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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拓展村民自治研究的广阔空间

[ 作者:徐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28 录入:吴玲香 ]

如果从第一个村委会诞生之日起,村民自治在中国已走过35年。从短时段看,35年不算短,但如果从长时段看,35年还只是历史进程的一瞬间。

作为乡村治理的一种方式,村民自治还处于初期。由于它一出生就背负着种种重负,难以承受,效果并不如所有人所愿,以致于受到学界的冷落,甚至将村民自治研讨会视之为追悼会。但这只是一种缺乏历史感的学术短视。村民自治不是人为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在实践中生长出来的,且会在实践中寻求其出路。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村民自治的形式进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2014 年和 2015 年的两个中央 1 号文件都提出了要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1 号文件的提法不仅是对地方实践探索的积极鼓励,而且为学术界拓展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广阔空间。

村民自治虽然发生于乡村田野,其命运和走向却与国家建设密切相关。20 世纪中国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政权建设,即从历史上的皇权不下县走向政权管理延续到基层,同时集中资源推动国家经济发展。这一历史背景决定了村民自治不是历史上的国家缺位条件下的乡村民众的自我治理,而要背负着国家使命。进入新世纪之后,村民自治的国家建设背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是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建设已完成并发挥主导作用,二是国家经济战转变为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原来肩负的国家重任得以卸下,且大量资源和项目下乡,为村民自治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村民自治命运的转换为学界提出了更高要求。记得前几年因村民自治进展不大,一些人对村民自治研究持悲观情绪时,我说过,村民自治研究不仅没有终结,反而才刚刚开始。因为,从自治本身看,只是自治主体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选择的一种治理方式。正因为如此,世界上的国家治理体系可能大致相同,但基层治理一定是多样化的。我国自上而下的规范化,是村民自治特定时代的产物。随着国家建设背景的转换,村民自治必然会回归村民自治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就体现了这一走向,为村民自治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空间。由此,村民自治研究需要建构新的研究范式,从村民自治研究1.0版的价值制度范式向2. 0版的形式条件范式转换。价值制度范式着重于理论与制度建构,形式条件范式强调实现价值的有效形式,将文本制度转换为日常行为,由此特别重视条件,即不同情况。只有从不同情况出发才能选择最合适的村民自治形式。而村民自治面临的情况甚为复杂多变,更需要学界广泛调查,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我说,村民自治研究才刚刚开始!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东南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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