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改革40年是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向上进行的,即其回应了中国农村社会巨变的事实,既继承了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内涵的农村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又融入到了市场转型进程中。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改革方法论、新集体经济、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等农村改革成果,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制度基础。
[关键词] 农村改革;新集体经济;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
1978年至今,中国农村改革已整整40年。总体而言,40年的农村改革基本上解决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意义上的“三农”问题,这是所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某种意义上,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能够取得巨大成就,“三农”工作取得的成就功不可没(陈锡文,2017)。40年来的农村改革是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向上进行的,即其回应了中国农村社会巨变的事实,既继承了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内涵的农村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又融入到了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如何认识农村改革的这一制度逻辑?这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及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改革方法论
经验研究表明,以农村改革为代表的市场转型之所以选择渐进式改革方案并取得成功,与中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密切相关(李洁,2016)。概言之,农村改革本身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进行的,其改革方法论遵循了中国特色的治国理政经验。
(一)渐进式改革
与苏东国家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激进方案相比,中国改革的经验被概括为“渐进式改革”。其主要内涵是:改革者往往呼应了民众的呼声和社会的需求,通过“增量改革”方案让改革具有可接受性(樊纲,1994)。“渐进式改革”的主要特征是“部分改革”,“分步走”逐步展开的过程。农村改革无疑遵循了“部分改革”和“分步走”的路径。具体而言,40年农村改革主要经历了5个阶段(宋洪远,2018):1978—1984年,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入手,探索农村改革的切入点;1984—1992年,以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和劳动力转移为重点,促进城乡要素流动;1992—2002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农村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2002—2012年,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开启了城乡统筹道路;2012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这5个阶段的改革,虽各有侧重,却环环相扣、逐渐深化。“部分改革”并不是将各个部分的改革平等看待,而是按照事情的轻重缓急分步实施,这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历史上,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土改等措施,赢得了广大农民的支持;也正是通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为国家汲取农业剩余提供了方便。可见,正确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一直是农村发展的主要矛盾。中国农村改革是从改变农民与土地关系开始的,即通过建立“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开启了农村改革序幕。
“分步走”的改革意味着每一阶段、每个部分的改革,都具有有机联系,前一阶段改革构成了下一阶段改革的基础,后一阶段的改革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深化。例如,家庭承包制确立以后,使得农村劳动力得以解放、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基层组织的生产功能减弱。在此背景下,农村改革很快扩展到农村商品流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乡镇企业、乡村治理等领域,使得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能量得到了释放。
从更宽广的视野看,中国改革是从农村扩展到城市的,但很快就开始了资金、商品、人才、技术等城乡之间的要素流动。以至于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村市场化改革和城市化进程深度互动,并为21世纪以后的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政策试验
政策试验是一种把来自基层的建议和地方积累的经验注入国家政策的机制,这常被视为促进制度创新的有力手段和避免因情况不明而导致改革震荡的有效方法。农村改革通常是由“试点”的方法达成的。中央政府允许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索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成功的经验会被吸收到中央制定的政策中,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种“由点到面”的工作方法是中国政策制定的独特之处。农村改革说到底是一系列制度创新的成果,而这些制度创新无不是源自于中国特色的“通过试验制定政策”的改革经验(韩博天。2010)。
人们一般认为中国农村改革是农民自发推动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事实如此。例如,安徽小岗村农民自发进行的包产到户实践被公认为是农村改革的起源。然而,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凝聚改革共识、推动改革进程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某种意义上,没有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决定》,以及在这前后全国上下对农村改革的讨论氛围,小岗村这个典型就很难进入决策者的视野。在实践中,几乎所有重要的农村改革举措,如农村税费改革、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等,都是依照“通过试验制定政策”的方法进行的。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亦突出了这一改革方法论。如习近平指出,乡村振兴要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党中央已经明确了乡村振兴的顶层设计,各地要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因村制宜,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善于总结基层的实践创造。
本质上,政策试验和渐进式改革都是中国特色的治国理政方法。尤其是“试点”方法,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通过反复实践确定下来的。而渐进式的改革方法,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它们在顺利推动农村改革的同时,避免了改革可能带来的冲击。
二、农村改革成果
经过40年的改革实践,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改变。杜润生在总结农村改革30年的成就时指出,“农村改革是在过去社会改革的基础上,继续解放土地、解放农民的革命运动”(杜润生,2003:177)。农村一开始虽然只是经济体制变革,但其影响早已溢出经济领域。今天看来,40年的农村改革导致的乡村巨变,其深度和广度堪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无异于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一)“半工半耕”的农民家庭生计
从农民家庭生计的角度看,如果说农村改革初期的主要成就是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得农民能够自主开展农业生产;那么,一种受益于城市化进程的“半工半耕”制度,可谓是农村改革40年最为突出的成果。
伴随着农村改革,尤其是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中国城市化进程迅速提升。20世纪90年代,中国出现了“民工潮”;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城市化率已平均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2011年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2017年的城市化率已将近60%。大规模的城市化在产生诸多“新市民”的同时,也形塑了“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农民家庭生计实践。其核心内涵有二:一是家庭生计具有明显的代际分工,老人务农和年轻人务工分别进行财务核算;二是家庭务工收入主要用于储蓄,而务农收入可以支撑家庭基本开支。这一家庭生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弹性,既可以为农民家庭进城做准备,也可以为留守农村留下后路(夏柱智、贺雪峰,2017)。
从积极的角度上看,“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自然结果,农民逐渐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进程形塑了“半城市化”内涵,即绝大多数农民家庭并未完全实现市民化。城市化中的农民家庭,只能实现家庭部分人口的城市化;即便一部分农民已成功实现城市化,在城市有房也有稳定工作,但因无法支撑较高的城市生活成本,农村务农收入和低廉的生活成本,对于农民家庭而言也至关重要。
从消极的角度上看,“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践的结果。“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当前农民家庭生计模式得以维系的制度基础。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将农村劳动力从集体中解放出来,家庭具有安排家庭生计的主导权。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建立在代际分工基础之上的半工半耕制度。另一方面,统分结合是农民家庭生计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客观上制造了规模庞大的“老人农业”。而老人农业之所以存在,得益于近些年来农业生产技术的迅速提高,以及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及集体组织保障。我国农村保持集体经济制度,不仅支撑了大多数农民家庭生计的可持续性,还为进入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提供了后路——即便他们进城失败,或因年龄等原因被迫返乡,也可以因其集体成员的身份而获得土地保障。
(二)现代性进村
现代性进村主要表现为乡土社会已渐行渐远,“都市生活方式”(沃斯,2008)也逐渐建立起来:村庄社会因人口流动和社会分层加大,导致异质性增加;人际关系的传统纽带逐渐淡化,基于理性设计的社会规则逐渐取代了地方性规范。
相关数据显示,2000—2010年间,中国自然村总数从360万锐减为270万,平均每天有近300个自然村落消失。一些村庄随着城镇化进程而消失,附着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基础之上熟人社会自然就消失了。一些村庄虽未消失,但已很难再生产出共同体关系,或因大量年轻人进城,导致熟人社会“无主体”(吴重庆,2011);或通过农民上楼等社区改造,熟人社会慢慢演变成为半熟人社会,正式制度逐渐替代了地方性规范。
影响深远的农村改革甚至改造了家庭这个社会细胞。一方面,当前大多数中西部农村家庭不再具有“同居共财”内涵。在一个典型的三代家庭中,往往是老人和小孩生活在农村,而年轻夫妇工作生活在城市。代际之间的“分居”事实上造就了两个会计单位。即,在农村生活的老人小孩依靠务农收入完成家庭再生产;而在城市务工的年轻夫妇将务工收入积蓄下来以完成家庭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典型地表现在生育观念的改变上。直到20世纪90年代,“多子多福”仍然是大多数农民的生育观,计划生育工作乃是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天下第一难”工作。进入21世纪以后,“多子多福”不再是农民主流生育观。这一转变的深层指向是,农民关于人生意义的终极价值发生了改变,即传统农民价值观的内核“传宗接代”已经开始松动,农民更加关注现世的个体化的精神体验。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不再依附于“传宗接代”获得人生意义,逐渐摆脱了有形或无形的家族势力影响。假如说20世纪下半叶农村社会主义实践提高了妇女经济和社会地位,那么,伴随着市场经济实践而来的现代性入村则让妇女从价值层面解放出来,男女平等观念在农村获得了广泛认同。
(三)乡村治理转型
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宣告作为经济制度的人民公社制度的终结,那么,1984年的“撤社建乡”则宣告了作为政治制度的人民公社制度的终结。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一直到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乡政村治”模式得以正式确立——在乡镇一级设立基层政权;在村一级实施村民自治。自此,中国农民具有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民主权利。
进入21世纪以后,以农村税费改革和免除农业税为标志,基层政权逐渐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即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不再是汲取资源服务国家建设,而是承接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服务“三农”。具体而言,乡村治理转型的显著特点有二:第一,乡村治理从积极行政转变为消极行政,随着农业税费取消和农民生育观念转型,乡村治理中的“中心工作”逐渐弱化,基层工作的重心逐渐转向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乡村治理的主要任务更是服务于农业强农村富;第二,国家与农民关系越来越紧密,在国家、基层政权与农民的三层关系中,国家政策通过一系列技术和制度设计,如普惠性农民补贴中的“一卡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项目制”,精准到户的扶贫政策,强化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指引下,乡政村治模式下的乡村治理体制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以法制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为特征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正在稳步推进,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也在成型过程中。
总体上看,世纪之交的乡村巨变在不知不觉中走过了20年左右的历程。并且,以20世纪90年代“三农”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为尺度,这个巨变很可能已经度过了最为艰难的时刻。如果以西方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历程为参照,中国农村的巨变经验或许是独一无二的:农村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如此之大,却未曾发生剧烈的社会动荡。原因何在?这很可能与农村的社会体制和经济制度,乃至其文化遗产都保留了社会主义因素有关。
三、农村改革中的社会主义实践
农村改革的成果主要是市场转型带来的改革红利;但农村改革过程的稳定性,则是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主义实践所带来的制度红利。事实上,农村改革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这一点,邓小平用“两个飞跃”作了形象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邓小平,1994:355)。
(一)新型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是指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成员劳动合作,生产经营收益为农民集体分配的经济形式。“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一种既符合农业生产规律,又适合社会化大生产的集体经济的经营模式。客观上,小农家庭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更具灵活性,也更有效率;而集体则更容易解决小农家庭之间的合作问题,以较为低廉的合作成本解决共同生产和市场竞争问题。另外,集体经济不失为解决当前人地分离的重要机制。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地分离的现象越来越凸显,而集体经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药方。更重要的是,集体经济还具有缓和市场风险的社会功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仍有数量不少的农民工无法实现高质量的城市化,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他们就有路可退。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在集体化时期社队企业的基础上,发展集体企业,并在市场竞争中胜出,这一类型的集体经济,以“苏南模式”为代表,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顶峰,但随着企业改制及市场竞争变化,绝大多数集体企业不复存在;第二、以集体土地为中心的资产性收益,这一类型的集体经济最为普遍,有些处于城郊的村庄,因土地开发而带来巨大收益,获得了巨额集体资产,即便是普通农业型村庄,也多多少少保留了部分水域、“四荒地”等集体资产,获得部分集体收入;第三,先富带后富,这一类型的村庄,主要是在村庄能人的带动下,运用村庄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从而实现共同富裕。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集体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环。首先,集体经济是小农与国家、市场的重要连接纽带。就小农与国家关系而言,村社集体而非一家一户是国家政策实施的主要载体;而因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村社集体组织可以较为顺畅在一家一户之间结“平衡账”,既完成国家政策要求,又平衡村内各家各户之间的关系。就小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集体企业更容易组织利用农村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等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占有比较优势(潘维,2003),乡镇企业因此曾一度在我国经济格局“三分天下有其一”。事实上,在相当部分农村市场领域中,只有村社集体而非一家一户是合适的市场主体。比如,在规模经营和土地开发过程中,较之于一家一户,村社集体作为市场主体往往更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谈判能力,从而更有效率,也更能实现村社内部的社会公平。
其次,集体经济是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支柱。集体产权并不是一个模糊产权,它有明确的边界和主体。尽管相当大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等资源通过家庭承包的形式,将市场主体转移给了一家一户;但是,仍有相当部分集体财产掌握在村社集体组织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村社集体本身就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当前绝大多数“明星村”,几乎没有例外都是因村社集体作为市场主体而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更为重要的是,哪怕是在普通农业型村庄,因农业生产受制于水利、道路以及土地细碎化等制约,是一个特别需要从市场之外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领域。如果村社集体组织有力、集体经济强大,不仅可以高效组织共同生产,还可以实现规模经营,让农业生产效率最大化。简言之,农民从事市场竞争并不激烈的大宗农作物生产,集体经济也是家庭经营从市场获利的保障。
再次,集体经济是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的有效形式。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家庭承包制为中心的经营体制,主要解决的是效率问题,它必定会带来贫富分化。而集体经济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国家能力还不够强,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无法建立健全的情况下,集体经济往往是解决村社集体内部鳏寡孤独及其它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的重要支撑。村社集体内部在结“平衡账”的过程中,弱势群体从来就是免于承担义务的对象。而土地等重要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也就意味着农村并不存在真正的“无产者”,哪怕是在市场竞争中惨败,也可以获得集体庇护。
总之,集体经济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都发挥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仍将在将来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发挥重要作用。集体经济不是反市场的力量,而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助推器。
(二)组织起来
从乡村治理实践的角度看,农村改革可以区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前20年乡村治理的主题是国家深入农村汲取资源进行国家建设;改革后20年的主题则是一个反向的过程,国家给农村输血振兴乡村。这两个进程是有机连续体,国家建设塑造了农村集体主义制度,将农民组织起来,继而为国家向农村汲取/输入资源提供了前提。
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曾是一个著名的历史论断。新中国的合作化运动及集体化改造,一度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分田到户后,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及其政策惯性的影响,农民善分不善合的问题又成为农村问题的症结之一(曹锦清,2000)。可以这样认为,贯穿40年乡村治理实践的主线,仍然是组织起来的问题。
首先,在乡村治理中走群众路线,是国家组织农民的路径依赖。一方面,群众路线是一种工作方法,是一种综合的治理术。如上文提及的“试点”,就是典型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的产物。群众路线要求实现一元化的领导、分工合作,建立科层制,又有强烈的反官僚化倾向,明确一个时期只能有一个中心工作,强调任何工作都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官僚主义。另一方面,群众路线赋予了乡村治理政治性。乡村干部尽管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业务能力,却可以借助于政治原则实现国家政策意图,而其乡土知识成为行政技术的一部分。
其次,村民自治是农村组织起来的重要制度基础。村民自治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体现,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农村社会主义实践伴随着现代国家建设过程,其重要标志是将国家权力渗入村庄。村庄治理是国家权力的触角,被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相对于历史上的“无为而治”,这是一个巨大的飞跃。而村民自治的实施,可以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第二次飞跃。其核心内涵是,村庄治理因村民自治的全面实施,告别了全能主义的治理形态。行政权力在日常治理中保持在场,但并不直接干预,为民间力量参与村庄治理提供了广阔空间。也因此,村民自治体现了“治理”的基本要义,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现。
再次,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是组织农民的主要渠道。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农村公共服务责任,农民也逐渐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这导致的第一个结果是,农村改革前后两个20年的国家与农民间关系实现了动态平衡。20世纪末的“三农”问题,一度被解释为农民未获得平等国民待遇,即农民尽了纳税义务,却未获得平等享受国家公共服务的权利。进入21世纪以后,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渐建立起来,与此同时,其纳税义务却被取消,大多数基于集体成员身份所应尽的义务也被取消。在这个意义上,农民实际上获得了超国民待遇。第二个结果是,共同富裕的村庄实践有了新可能。自2006年新农村建设战略实施以来,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接续,国家不断强化以村庄为本位的建设。这说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乡村价值的肯定,即城市化和现代化的顺利达成,离不开乡村振兴。而村庄建设本身就是共同富裕价值的体现,其典型表现就是精准扶贫等政策的实施。
(三)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城乡土地二元体制,即尽管我国土地都属于公有制,但城市土地属于国有性质,农村大部分土地则属于集体性质,土地价值和用途管制都有所不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土地财政的形成,城市国有土地享有了绝大多数土地收益,而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明显较低;第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相较于城市户口,农村户口难以享有一系列的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及公共服务,以至于直到20世纪90年代,“农转非”仍然是许多农村人的梦想。与户籍制度相对应的是,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受到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很难在城市就业、定居。
农村改革40年既是逐步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的历程,亦是成功的将剥削性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的历程(贺雪峰,2014)。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是一种剥削性制度。城市从农村汲取人才、土地、农副产品等资源,却限制了农村人口享有城市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并且,因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人为制造了城市人与农村人的社会阶层分化。改革开放以后,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松动,人口流动障碍逐渐消除。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出现了“民工潮”,沿海城市的产业工人主要来自于农民工。但即便在这个时候,剥削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本质并未改变。因为,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未获得相应保障,乃至于其在城市的居住、就业仍然受到严格控制。城乡二元结构打破了地域限制,存在于城市内部。
进入21世纪以后,城乡二元结构的内涵发生了本质转变,具体体现为:第一,国家不再从农村收取税费,反而通过“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向农村转移资源,因此,城乡关系不再是单向性的,而是双向互动;第二,绝大多数远离城市的集体土地增值空间有限,在限制工商资本下乡的政策主导下,普通农民的土地权益反而受到了保护;第三,随着城市化的迅速扩张及城市资本的聚集,城中村和城郊村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有了巨大增值空间。概言之,农村改革40年后,城乡二元结构仍将长期存在,但通过农业保护体系、农村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实施,其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城乡关系从剥削性转变为保护性。城市不再依赖于从农村汲取资源来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农村反而从城市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资源转移。在这个意义上,农村和农民将分享越来越多的城市化红利。同时,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存在保护农村的制度成分,使弱势农民免遭剥削。客观上,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和限制工商资本下乡政策相互配合,事实上是把较为稳定的农业收益留给小农,从而保护那些因各种原因而不得不务农的弱势农民的利益,使之免遭激烈市场竞争的冲击。
就农村改革40年的经验看,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是社会主义国家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但是,从达到共同富裕的路径依赖来说,城乡二元结构有其合理性。城乡融合的核心与其说是从城乡二元结构变为一元结构,还不如说是将剥削性城乡二元结构转变为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事实上,城乡二元结构之间互相协调、共同发展,而非此消彼长,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
四、乡村振兴视野下的农村改革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提出要在2050年全面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过去40年的农村改革对乡村振兴具有重要启示,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制度基础。
(一)在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中振兴乡村
农村改革40年的重要启示是,几乎所有改革成功的地方,都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有关。在农业生产领域,家庭承包责任制事实上确立了小农生产的主导性。那么,为什么看似落后的小农经济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仍比较成功?中国的小农经济不仅帮助国家解决了粮食安全问题,还从农业生产中获利。这一成功,不仅仅在于改革释放了小农生产的积极性,还在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建立的水利、农药、化肥等农业产业体系,为小农生产提供了基础条件。而改革后的“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并不是修辞。过去,小农生产靠集体组织、靠合作去“统”;现在,在农业生产的诸多领域,可能靠市场去“统”了,但政府和集体仍然起到相当重要的社会化服务功能。
过去,集体经济是农村社会主义实践的经济基础。集体经济是国家经济体制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战略方针实施的重要基础。集体经济的存在为“赶超型”国家战略的实施提供了重要基础,也是“农民负担”具有合法性的前提(温铁军,1999)。时至今日,集体经济仍然是乡村振兴战略方针实施的重要前提。据相关部门测算,1953—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的25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总额估计在6000—8000亿元,这完全源自统购统销及集体经济。到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之前,集体经济仍然为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提供了便利;并且,依附于集体经济的乡镇统筹和集体提留,仍然是各地维护、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维持基层组织运作,乃至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财政保障。
客观上,我国的集体经济已经完成了所有制和产权变更的历史任务,“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或者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两个飞跃”,已经较好地概括了集体经济内涵。当前各地“集体”的边界和表现形式不一,也应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当前的集体经济有多重表现形式。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集体经济的发展。
从长远看,集体经济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众所周知,随着我国城市化加速以及各地城乡统筹实践的推行,因征地拆迁等带来的社会问题愈发严重。在土地利益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利益的维护,是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维护集体经济,实际上就是维护集体所有制的合法性,避免因“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兑现而加速分化瓦解村落共同体。一些村庄在城镇化过程中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不仅增强了集体行动能力,还维护了村落共同体的完整性,进而缓和了社会转型对农民生活的冲击。另一方面,仅从交易成本角度上看,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也有利于村社集体发挥其农民与国家、市场联系纽带的作用,提高效率。
(二)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是城乡融合发展的必经阶段
农村改革40年的最大成果是,农村成了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而这也是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促成这一成果的内在机制是,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内部塑造了有弹性的经济体系、社会结构及政治秩序。而这一结构的形成并非规划性变迁的结果,而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自然结果。
首先,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化解经济危机的安全阀作用。城乡二元结构意味着存在两套经济体系,即进城务工的市场经济体系和留守农村务农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通常认为,相对于市场经济,小农经济是落后和无效率的。但是,就我国城市化进程而言,适当游离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小农经济,不仅是有效率的,还具有意外的社会功能。第一,我国小农经济的主体是老人农业。老年人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已不属于优势劳动力,被天然认为是需要退休的人群,他们参与小农生产,反而是对劳动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第二,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意味着家庭是链接两种经济体系的核心机制。换言之,一旦进城务工的年轻人遭遇市场经济冲击,成为经济危机的受害者,他们可以通过家庭机制获得小农经济保护。故而,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使得农民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阶级,他们也不存在失业问题。
其次,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塑造了有弹性的社会结构。与剥削性城乡二元结构中“市民+农民”的刚性阶层分化不同,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所塑造的社会结构更具弹性,其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也更强(贺雪峰,2015)。大致说来,当前中国一般农业型地区由四类农户构成:进城户、半工半耕户、中坚农民户、老弱病残户。其中,进城户属于市场竞争的优胜者,他们已经在城市扎根,较为稳定。中坚农民主要依靠流转土地或从事副业,从而获得与务工不相上下的收入。半工半耕和老弱病残户都或多或少地有务农收入,只不过,前者的务农收入基本上可以维持家庭再生产,而后者则不太可能,家庭再生产得依靠务工收入。这些农户类型,其阶层分化不明显,且具有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简言之,城乡之间已不存在不可跨越的鸿沟,农村人转化为城市人的机会并不少;而农村社会内部分化主要源于家庭生产周期,并非不可逆。如此,农村并非“底层”,而是充满多种可能性的战略空间。中国存在一个庞大的受保护的农村,并非现代化之耻,而是现代化之幸。它使得绝大多数民众都获得了在城市化进程中向上流动的机会;即便未能上升,也存在极大的弹性空间,在农村体面生活,等待时机继续上升。
再次,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是现代化过程中基础秩序得以维持的前提。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秩序源自两个因素:一是稳定的政治秩序;二是有弹性的社会结构。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不仅塑造了有弹性的社会结构,还塑造了稳定的政治秩序。与进城户等群体相比,留守农村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失败者虽然是弱势群体,但与刚刚过去不久的“三农”危机严重时比,其生活境遇要好得多。因此,其相对剥夺感不强,反而是现代化的受益者。另外,中坚农民虽然数量少,却有能力承接资源下乡,承担起维护乡村治理秩序的责任。“中坚农民+老弱病残”的农村结构,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因为,中坚农民与老弱病残之间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中坚农民要获得体面生活,必定要从老弱病残手中流转土地;而老弱病残要获得较好的公共服务,也少不了中坚农民担任村干部,担当起公共服务职能。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农村改革40年所塑造的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在增加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等方面,提供了可能性。
(三)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
农村改革40年所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亦是乡村振兴过程中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从实践中看,治理有效的前提是加强党的领导,尤其要充分发挥好乡村党组织的作用,把乡村党组织建设好,把领导班子建设强。
之所以说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在村民自治的实施过程中,党发挥了政治领导的作用,只有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村民自治才能健康发展。其原因在于:第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村民自治朝着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发展。近年来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贿选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资本对民主的干预,绝大多数农村基层党组织通过组织、纪检等工作,预防和解决了贿选问题,从而防止了将村民自治蜕化为庸俗的竞争性民主形式,保证了绝大多数普通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第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让村民自治高效发挥村庄治理功能。在村庄治理中,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两委”关系并非竞争性关系,更多的是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补充的关系,是大众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效结合,在通常情况下,农村党员是村庄治理的积极分子,党组织本身就是村庄治理的核心力量,党组织的群众动员作用是村委会无法代替的,因此,不能简单得套用西方民主理论,把党的领导简化为是以党干政;第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让村级组织发挥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纽带作用,村民自治既是对“村务”的内部治理,又是对“政务”的外部承接,“村务”和“政务”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晰,也时常相互转化,这就注定村民自治的有效实施既需要有效回应群众诉求,也要有一定的行政能力。毋庸讳言,基层党组织在联系群众与上级党组织之间,有成熟的工作机制,是村庄实现善治的重要资源。
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是人才振兴,需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而这也离不开党的组织工作。在选拔村级带头人的意义上,有了选举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切。事实上,如何将党的意图转化为群众的意愿,恰恰是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说到底,组织工作是关于人的工作,党委组织不仅要善于发现合适的人选加入到村庄治理的事业中来,还要做通、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让其有正确的责任意识。而一个成功的组织工作,组织的意图和群众的意愿之间必定是高度契合的。组织不干预选举,但并不意味着组织没有意图。过去一些年,人们对组织工作存在误解,认为党委政府介入选举违背了依法原则。实际上,党组织做好候选人的思想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在此前提下让群众根据自己的意愿选出自己的带头人,恰恰是高质量地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表现。群众路线是一种逆向政治参与,组织工作恰恰可以将群众路线与选举制度有效衔接起来。
总结农村改革40年的经历,乡村治理曾出现过严重危机,其根本原因便是党在基层的领导地位受到了挑战。近些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工作,乡村治理有效性大大加强。因此,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应该旗帜鲜明地加强党的领导,并通过党建引领来实现治理有效。
五、结束语
20世纪后半叶,中国农村经历了深度和广度都堪称史无前例的社会主义实践。通过农村合作化运动和建立人民公社体制,中国农村围绕着集体所有制实践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在经济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既延续了“共有”传统,又创造性地实现了公有制形式;在政治上,党和国家政权渗入农村每一个角落,农民真正成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人”;在社会文化上,社会主义新伦理成为农民“过日子”的日常生活实践的一部分。建基于共和国前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农村的基本制度架构,仍然在改革40年的市场转型过程中延续下来,并生发出新集体经济、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半工半耕等颇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实践。
值得称道的是,农村改革40年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践,不仅有效应对了现代化带来的危机,还赋予了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全新内涵。其主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延续了以集体所有制为主要制度形态的社会主义内核,吸纳了市场化改革的成果,并将国家治理现代化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中,从而将剥削性的城乡二元结构改造成保护性城乡二元结构。而这一结果,又反过来促使了中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过程的顺利推进,进一步服务于共同富裕的终极价值。
当前,中国农村在改革40年的成果基础上,开启了乡村振兴的序幕。值此关键时刻,尤应认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概言之,乡村振兴应遵循有中国特色的改革方法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让农村成为中国现代化顺利推进的稳定器和蓄水池,让农村成为中国崛起的广阔战略空间。
作者简介:吕德文,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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