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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等:契约安排、农户选择偏好及其实证

[ 作者:朋文欢 黄祖辉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16 录入:实习编辑 ]

——基于选择实验法的研究

导语:农户签约或违约与否,关键在于契约安排能否满足其偏好。来自安徽省砀山县果农及混合Logit模型的证据表明,农户对签约表现出强偏好,并且相比于龙头企业,农户更偏向于与合作社签约;向农户提供种植技术、市场信息、农资集体采购等服务难以提高农户效用。尽管如此,农户对签订契约及上述契约安排的偏好呈异质性,并且基础设施条件、果农风险偏好及家庭劳动力禀赋的差异是农户偏好异质性的重要来源。此外,保底价+随行就市、预付部分果品收购款的契约安排不能实现农户效用的明显改善,合同固定价格条款则会显著降低农户效用。针对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签约农户比重依然偏低以及已签约农户违约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困境,可重点从两个方面寻求突破:第一,呼吁农民合作组织的介入,实现产业组织模式的创新;第二,科学合理地设计契约(合同)条款,提高农户签约的积极性。

按照现代契约理论的观点,所有交易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并且是经济分析的基本单元。根据契约对象和性质的不同,以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签约双方间的归属与分配的差异,契约可分为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在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商品契约形式多样,包括从简单的市场一次性交易到交易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等一系列谱系;要素契约则常见于“反租倒包”。理论上而言,要素契约相比于商品契约具有直接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等优势;但现实中,由于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环节众多,难以监督和计算边际产出,商品契约的效率一般高于要素契约。并且,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还承载着社保功能,这也决定了当前推行以要素契约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道路的可行性值得商榷。相比之下,商品契约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优于要素契约。

本文的核心问题是,作为一个追求最优化的理性决策者,农户在面对不同的契约形式时将如何抉择? 换言之,哪些因素影响着农户的行为决策? 十多年来,学界已围绕这一问题从多个角度展开了大量具有启发性的研究,然而,鲜有学者从契约安排以及农户偏好的视角去考察农户的签约行为。本文认为,对契约安排不加考察,事实上是忽视了契约本身的异质性,难以揭示农户签约行为背后的逻辑。也正因此,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签约农户比重和已签约农户违约率“前低后高”的困局始终难以破解。

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本文首先将不同类型的商品契约还原成契约安排的组合,并提出农户是否选择签约(或违约),或选择何种契约形式,关键在于契约安排能否满足其偏好的观点。随后,首次将广泛运用于环境经济学与市场营销学的选择实验法(Choice Experiment,CE)引入对契约安排、农户偏好以及两者逻辑关系的考察中。最后,结合混合Logit 模型具体讨论农户对契约安排的偏好,并进一步回答农户的偏好是否存在异质性,以及哪些因素构成了农户偏好异质性的来源。

农业产业化是继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改革后我国“三农”领域的又一重大创新,该概念一经提出便被寄予厚望,被认为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和根本出路。当前,农业产业化能否顺利推进更是关乎“十三五”时期我国能改善农业现代化这条“四化同步”的短板。国内外大量的实践经验表明,签订商品契约是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因此,把握农户签约行为背后的逻辑对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意义重大。

基于此,本文采用安徽省砀山县水果种植户的调研数据,采用选择实验法,重点考察了果农对契约安排的偏好,并进一步讨论果农偏好的异质性及其来源等问题。研究结果表明,果农对签订契约表现出较强的偏好,与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签约均能提高其效用水平,并且与前者签约给农户带来的效用改善程度可能更明显;然而,与传统认识不一致的是,向农户提供种植技术与信息、集体采购农资等服务并不能给农户带来实质性的效用改善。尽管如此,混合Logit 模型的结果表明,农户对是否签约以及对签约对象、服务类型等契约安排的偏好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并且,基础设施条件、果农的风险态度以及农户家庭劳动力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是农户偏好异质性的重要来源。除此之外,提前向果农支付部分收购款对所有农户而言,并不能有效提高其效用水平,事前确定水果收购价格的定价方式将普遍降低农户的效用,而保底价+随行就市的定价策略则因保底价定价过低,并未发挥分担农户市场风险的作用,因而难以提高农户效用。

根据以上结论,本文以为,当前我国推进以商品契约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化道路除了在理论上具备可行性外,还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深受小农户的青睐,可成为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现实选择。然而,针对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签约农户比重依然偏低,已签约农户违约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困境,本文认为可重点从两个方面寻求突破:第一,呼吁农民合作组织的介入,实现产业组织模式的创新。通过组建农民合作组织,将原有的“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或简单的市场一次性交易模式内化于合作社之中,或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中介作用,形成“合作社+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第二,科学合理地设计契约(合同)条款,提高农户签约的积极性。具体而言,充分考虑农户的实际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摒弃合同固定价格的定价策略,根据农产品历年的价格水平科学设定保底价水平,发挥保底价+随行就市定价制度转移农户风险的作用。

当然,需要承认的是,农户的偏好是存在异质性的,并且,在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正经历着大变革、大调整的宏观背景下,小农户也呈现出快速分化的趋势,由此导致的农户异质性问题将更为突出。因此,任何试图探索出一种能满足所有小农户偏好的契约形式的努力可能均以失败告终。根据农户偏好异质性来源的差异,向其提供多样化的契约条款,让异质性的农户根据自身偏好自由组合出能给其带来最大化效用的契约形式,才是激发农户签约积极性和维持契约稳定性的有效途径。尽管如此做法会提高契约谈判和执行等成本,但当农户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契约的谈判与执行成本时,这可能是一种次优的选择。

除此之外,对契约安排、农户偏好及两者关系的研究还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能加深我们对农户签约行为的认识。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将契约视为契约安排的组合,并从契约安排的角度考察农户的选择偏好,还能对农户同时选择多种契约形式的行为给出合理解释,即农户在决策时,往往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和自身偏好仔细权衡各项契约条款,当某一契约的部分条款难以一一满足其偏好时,在存在多种契约形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理性的农户可能是通过选择不同的契约形式形成最优的契约条款组合,由此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目的。另外,对农户偏好异质性的讨论还能就当前我国农户签约率和违约率“前低后高”的现象提供一种可能的解读。由于农户的偏好是异质的,同一份契约注定难以满足所有农户的青睐,因此,在契约供给受限的情形下,选择不签约是农户的理性选择;而就已签约农户而言,当某些契约条款难以提高,甚至有损其效用时,选择违约则成为一种必然。

(本文系节选部分)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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