县的仁发农机合作社,不知道在座的诸位去过没有。2009年10月克山县河南乡仁发村党支部书记李凤玉带领6户村民注册成立了克山仁发农机合作社,每人出资50万元,感觉钱不够,说实话每个人注资50万真是不多,黑龙江要买农机,农机补贴大概30%,现在定额不到30%,黑龙江比较多,是补贴60%,农业部对他们也有意见,但是他们就这么干了,别人买,一般农户买农机是不让买的,不给补贴了,只有注册成农机合作社才给补贴。于是他们就注册成了一个农机合作社,要求接近一千万的样子才给补贴,所以对农机合作社的要求比较高,他们就出资850万,李凤玉出资550万,买农机,国家给农机补贴1234万,不是国家给他们这么多钱,是买了农机给的补贴。2010年正式运行,每亩240块钱的价格租赁了1100亩地,其他的给别人代耕,2010年运营一年以后发现亏损了,黑龙江到年底好几个月没有事,有人就很痛苦了,说我们这么多人,七个人,集资这么多钱,干了一年亏了,过几年就亏完了,这样不行啊。怎么办?不知道怎么办?正在这个时候,当时的省农委主任王中林同志调研,知道了这个事,就找他们座谈,告诉他们合作社的情况,都是大型的农机,很多农机到国外看也就这么大,在黑龙江可以看到世界上最先进的农机,跟他们讲国家给你合作社补贴一千多万,不是就说给这个人分了,另外七个人再组织一个合作社,再给一千万,国家哪有这么多钱?国家给这么多钱是以农机的能力带动农户,带动起农户了,盈利能力就来了,就有盈利了,账是很好算的。  

李凤玉同志是非常精明的一个人,本村的人都去哈尔滨打工了,他征求本村人的意见,你出去打工,地也不好种,我们以前想着黑龙江的地好种,几十亩地,有的大户上百亩,一百多亩,他的成员很多是一百多亩的,那个时候还打什么工,都不好好种地,还去打工,说干脆就入股到合作社吧,最后谈到了350块钱一亩,保底价,年终还有分红。怎么分红呢?按照土地折价作为资金入股,加上国家补贴的部分,平均量化到每个人头上,资金参加分红,农民算了算还可以,没有占农民便宜,不是很明显的被剥削的情况,当年入股了150万,怎么种不管了,到年底盈利1342万,这就看出了合作社的优势,也很好。第二年有更多的本村人加入了,别的村也加入了,1000多户,3万亩,盈利能力提高了一倍,2758万元。第三年又有更多的农户加入。我们是2014年去调研的,好几个村,别的村也纷纷提出加入,后来他们说不行了,不让别的村加入就这么多了,5万多亩地已经很多了,当年盈利5000多万,这个盈利能力已经很高了,相当于一个不错的工厂了。  

分配方式我简单的总结一下,2014年以后基本没有多大的变化,一会儿要讲2014、2015年的数据给大家看,人数有变化,分配方式和运行的规则没有多大的变化,2010年是7个人的合作社,这7个人想着国家给一千多万的补贴,多好,后来发现不行,不能盈利,必须让更多的人参与这个事,来分享这部分利益,分享这一千多万的国家财政补贴,然后才能盈利,李社长谈散和聚之间是说不清楚的事情,把钱散了,一千多万散了,实际是把财聚起来了,很有哲学,也很有禅机。2011年、2012年是保底分红,2013年的时候,农民感觉合作社运转得很正常,就不要保底了,一起来承担风险,于是就到年终分红,没有保底了。没有保底就存在着按照合作社法,按照交易量来分配,这个合作社没有交易量,就是土地入股,怎么分配呢?他们有能人指点,省农委的一个副主任,在那一住几个星期,最长的住一个多月,在合作社住着,给他出主意、想办法。他们很多东西为什么规范呢?因为有高人指点。土地入股能不能按交易量算,这是可以讨论的。不管怎样,这是一种制度创新,这样干解决了没有交易量,没有交易量60%怎么分的问题。入股的土地按60%分了,下面还有具体的比例,他们是74%,剩余资金的26%,这是他们讨论的结果。2013年分配是入社成员每亩分到922元,在其他地方讲的时候,有人说这个不高,一亩地900块钱,我们的一亩地达到一千多块钱,他们一年一季,要种菜的话一年多少季,我们一般三年两季,不同地区的土地生产率是不一样的。  

这是2014年的情况,土地面积增加了,成员数也增加了,2015年成员数有一部分别的村不要了,按理说不应该有这样的情况,合作社本来是我们这个村组建的,建起来的,太大了,我们不干,把一些村整村的剥离了,但是土地数还有所增加。  

大概的运转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去调研了好几次,大概一个月之前还专门派了两个学生去了一次,把最新的情况摸一摸。从总的认识情况来看,这是个很规范的合作社。首先成员账户很规范,看了他的成员账户,有一大箱子,随机的看,每一户入多少股,多少土地,非常的清楚,公积金什么的,第一年分多少,第二年分多少,每一项好几页,非常清楚。第二是代表大会制度很规范。我刚才讲了,这是我见到的唯一一个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们想法的合作社,之所以能够符合我们设想的,是因为有高人指点。由于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决策制度规范,事先有什么议题,会告诉代表,代表告诉成员;分配制度规范,这几年过来我们看得很清楚,尤其是把土地入股界定为交易量,这是很有意思的事情,我们当然可以讨论这个事。  

我们在想,一个合作社成功的关键是什么?这个合作社是很成功的,很规范。从内外两个角度分析,对外来看,一个合作社外部来看这个合作社就是一个企业,如果外部看合作社不是一个企业,或者不像一个企业,这个合作社是一定干不好的,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完全的企业,就要按照企业来运作。美国和欧洲的合作社很少在名称上看出来是合作社,有一些会加上合作两个字,欧洲的合作银行,我们看发展的过程早期就是农民入股,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资金互助社,早期就是这样的,慢慢发展壮大,这个银行在国际上很有影响的。对内来说,制度设计要符合合作社的原则。对外是一个企业,外面的人打交道的时候看不出来你是什么合作社,跟我有什么关系,是合作社还是什么别的,跟有我什么关系,就是一个企业。对内的制度设计要符合合作社的原则,当然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一个是分配,一个是民主管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分配制度是最重要的,分配制度确立了,分配制度如果是民主的,决定了管理也是民主的,反过来是不能成立的,这个合作社的要点是各种要素都能得到体现,早期的7个人投资850万,资金回报能得到体现,运转好了,资金回报得到了保障。第二是惠顾制,两千多成员,2015年的时候变成一千多成员了,土地入股每年得到响应的回报,农民说比我们自己种地要强。第三就是管理者,目前绝大部分我见到的合作社都是理事长,或者少数人在干,家里什么事干不了,就做雷锋了。我们说合作社的理事长应该是雷锋式的企业家,但不能是雷锋,大部分是没有工资的,都是白干的。这个合作社主要是李凤玉个人很能干,老支部书记50来岁,没有他,合作社运转不起来。那么多地,5万多亩地,盈利能力又很强,如果没有个人充分的收入肯定不干,或者说即便是干也想办法捞一点。制度设计好就好在使他有充分的收益,怎么设计的呢?2011年和2012年的时候,按照2%提取管理费。2011年1.5万亩,2012年是3万亩,那么多地要耕作,拖拉机是合作社的,要有拖拉机手,要有田间管理,都是管理费用,这个2%是总盈余的2%。2011年1300万,2012年2700万,其中20%是给李凤玉个人的,2013年是5万亩,1.5万亩2%,3万亩2%,5万亩还2%说不过去了,就提高一个点,2013年是5000万,3%是150万,150万的20%是30万,是李凤玉个人的收入,相当于一个不小企业的老板了,他自己感觉还可以。  

这个合作社大概就是这样,我的基本看法,越是规范的合作社,目的发展前景越大,大部分的合作社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主要是少数人的办事动机也不一样,领办人的能力不像李凤玉同志这样,北京有澳金达枫叶合作社,也是比较规范的,但制度设计有问题,对领办人利益,制度设计上没有充分的保障。现在不知道改成什么样了。谈到这点,什么是规范的合作社,源头是什么,简单的说一下。  

世界上的合作社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韩、台综合农协,我们理解所谓的综合就是专业+金融;第二是专业的合作社,比如美国、欧洲,人家都是专业的合作社,每一种产品,一个国家每一种产品只有少数合作社,欧洲的小国是一个合作社一个产品,垄断经营,大部分合作社是企业性质,甚至名称上就是企业,基层的运转方式是合作社,那个企业相当于我们的联合社,具体我们就不分析了。落实到最后的小合作社也是几十个人,大不了,大的话没有办法合作了。发展趋势是新一代的合作社。  

合作社的思想一般的可以追溯到三大空想社会主义。上大学学政治经济学的时候都学到的,有这样三个人——圣西门、傅里叶、欧文,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指导下,才出现了一批规范的合作社,或者说是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这个就是罗虚戴尔。一提合作社,很多人都想到罗虚戴尔。1844年,在英国的罗虚戴尔创办了公平先锋社。罗虚戴尔镇距离曼彻斯特30公里,我的一位老师2013年前后在伦敦访学一年,期间到罗虚戴尔一趟看一看,我是没有去过的。据他说,罗虚戴尔是很偏的一个地方,去晚了都没有车,他去了以后在那儿住一宿,晚上到先锋社的旧址看,现在已经不存在了。罗虚戴尔先锋社发展很大了,原来的这个壳已经盖不住了,分成了好多家企业,原始的股份当然是存在的,但是跟合作社也没有什么关系了,这个合作社也不存在了。早期有两个人纺织工人,率先发起筹建了罗虚戴尔先锋社,由28人组成。这两个人是欧文的信徒,为什么弄一个消费者合作社还是先锋社?他们是欧文的信徒,是有理想的,于是设计的这套制度很完美。当时的罗虚戴尔,以及整个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读一读相关书籍了解下当时英国的工人阶级状况。当然这个说法不是很贴切,比如说看农民工,以前的还不能说跟我们现在这样,十年前农民工这样,机器排斥工人,工资又低,吃不饱饭,镇上的工人还闹起了暴动,政府派军队镇压,后来他们接受了欧文的思想,不能暴动,暴动没有好处的,于是就改良,合作社就出现了。  

28个人一人一英镑,购买牛奶、面粉,在小院里,收拾了一间破烂的库房,在那里卖货。我的老师还拍了照片。28个家庭可以买,别的人可以买,按照现金交易就可以,到年末会有盈余、有利润,商店就有利润,他们自己卖货,轮流卖货,劳动力成本也不计的,也没有工资,盈余就是批零差价,于是一个问题就来了,盈余怎么分配,每个人一英镑,投资是一样的,每个人轮流卖货,劳动量是一样的,资本是一样的,劳动是一样的,还有什么不一样,觉得没有什么不一样了。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分析,无非就是资本和劳动了,最后发现每个人的购买量是不一样的,有的家庭多,有的家庭少,购买量不一样,因为是批零差价,所以合作社盈余的贡献就不一样了,于是按照惠顾额,或者交易量分配就成为这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因为没有别的东西。  

一百多年来所有的合作社都把交易量分配作为基本的原则,这个是消费者合作社。现在大部分的合作社,包括我们的合作社都是生产者合作社,不完全一样了。这个合作社由于有高人指点还弄出了一个原则,28人成立一个小合作社还什么原则,就出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很好理解,就不一一讲了。  

1895年成立国际合作社联盟,要找一个经典的合作社,把它的东西推向合作社,于是找到了罗虚戴尔。刚成立的时候,国际合作社联盟向全世界推行的原则就是合作社八项原则,叫罗虚戴尔原则。1921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十代会修改了原则,1937年召开了十五代会,变成了十项原则,就不好叫罗虚戴尔原则了,因为有了比较大的变化,用了民主控制。我专门列出来了,英文也列出来了。我想提一下民主控制是什么意思,分成三个层次:第一是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第二是在自然人自愿联合的基层合作社,社员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强调了一人一票,第三是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有民主的方式组织,没有说具体怎么民主,因为各国家的情况不一样。换句话说,基层合作社是由社员直接组成的合作社,是一人一票为主的决策方式,其他的合作社就是联合社了,一层级、两层级的合作社,要民主的方式组织。  

1966年召开了23代会,提出了六原则,其中也有民主控制。民主控制是这样理解的,首先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明确提出了民主的组织,单位合作社就是基层合作社,社员投票和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没有说一人一票,说明了到1966年的时候,很多国家的很多合作社并不是一人一票,尽管也是民主的,但是一人一票可能发生变化了。其他层次的合作社应该在民主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管理,不管怎么管,基础还是民主的,显然不可能一人一票了。  

1995年的时候,国际合作社联盟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第31届大会,庆祝联盟成立100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定语是共同拥有和民主控制,一般的企业也共同拥有,买一个公司的股票也是共同拥有的企业,但民主控制是合作社这样企业的特征,所以是一个企业,是民主控制的企业这显然是最权威的解释,全世界做合作社的人可能是比较一致的认识,就是一个企业。1995年提出“自愿和开放的社员”、“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自立”、“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合作社间的合作”、“关心社区”等七项原则,这里也不详细讲了。  

我们再看看民主控制是怎么讲的?第一,在基层合作社社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要实行民主控制。怎么民主控制呢?这个说得比较具体了。在许多第二级或第三级合作社即合作社联合社,采取的是按比例投票的制度,以反映不同的利益、合作社的社员规模和各参与合作社的承诺。按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只要组成联合社就一定是一个实体。第二是按人数的比例,第三是按投资的比例,总之是比例不一样。为什么不统一规定呢?世界各国,那么多合作社,不可能统一规定的,只能是每一个合作社,按照每一个合作社的情况,选择他的决策方式。我们现在的联合社,这个任务交给我,让我来设计,我的提法是按照交易量和股金、出资额,不同的比例结合在一起进行决策。  

据说现在国际合作社联盟也在征求世界各国的意见,也要进一步修订,目前还没有修订。离我们目前最近的七个原则,把合作社的资金分成了两大类,一个是资格股金,一个是投资股金。资格股金是参与基本分红的,是按交易量分配的,按交易量返还的资格,是因为你入股了,我们的合作社要有出资,并没有说没有个人出资,要有资格股金嘛,没有出资就没有资格。第二是投资股金,资格股金够了以后某些项目需要投资,就如入股,投资,拿钱,如果钱不够可以吸收资金,这是一个最新的变化,其他的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  

160年来,从罗虚戴尔先锋到现在,1895年到现在也一百多年了,合作社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我刚才梳理过来,哪些东西是没有变化呢?有吗?有。我简单的总结了三点:一个是民主控制,是没有变化的,从开始到现在,合作社就要体现民主,跟企业不一样,企业体现了资本民主,也是民主,合作社这个民主就是一人一票的民主,“一人一票”仍然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第二,资本报酬是有限的。资本股金是没有回报的,只能是供成员、社员,参加交易量的分配,提供这样一个资格。总体来看,合作社是不鼓励资本的权利的。第三是按交易量,或者惠顾额分配盈余,这是没有变化的,所以我们看这三点是没有变化的。换句话说,如果说我们的合作社坚持了这三条,三个基本的东西、基本点,这个组织可能就是合作社。如果名称是合作社没有坚持这几点也不是合作社。现在修改合作社法要坚持的主要是这三点。  

现在二十一世纪了,需要我们考虑的有这样几点:第一,我们怎么对待罗虚戴尔原则?前面谈到了说现在合作社百分之八九十是空壳的,假的,说这个话脑子里要有一个衡量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显然是罗虚戴尔。有人认为合作社法也不符合罗虚戴尔原则,或者有距离,不是一回事嘛。我看罗虚戴尔是消费者合作社,这两个东西原则上不是一个东西,不能硬套。套什么呢?套基本原则,就是我刚才讲的三点。  

第二,如何正确处理合作社的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合作社是讲究公平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合作社都是这样的,一起修法的一个教授一直强调合作社的公平性。只强调公平,没有效率会有公平吗?哥几个玩有什么意义?十个八个人在那玩有什么意义?能提起公平吗?公平和效率之间要有平衡。我认为对外讲效率,对内讲公平。  

第三,如何保障资金的权益。合作社和一般的企业不一样,并不是不保障权益,不保障权益别人不入股了,要充分保障资金的权益。在现阶段,少数人入股多,大多数人入股少,或者不入股,这样的合作社,如果不保证,不充分保证资金的权利,每个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按照罗虚戴尔,不这样的话合作社办不下去。有一些合作社是可以做到把资金的权益和一般成员民主的权益有效结合在一起,比如说仁发合作社,就是资金的分配制度怎么设计的问题。  

第四是合作社股权稳定性的问题。我们调研信用社为什么不愿意跟合作社贷款的时候,合作社说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谈这个问题。给合作社贷款,现在一百个成员,贷到款就不知道剩下几个成员了。怎么给合作社贷款,说退社就退社了,是这么个问题。好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了有一部分合作社,当然很少,成员可以退社,但是股金不要拿走,和目前的合作社法要求是不完全一致的,但是和新一代合作社的做法是比较一致的。退社可以,没有关系,但是股权不能拿走,股权不拿走怎么退?可以交易,卖给本社的或者社外的人。合作社经营得好,一块钱卖一块五,你带着多余的钱走,如果合作社经营不好,你是成员有关系的,一块钱卖八毛钱,赔了,你愿意退就退呗。这就能够保证股金的稳定性。我个人的想法就是这次修法的时候要把这点加上,但是争议很大。  

合作社首先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制度形态,是个体生产者和消费者反抗大资本垄断的社会组织,包括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合作社首先要保障个人的私有的权利,要革命,合作社是干不起来的。  

合作社的目的是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这个服务是互助性质的。你给我服务,我给你服务。  

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控制。我把两个词都用上了,基本上是民主控制,社员有权决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务。  

合作社强调公平,但是效率也同等重要,现实中关键是如何协调好这两者的关系,协调不好干不下去的,干得好的合作社都是协调好的合作社。回良玉副总理2012年在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流会上讲了合作社发展的四个大趋势,这是他们给领导写讲话稿的时候,这四句话是我的一本书上提出的,说明领导认可了,也是很幸福的事情。  

这四个趋势,说明我们当前的合作社法,可能有一些东西已经不适合了,必须进行修改。刚才已经讲过了很多东西,刚才没有讲联合社,包括名称、成员身份、财政支持和联合社的问题,联合社肯定要加上,这是毫无疑问的。加一章,但是怎么加,联合社的成员是合作社还是其他的东西,比如说企业可以不可以加入联合社,比如奶农联合社,奶站是否可以加入,我个人是赞同加入的,但是有人是不赞同加入的,都在争论。  

大家都在一线工作的,你们有什么看法,这个出来以后都是给农民服务的,都是大家的事情,请给我们提出来。我们这些人能看到的合作社毕竟是有限的,眼光毕竟是有限的。  

时间的关系我就交流这么多,大部分都是个人的看法,希望能得到各位的指正。谢谢大家。  

张英洪:孔老师是合作社研究领域的权威专家,如果时间来得及的话他讲三天三夜也讲不完。因为时间有限,孔老师把渊博的合作社知识浓缩在一个半小时之内。我们要充分利用这宝贵的机会,现场提几个问题。中心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处,这个机会难得,可以请教一下孔老师。我们调研综合处做“社社对接”试点已经五年了,对合作社有深刻的理解,刘雯博士参与试点工作,可以先提问一下。  

刘 雯:首先感谢孔老师做的精彩报告,我感觉收获很多,有很多问题想问,挑一两个问题吧。第一个问题是因为合作社基于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农民自身发展,您提到现实生活中咱们的合作社发展可能存在着三个三分之一的问题。我的问题是如何从政府部门角度来推进和引导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第二个问题是我个人的一些费解,想请教一下孔老师。刚才提到了农民合作社在国内有这么几种形式,包括专业合作社,包括社区股份合作社,最后提到合作社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制度形态。我认为现在目前的社区股份合作社更多地是在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下形成的合作社。如何理解社区股份合作社也是一种合作社?  

孔祥智:确实是这么回事,社区合作社是中国特殊的一个东西,国外没有。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发展集体经济,集体经济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财产权益的保护要落实的话就是社区股份合作社。我的理解是这样的,一个是很特殊,没有办法一定要把它和国际上的合作社连在一块,只不过是用合作社的名字而已。如果说不好这样说,通过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实际是把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明细化了,具体化了。说私有化可能不合适,也比较敏感,其实就是私有化了吧,量化到每个人的头上。从北京郊区,每个地方不一样,海淀区农委委托我做调研,我跑了很多村,每个村都不一样。大概一个基本的做法就是不管是这个制度怎么设计的,落到我头上,将来可以转让,既然可以转让,作为个人财产可以分红,我的集体成员身份不要了,转让了,应该说就是一种私有化。但是现在话都不这样说,不管怎么样是要具体化、明晰化,某种程度体现了合作社的原则,这也是一种趋势。我理解是这样的。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分歧很大,合作社法修改的时候也不会包括社区股份合作社,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和专业合作差距很大,说不清楚。  

第一个问题,具体怎么做,从农业部来看就是抓示范社,全国一万来家,加上县一级的就是十来万家,示范社未必都是非常规范的,但是总体来讲示范社的规范程度是比较高的,能力也是比较强的。首先要有人数的限制,达不到这个规模做不了示范社,所以说是比较强的,制度设计有考核,示范社还是能够起到示范的作用。  

管仲新:我是合作社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进入市场的一个组织形式,也是咱们当下比较时髦的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载体。我的问题是说如何提高合作社法人的社会地位。  

孔祥智:这个不太好回答。我问过农业部经管总站专业合作社处二十几个是全国两会的代表和委员,还有一些是十八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这个数字就说不清楚的,肯定很多的。这些年,我接触到的一部分合作社理事长,竞选村委会主任什么的,也逐渐增加。我的判断是和企业一样,企业做大了——现在全国人大、政协是这些人——成为主体了,其他国家也是这样的,可能合作社理事长慢慢做大了以后,地位肯定会在不断提高,但是如果人为的拔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他自身做大了才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张英洪:由于时间关系,如果大家还有问题,会后可以和孔老师私下交流。听了孔老师一个多小时的报告,我自己也在思考一个问题,既然合作社属于企业,为什么要成立合作社?成立公司不就行了吗?这几年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既然合作社是企业为什么还要成立合作社?听了孔老师精彩的报告,以及我自己的思考,我认为这两者之间还是有明显区别的,这里我可以给大家分享:  

第一,公司的特点是资本控制人,而合作社是要实现人对资本的控制,摆脱资本对人的控制。  

第二,公司是为所有人服务的,合作社是为成员服务的。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必须是成员才能享受,外面的人就不能享受。如果是公司,任何人都可以去企业购买商品服务。  

第三,公司是按股权分配,合作社是按成员分配。赚了钱以后,合作社的成员才能享受返还分配,企业谁股权多就多分配。  

孔老师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给我们介绍了合作社发展的内涵、特征、基本原则、发展现状和趋势,让我们领略了著名合作社研究专家的风采。孔老师既有对合作社的宏观把握,也有微观分析;既有对国内合作社的深入调研,也有对国际合作社的深刻理解;既有对规范合作社的跟踪研究,也有对非规范合作社的深入思考;既有对合作社发展的历史回顾,也有对合作社发展的前景展望。孔老师以其宽广的学术视野、深厚的田园调查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将合作社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有机结合,与我们分享了合作社发展的学术盛宴,让我们受益匪浅,收获很多。  

听了孔老师有关合作社的报告以后,相信大家会进一步加深对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促进我们推动京郊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促进“新三起来”中的农民组织起来。  

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掌声感谢孔老师的精彩报告。借此机会我也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五一节快乐,万事如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作者在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主办的研智库大讲堂的专题报告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北京农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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