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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兴庆:乡村治理面临三大新变化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两问题待解

[ 作者:叶兴庆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27 录入:王惠敏 ]

4月19日,“2018中国(花园)乡村治理高峰会议”在浙江省东阳市花园村举办,就如何完善乡村治理相关话题展开理论研讨与经验交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在发言中表示,要充分认识乡村治理面临的三大新变化。一是治理主体的变化,也就是人的变化。经过多年的工业化,大量的农村人口转移,现在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村。一种是人口净流出村,这样的村是一种精英外移的村,就是年轻的、文化程度高的外出打工。还有一种类型就是类似花园村这种人口爆炸村,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本地人口少。这两种类型的村都面临人的结构变化,人的结构变化就是乡村治理主体的变化,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二是治理事务的变化。以前如何治理乡村事务呢?有个戏称是“要钱要粮要命”,那个时候村庄治理把这三件事抓好就行了。现在治理的课题是什么呢?是土地流转、村庄环境整治、农业补贴、集体经济的管理等等,村务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过去五保户是村集体的福利事业,现在五保户包括低保都变成了政府保障的一个部分;以前医疗是农民自己的事情,现在叫“新农合”,虽然还保留了合作两个字,但是主要靠政府报销且统筹也已超过了自治范围,是以县为单位,不是以村为单位了。第三个变化,就是治理制度也在发生变化。长期以来我们主要靠村党委组织、村民委员会。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来要培育新型农村社会组织,包括村民理事会等等,这表明我们的治理制度本身在发生变化。  

叶兴庆说,这三个变化带来的问题就是乡村治理面临一些困境,有“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顶用”的说法。乡村治理面临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靠自治、德治、法治三大机制。同时,要充分认知自治、德治、法治这三大机制的动态变化,这三大机制的边界也是在动态调整的,并不是一成不变。有些事情现在适合用自治的方法来解决,未来它有可能更适合用法治的机制来解决。现在法律有要求用法治解决的事情,就不能用自治来解决。比如在农民权益的维护,生态环境的治理,市场运行的规范这些问题上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使用法治的手段。但是所有问题都靠法治的话成本又太高,比如花园村31项村民福利事项,主要还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完成。自治、法治、德治本身的方式和载体,是在不停的动态变化中的。

叶兴庆还专门论述了集体经济组织怎么治理的问题。由于人的双向流动,农村社会不是一个静态或者稳态社会,它是动态变化中的,在这个过程中本地人口和外地人口是严重倒挂的,这个矛盾怎么去解决呢?国家层面解决的基本思路,就是改革。改革的思路就是设置股权、治理结构,以股份合作制的思路来化解我们在集体资产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现在改革方向是混合所有制,但是这样的思路也有问题,它没有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集体产权制度的封闭性问题。集体收益分配权可以变为六权,占有、收益、流转退出、抵押、担保、继承。中央明确了红线,流转退出、抵押担保继承不能超出既有的边界。第二个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政府职能和自治职能,在多数地方是三合一的。集体组织是一个市场法人,但同时它又承担大量的政府职能,比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当然还有社区自治的功能。发达村经政社三分开的问题,就是把现在承担的一部分职能交给政府,把另一些职能交给自治组织。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第一农经内参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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